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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

2009-07-02檀婷婷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劳动者农民工公民

檀婷婷

摘要农民工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受2008年经济危机的影响,大批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纷纷返乡,这对于本身平等就业权就存在缺损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更加重了其负担。本文正是在这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驱使下,从平等受教育权的相关理论入手来探究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缺损的表现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关的救济方法。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权平等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87-01

一、平等就业权的一般理论

所谓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公民享有从事劳动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指的是在就业机会均等的条件下,求职者以相同的录用标准和平等的身份相互竞争实现就业的权利。

平等就业权内涵的界定与平等具有不可分割的内生关系,平等是一个含义十分宽泛的概念,“平等的历史证明了平等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多形概念,平等的价值理念之所以得以传之久远并播及四海,为各种不同的文明所接纳,其实质是得益于它作为一种理念的内涵的含糊和空泛。”因此,我们可以说平等就业权的理论根据在于就业权的平等性。

平等就业权的权利属性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第一,作为基本人权。很多国际人权公约都把平等就业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例如,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宜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权工作, 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平待遇的工作条件及失业的保障;人人不容任何区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人人工作时,有权享受公平优裕的报酬,务使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足以维持人类尊严,必要时且应有他种社会保护办法以资补益。”

第二,作为基本权利。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平等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各种劳动权利的核心,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剥夺或限制一个人的平等就业权,从根本上说就是剥夺或限制他的生存权利。《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权利平等原则的一种基本表达。

第三,作为基本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平等就业权在我国已成为了一项法律规律的制度。首先,《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权利平等原则的一种基本表达。其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和其他劳动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都明确体现出就业权利平等的现代法律精神。另外,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平等就业权:“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二、 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缺损的表现及原因

(一)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缺损的表现

1.就业机会不平等

就业门槛高。一些地方对企业使用农民工进行行政审批,在市场准入上设置较高门槛,规定了种类繁多的限制性条件,硬性规定农民工的比例,限制或排斥农民工。

自由择业权受侵害。农民工的专业技能知识的相对缺乏,特别是农民工相对一般城镇职工掌握信息少、经济条件差,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态势,导致农民工不得不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被迫就业,劳动协议的达成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愿。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在实践中,农民工并没有能够真正意识到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规定的应对劳动者承担的各项义务,利用各种办法逃避劳动合同的签订,以降低用工成本,达到对农民工使用价值的最大攫取。

2.就业待遇不平等

在工资待遇上,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廉,工资增长速度相当缓慢,并且雇主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相当严重。

在安全保障待遇上,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时间过长,从而造成工伤事故频繁,农民工过劳死伤事件已不新鲜。在福利待遇上,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就业保障。

(二)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缺损的原因

首先,户籍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违背宪法精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颁布和实行是根本原因。

第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得不到保障的体制性原因。

第三,立法不完备。我国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不完备,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平等就业权的具体内容以及保护途径,有关条文过于抽象和原则。

第四,保障机构的缺失。我国缺少一个专门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的机构,使得受害人求告无门。

最后,农民工自身的原因。相对于其他劳动者,农民工来自农村,专业技能知识的相对缺乏和各方面素质的相对低下必然限制了其就业的机会和范围。主体的差异性使得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更容易受到侵犯。

三、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出路

近些年来,国家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制订了不少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比如取消了地方以配额或补贴形式限制农民工就业的政策、工种歧视,这对广大农民工来说是福音。但农民工平等就业问题仍然严峻,我们还需要针对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保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好的做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加以完善。

第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给予进城农民工以市民的待遇,保证城乡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日前,上海市推行户籍新政,规定符合相关条件者可持居住证申请户口,这必将为全国其他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完善农民工薪酬立法;完善就业安全保障立法。

第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把流动人口也纳入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之内。

第四,确立相关救济途径。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劳动争议救济途径;完善社会组织监督机制。

第五,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增强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对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至关重要。要发挥政府、企业、中介组织等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的培训农民工,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渠道。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 何怀宏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杜.1988年版.

[2]关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4]成思危.农民工问题应放在更大背景下来考虑.人民论坛.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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