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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和谐社会警察权益的保障

2009-07-02邬家鸣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权益民警公民

高 鹏 高 望 邬家鸣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安机关警察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严格、公正、文明”的要求,而当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警察权力被滥用、权力指向异化、公民对警察行为投诉权过分张扬以及民警正常执法活动保障机制缺失等现象。本文指出欲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加强有关警察权力的立法工作,建立科学的公民投诉处理机制以及执法维权保障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警察权益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42-0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已经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由于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实力性、单方性等特点。因此,警察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一旦受到某种干扰而偏离了预定的目标,那么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往往是非常严重的。近年来, 警察的执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暴力袭警、暴力抗法、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等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这不仅给人民警察造成了极大的心理负担、精神压力和一定程度的人身、精神伤害,而且严重侵犯了国家权威。

一、我国警察权力运行的现状

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二十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制约警察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基本建立,加之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加强,警察素质的提高,我国警察权力的运行正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力求达到“严格、公正、文明”的要求。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警察权力涉及的范围比较宽,运用权力手段的弹性又比较大,而监督和保障权力运行机制又相对滞后。因此,纵观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社会背景不难看出,警察执法中尚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倾向。从执法外部环境上看,有些地方警群关系紧张。一些群众一旦遇到自己利益受损时就直接采用暴力、谩骂等违法方式阻碍民警执法,而其他群众则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袖手旁观;一些人受到处理打击后利用一些渠道报复民警;从管理体制上看,有些地方政府指令民警越权参与非警察职能活动。如参与处理房屋拆迁等事项中,使得各种矛盾都集中到警察身上,使警察成了众矢之的,导致侵害警察权益案件屡有发生;从经济成因上看,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条件及财力所限,民警的装备配备不足,财政还很难按照警务工作的需要,全面保障警察机关的装备配备。

二、构建警察权益保障机制的思路

前述我国警察权力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是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相悖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极大障碍,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提高警察权力运行的效率,从根本上解决警察权力运行中产生偏差的一系列不利因素。

(一)加强有关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

国外学者曾经根据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高低,将国家的发展阶段依次分为警察国、法治国、文化国。照此理论, 我国现在正处于由警察国向法治国过渡的阶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依法治国”观念的确立和贯彻,警察权力的产生奠基于法律的创建,而保证警察权力的正常运行,则必须有统一、完备、严密的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则无从说起。但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比较粗放、不够缜密,那么警察权力的运行就会出现偏差, 警察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就有可能掺入个人主观因素,放大警察权力,导致警察权力的滥用、警民关系恶化、袭警事件的发生。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现有法律存在的疏漏,尽快地加以充实、填补。因此,增设袭警罪是非常必要的。

(二)加强对警察权益保护的宣传, 促使警察权益保护问题社会化

第一,优化执法环境。一方面要通过警察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行为,进一步改善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以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等方式,取信于民,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对警察的执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减少侵害警察执法权益案件的发生。第二,全面减轻公安机关的负担、剥离各级政府附加在公安民警身上的非公安职能, 解决公安机关职能泛化,使警察回归其本位, 从而减少警察权益受到侵害事件的发生。第三,政府加大对警察执行职务所需的经费、器材装备的投入,加强警务保障。在全国各地发生的暴力袭警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民警是因为装备保障不力而负伤或牺牲的。

(三)建立科学的公民投诉处理机制

正确对待公民投诉,维护警察权力正常运行,事关维护警察行为的法律权威和公民民主权利的最终实现,二者要达到平衡、协调, 就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公民投诉处理机制。具体的作法:一是在警察机关内设立专门的机构统一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公民投诉警察的案件,其他部门接到的公民投诉一律移交该机构处理,避免同一问题多头调查、多头处理, 该机构在工作中应接受类似“投诉警察监督委员会”(群众组织)对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的监督;二是建立一套调查和处理公民投诉警察案件的程序规范,从受理、调查、处理到反馈都做到有章可循,杜绝任何一个环节的随意性;三是加强对投诉工作的公开宣传,一方面向社会公布投诉警察的渠道、程序、方法,向社会昭示警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诚意,另一方面也要向公民明确滥用投诉权、恶意投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典型的投诉案件,其处理结果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公开,发挥警示作用。对此,我国香港警方的成功做法值得借鉴。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人民警察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与鲜血乃至于生命,然而大量的侵警害警案件,不仅与和谐社会相对立,也挫伤了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牵制了大量的警力,降低了警察的工作效率。和谐社会呼唤和谐公安,执法与维权并重才是公安工作在和谐社会中的体现。加强警察权益保护,使得警察有更高的积极性,更多的时间,更大的精力投入到公安工作中,投入到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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