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民知情权与法治政府的内在联系

2009-07-02韩卓丽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内在联系知情权

韩卓丽 徐 刚

摘要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项公民权利。“政府”自古以来就是权力的代名词,法治政府是严格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运行及其行为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公民知情权与法治政府的内在联系其实也就是公民知情权与政府权力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知情权法治政府政府权力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13-02

知情权是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对官方或非官方掌握的信息有获取、知悉的权利。狭义的知情权即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对官方所掌握的信息有获取、知悉的权利。本文所指知情权主要是狭义知情权。“政府”自古以来就是权力的代名词,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就是严格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运行及其行为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就是把政府权力严格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坚持依法办事的政府;就是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作为归宿的政府。法治政府不仅要求人们守法,更要求其带头守法。公民知情权与法治政府的内在联系实质上是公民知情权与政府权力的内在联系。

一、从政府权力的产生看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首先,理论上,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无权利便无权力,权利在先,权力在后,即权利是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到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是人们与生俱来的,具有不可剥夺性。而国家的产生也正是各阶级为了巩固和捍卫自己的权利通过不断的斗争并由胜利者而设立的国家机器,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本阶级的既得利益,也就是本阶级所享有的权利。而这种国家机器的运行也就是国家权力的产生过程。由此可见,权利是本源,而权力则是从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是用来维护权利的。因此,公民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从理论上讲,公民知情权是政府权力的基础,政府权力是用来维护公民知情权的。

其次,政府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后盾。政府作为公民权利的维护者,其掌握的权力是来自于公民部分权利的让渡。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由人民产生出来的,是人民的政府。但如果由全体人民一起行使国家权力是很难实现的,并且也是很不现实的。所以人民把本来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行使,即产生了政府权力。又由于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所以政府应以最大的努力为人民谋利益,尽最大的力量为人民提供更好的生存、发展环境,且以人民权利的实现与保障为政府活动的宗旨与界限。

既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又是公民权利的后盾。所以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知道自己的政府利用这些权力都实施了哪些行为,并且有权知道这些行为是否伤害了自己的利益。同时,政府也有义务去主动公开其行为,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也正是因为拥有了了解、知悉、政府行为的权利即知情权,才使得政府能够在这一权利的驱动下积极主动地去公开自己的行为和大量的信息资源。公民知情权不仅界定了政府行为的边限,也成为政府权力实现的前提。

二、从政府权力的运行看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我国所要构建的法治政府应该是职能有限、行为规范、权力公开、诚实守信的政府。政府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权力。所以说政府权力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运行,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虽然从政府权力的产生来看,公民权利在先,政府权力在后。但事实证明,一旦权力被权力的执行者所运用时,其权力就变成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又可以剥夺人民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力既具有其组织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一面,又具有破坏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的一面。“当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控制时,可以将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豍所以,政府权力需要制约和监督,公民权利需要维护和保障。

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一方面是通过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理论上说,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权利的体现。虽然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相比,公民权利仍处于弱势地位,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成熟,人们开始运用自己的权利来限制和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一旦政府的行为超出了自己的权限范围或侵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时,公民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利来对抗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是通过法律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是以保障权利,制约权力为目的。政府通过宪法的授权取得了权力,所以,它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制约机制来限制政府权力,那么政府就有可能成为人权最大的或最直接的威胁者。正如非典时期,政府开始并未向公民披露真实的疫情信息,导致了人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出现信任危机。这一结果的出现正是由于我国当时并没有一部专门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即便是个别政府部门隐瞒了事情的真相、侵害了公民知情权,也会由于无法可依而得不到救济,公民的这项权利也就成为了一纸空文。所以说,通过这次教训,2008年5月我国政府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此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又如虽然此条例还有待上升为法律法规,但也体现了我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成就,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行为,限制了政府职能,《政务信息公开法》的制定指日可待,条例的颁布也是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重大成果之一。

虽然说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可以制约权力的运行,但没有法律保护的权利也是不堪一击的。虽然公民知情权是针对政府权力公开性而言的,是用来制约政府行为的,但由于法律的不健全,致使政府的侵权行为无法可依。因此,只有当公民的知情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时,它才能强有力地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把政府的行为完全限制在法定的范围内。这些也将成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从政府权力的宗旨看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正如胡锦涛指出的,“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来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来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始终是最紧要的。”要做到执政为民最主要的途径是通过政府权力的运行来实现。政府行为不仅代表了党的行为,而且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政府权力的宗旨必须以党的宗旨为基础,要求政府必须做到执政为民,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权力的宗旨表明了政府权力产生的目的和政府权力前进的方向,并贯穿于政府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

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必须把这一宗旨贯穿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始终。在新形势下,法治政府要做到执政为民,就必须建立良好的宪政秩序,即意味着要进一步确立法治的权威性、政府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政府行为的有序性,使政府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公民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义务主体主要是政府,政府不仅要对这项权利在法律、法规中给予承认和保障,而且还要积极主动地以权力公开的方式来履行作为义务主体应尽的义务。政府只有实行权力公开,人民才能获得参与政治的充分信息,并对政府实行有效监督。这是因为,一方面,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施产生了政府权力公开,这也成为了我国所要建构的法治政府的特征之一。无论是公民知情权的权利主体还是其义务主体,他们对其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都是围绕政府权力公开而言的。这也就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另一方面,政府权力的唯一合法用途是维护公民权利,政府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而政府权力公开又是为实现公民知情权而服务的,政府作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并享有人民赋予的权力,它更应该将自己的行为和取之于民的大量信息如实反馈给人民,并向人民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所以说,政府权力公开在根本上是以实现公民知情权及其所体现的相关利益为目的的,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的,这也充分地体现了法治政府的特征。

总之,在公民知情权与法治政府的关系中,公民知情权应是政府权力实现的前提,政府权力也应是公民知情权的体现和保障。但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少数公权力的使用不当反而阻碍甚至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如近期的 “躲猫猫”事件,当时地方政府时并未对此事的具体情况加以解释,使一些网民对政府的态度和做法提出抗议,并指出当地某些政府部门严重侵害了公民知情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作为公民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必须履行向群众公开权力的义务,否则势必引起群众的不满,使政府威信扫地;而广大人民群众也有知道和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我们有权知道政府运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都做了些什么,事实又是什么。因此要清楚二者的内在联系,切勿本末倒置。

参考文献:

[1]惠毅,邓巍.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西北大学学报.2007(1).

[2]城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 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3]胡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和谐社会——以刑事司法为主视角.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

[4]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第二版).2004.

[5]段红柳.西方法治政府建设对我国的启示.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6).

[6][法]罗伯斯庇尔著. 赵涵舆译.革命法制和审判.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7]韩大元,王贵松.论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宪法基础.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创刊号).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8][英]洛克著. 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猜你喜欢

公民权利内在联系知情权
诗歌、咏叹调及艺术歌曲之间的内在联系及转化——以皮埃特罗·梅塔斯塔西奥诗作《我永远不能》(Ch'io mai vi possa)为例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紧急状态下国家克减权的运行与公民权利保护——以我国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的有力防控为视角
浅析动画《花与爱丽丝杀人事件》与其系列的内在联系
巴山新语:用法治为公民权利“撑腰”
“致命”隐瞒的背后——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及其伴侣的知情权如何兼顾
为维护公众知情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国梦』的内在联系
中国梦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联系
依法治国与公民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