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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2009-07-02刘立锐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根源伦理道德

刘立锐

摘要网络是现代文明进步的一个坐标,它给人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网络伦理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既与网络技术及其运行的不完善有关,也与网络中人性的异化有关;既有网络伦理自身的理论根源,也有网络运行的外部根源。

关键词网络网络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37-01

网络(Network),是指由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等技术联结世界各个国家、部门及个人的高速信息交互系统。它蕴藏了巨大的潜能,但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建设的发展,也带来了道德冷漠、人际情感疏远、网民隐私受到侵犯、安全受到威胁等网络伦理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技术内部原因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愈发广泛地承认:现代技术是现代文明得以建立的基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文明的未来将被技术控制和决定。网络虚拟社会伦理问题的产生同样也离不开支撑虚拟社会繁荣的网络技术层面上的根源。网络的快捷、便利和虚拟的特点易于导致大量的不道德、反道德的信息侵犯人们的道德心理,抑制健全道德人格的形成,致使群体道德水平下降。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面相对狭窄,人与人的关系主要以家庭、家族、邻里、亲友以及充分放大了的家庭——国家的方式存在和维系着。在熟人圈里,人们至少也要努力做得没有让人说三道四、指指点点之处,丢面子的缺德行为大多干不出来。但一旦进入周围没有熟人的公共社会,那条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感情筑成的防线,是很容易崩溃的。

二、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理论原因

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使人们不得不思考该如何使用网络,但网络技术本身并不能解答或不应该解答这样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超越技术层面,深刻挖掘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理论根源,有网络伦理自身存在难以排解的理论悖论 ,网络伦理的本意是要营造一种体现诚信、公正、“一致同意”的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但现有的网络伦理规范却是由技术的掌握者制定,他们是与同样技术水平的网络使用者进行某种约定,这种约定是单向的,因而是象征性的。通过网络提供或传播信息的人或集团极多,他们来自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具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政治态度、价值观念、生活习俗,其中也难免有一些对社会、国家、他人具有敌对、不满情绪的人,因而网络上所传播的信息主题与内容也五花八门、不断变化,从人身攻击、不满言论、黄色信息、无聊信息、以及不受欢迎的商业广告,应有尽有。这些信息的广泛而无节制的传播,很可能会有损某些民族、国家、地区、团体,或者某些人(如少年儿童)的道德信仰、道德理想、道德规范或风俗习惯,而网络管理机构却极难检查、监控。有网络技术中崇尚的尊重知识产权、保守秘密、通信自由等原则也陷入矛盾和循环论争中。这些原则在给予知识产权以保护,保证通信自由的同时,又给某些肆意传播失真的不负责任的甚至危害他人及社会安全的信息提供了方便。

三、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主体原因

前面分析了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技术根源,理论根源和外部根源,仔细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人”自身这一最高层次上来,因为人才是伦理规范的主体。目前,人们对自身存在的物理空间的认识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但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许多人还没有真正把网络视为人类的生存空间,这些人更多的停留在把网络视为一种技术、一种“媒体”的层面上。但实际上从信息技术、信息工业和信息进入我们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以信息数字化为基础的现代信息内容的多媒体化,信息联系方式的网络化和信息使用方式的智能化为标志,特别突出地显示了信息的特征:信息资源的无损使用和无损分享发展为在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即时共享;信息资源的积累性导致“信息爆炸”、“多媒体文件”和“虚拟现实”的出现;信息资源的公平性的深化极大地摆脱了由于信息传输不便给人的地域限制,引发了超越物理空间的电子空间的出现,展现了世界大同的美好前景。

而且与对生存空间观念上的淡薄相对应的另一个认识上的极端则是信息崇拜。“如同所有的崇拜,信息崇拜也有意借助于愚忠与盲从。尽管人们并不了解信息对于他们有什么意义,以及为什么需要这么多信息,却已经相信我们生活在信息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周围的每一台计算机都成为时代信仰的‘真十字架——救世主的标志了。”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破坏网络环境的行为反而成为英雄壮举。这一切的根源在于:以网络技术为支持的虚拟社会中,“虚拟性”是最主要的特征,“虚拟的本质”就是“数字化”和“符号化”。

四、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外部原因

网络空间存在和运行是处于一定社会背景下的,因此有必要从外部条件探讨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现阶段,人们处理网络伦理问题的外部手段是法律制约。在法律面前,一些网民抱着“我是百姓我怕谁”的心态,肆无忌惮地掠夺他人的智力成果。我们知道,法律制定的本身并非目的,其直接的目的是法律的实行。而大量的网络侵权者凭借网络非中心化、可匿名性的特点,可以直面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而无所畏惧。法律的权威在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无法起到指导人类行为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这无疑使人们的网络行为失去控制,引发一系列伦理问题。

网络是现代文明进步的一个坐标。尽管网络带给人们种种新奇而又困难的伦理问题,但是它并不像有人渲染的那样可怕甚至可恶。只不过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网络伦理问题的解决无疑有赖于技术的进步,资金的投入,带宽的增加等手段,但若我们能够“自律”,问题就会缓解很多。技术只有与伦理、法律携手,才能创造出更加人性化的网络世界。但愿我们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美好生活的同时,树立起一种真正的网络伦理意识:“善待网络”。

参考文献:

[1]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

[2]严耕,陆俊.网络悖论.长沙:国防科技出版社.1998.

[3]范海燕.网络为王.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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