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危机形势下改革路径的选择
2009-07-02陈雷
陈 雷
摘要世界经济危机使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外在环境存在着长期化的严峻考验。本文认为怎么在“不折腾”原则下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显得尤为必要,并指出法治条件下的政治民主化是一个可行的路径。
关键词改革路径民主与法治
中图分类号:F1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69-01
一、引言
进入2009年以来,世界经济危机来势愈加凶猛,对各国的经济、政治与社会造成强烈冲击。使得我国经济社会外在发展环境恶化,加之对世界经济复苏时间表存的巨大争议,更凸显出这一影响的长期化。而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不容停滞。在政治民主化被提上改革日程的时候,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不折腾”指导原则,有必要更审慎地认识和分析民主的本质、实现的前提条件和表现形式,探索改革的路径。
二、现状:两种改革模式的较量
当今中国在推进政治民主化上其实面临着两种不同的策略①:
(一)法治优先模式
这种模式认为,先不急于导入某种形式的民主决策体制,而是从强化和完善现有的法制体系人手,通过具体的制度创新和改革,切实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法出多门、相互擀格、反复多变的现象,使全社会上起高官下至百姓都形成对法律规则的普遍尊崇和信赖,确立起法律的权威。在此基础上,再导人相关的民主决策程序和规则体系。
他们的依据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法治框架不健全、游戏规则的缺乏.不少人几乎是在无法可依的状况下随意追求财富,这就必然会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侵害到他人的利益。在这方面,中国的股市和产权改革最具代表性。由于没有严刑峻法的惩处,上市公司可以毫无顾忌地圈钱;由于存在着法律空缺,国企老总可以正大光明地在MBO的掩护下,“合法”地侵吞国有财产。
据此,郎咸平提出新法治主义的方略②,认为“要确立以民为本的法治化改革方向,以法治来规范每个社会群体,从而让每个群体在共同的游戏规则下发挥其创造力。”
(二)民主激进模式
这种模式是就民主论民主,在法治理念尚未成为社会主流价值的情况下导人少数服从多数的政治决策机制。
自晚清、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以来将民主的广阔内涵认为是西方多党制和选举制,认为西方式选举是拯救中国的救世主。认为民主制度就是普世真理,认为民主制度才能救中国,认为只有实行了多党制才算是民主国家。在他们的眼里,世界上只有两种国家,要么是民主国家,要么是独裁国家,绝无中间灰色领域的可能;世界上的人也只要两种,要么是支持民主的,要么是反对民主的,绝无中间地带;世界上所有的议题归结起来就是一个议题 - 民主议题,其他议题如经济、金融、社会、法律、财政等议题归根结底都是民主议题。他们就觉得世界上应该只有一种颜色,要么民主,要么独裁,要么好,要么坏,美国是民主的,所有美国就是好的;中国是独裁的,所有中国一切都坏;因为中国是不民主的,所以中国所取得的发展、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也是假的,或是不能维持的。
三、民主与法治的内在逻辑
民主选举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决策制度只是民主制度的表面形式,而非其内在本质。民主的真正本质在于社会决策的公众化和程序化,它的对立面是社会决策的个人化和专断化。而要使民主决策程序卓有成效和富于建设性,需要社会对决策规则和程序本身具有高度一致的认同,从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愿意自觉服从这类规则和程序。由此,这个社会的成员在具体问题或具体人选的抉择上可能立场对立,但都会接受按法定决策规则和程序所做出的集体选择。他们在选择什么上可能有种种分歧,但他们在如何选择上却是高度一致的。
更重要的是, 民主制度虽然以反映和维护社会多数成员的诉求为主旨,但它不允许民主机制覆盖全部社会事务。在事关某些重要社会原则的问题上,绝不允许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原则来做选择.另外,社会也不允许在民主制度本身的存废问题上运用民主决策程序, 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否定民主体制的决定。有效的民主制度必须是效力有限的制度,是对规则和程序的服从和尊崇。
可见,对于一个稳定、有效的民 主社会来讲,少数服从多数的政治决策体制或原则并非至高无上,它要受制于一套更具基础性和统帅性的原则——构建和维护法治的原则。在事关法治社会基本架构和原则的问题上,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必须靠边站。
法治社会的确立有赖于社会成员中高度一致的规则意识,它要求多数社会成员或群体把社会的法定行为规则奉为自身最高利益之所在.法治化民主社会中的社会成员在许多具体问题上的立场和倾向可能高度多元化,但在尊重集体决策的程序和规则上却是完全一元化的.在法治化的民主社会中,具体的利益倾向和方案取合是可以竞争,可以否定的,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对规则和程序的服从和尊崇本身是不容置疑和不许侵犯的。在法治和民主的关系上,是法治统帅民主,民主受制于法治。法治是民主社会的元规则。
四、结语
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有效、公正的民主体制,要取决于该社会中的多数成员是否认可法治,即法治价值是否在该社会中占有一元化的主导地位。在法治不彰的社会中,民主往往扭曲,甚至有名无实。因此,简单地诉诸公众意愿和公众选择并不必然地造就有效的民主社会。看不到这一点,以为只要建立某种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体制或只要导入某种差额竞选机制就是在推进民主,是一种民主幼稚症。因此,在“不折腾”原则指导下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法治条件下的政治民主化便是一个可行的路径。
注释:
① 韩朝华. 欲行民主,须立法治.科学决策月刊.2007(3).
②韩朝华.郎咸平真抓住问题的要害了吗.经济管理文摘.20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