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和谐社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2009-07-02郑毓枫
郑毓枫
摘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事是一种既存在冲突又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本文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国家权力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和谐社会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服务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93-02
中共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重要目标提出。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从作用方式来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作用是双向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依存
一方面,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资产阶级学者也得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原始权威”。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这展现了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的过程。因此,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一切国家权力都是由公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
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实现的保障。国家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本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公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建立有限政府、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通过组建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使国家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与合法运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制约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对立,此消彼长。罗隆基曾讲过,“国家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就在保障国民做人上那些必要的条件。什么时候我做人的必要的条件失去了保障。这个国家在我方面,就失掉了它的功用,同时我对这个国家就失去了服从的义务。”②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是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和正当的。③因此,保障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正当性的依据,如果一国法律对国家权力规定太多且无限制,并且国家权力被少数个人或团体占据,只为他们自己谋利益,漠视甚至蹂蔺人民的权利,那么国家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将会影响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可能造成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公民权利是非常脆弱的,它无力也无法保护自己,因此它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但又害怕国家权力的侵害。而公民强烈的权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国家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
(三)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转化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阐明,国家消亡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过程。当然这是一种历史的追求,它反映了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可能性与必然性④。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公民权利需要向国家权力转化,因为公民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通过公民转让部分权利给国家,由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顺利实现。同时,国家权力必然逐渐向公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来看,国家权力的范围将逐步缩小,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将越来越大,随着国家的消亡,国家权力最终将全部回归为公民权利。公民权利转化为国家权力,是为了保证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转化与回归,可以实现国家权力的分工与监督,最终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二、和谐社会国家权力应为公民权利服务
“设立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自身的价值,均在于为权利服务,即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维护正义,保障自由,防止侵权,惩恶扬善。”⑤ 在《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中,胡适对“好政府”的思想作了阐述:“所谓‘好政府,在消极的方面是要有正当的机关可以监督防止一切营私舞弊的不法官吏。在积极的方面有两点:一是充分运用政治机关为社会全体谋充分的福利;二是充分容纳个人的自由,爱护个性的发展。”⑥就国家权力的实质和根源而言,国家权力属于公民权利,并来源于公民权利,即公民权利是第一性的,国家权力是第二性的,国家权力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公民权利。维护、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围绕公民权利来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的唯一的、根本的职责。在和谐社会中,国家权力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现实生活中,由于国家权力本质上是公民创造的物质财富的转化形式,所以国家权力应当从属和服务于公民权利,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和平衡的落脚点仍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笔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必须做到:
首先,国家工作人员要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胡锦涛同志提出“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思想。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应当按照“执政为民”的准则,塑造公仆形象,加强服务宗旨,强化服务意识,多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
其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工作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公民权利的实现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涉公民依法行使权利。诺齐克在他的代表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曾提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表明了他把权利作为衡量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根本道德标准。“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上未规定为公民权利而又未加禁止的事,可以推定为公民有权利做。“法未授权皆禁止”,凡法律未授权的事项,国家权力主体不得做,否则就是越权和滥用权力。
三、和谐社会中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建议
(一)加强公民权利意识培养
公民权利的正确行使与实现,都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志。因此,不仅要鼓励公民积极对待自己的权利,而且应该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依法治国实践的推进,有利于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形成。只有强化公民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才能使公民认识到自己是广泛权利的主体,是国家真正的主人,公民理应是国家权力服务的对象。
“权利本位”为公民行使权利奠定了一定的思想条件,但是“权利本位”并不意味着“唯权利论”。 如果公民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就会导向另一个极端——滥用权利的极端个人主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以看出,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为公民权利的行使划定了界限。
(二)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管理
权力是一把 “双刃剑”,它既可以为民谋利,也可以因行使不当而侵害公民权利。为了使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就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
1.国家机关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孟德斯鸠得出结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⑦因此,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工,并使各部分权力相对独立而又相互监督、制约,从而当一种国家权力超过其合法限度时,就会立即引起其他国家权力去制止或限制它。
我国宪法确认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又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即最终国家机关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另外,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也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如何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既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公民权利实现的关键。在我国,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还有待加强。
2.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是一种世界性潮流,为保障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公民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在我国,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职权。因此,监督国家权力就是对国家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职权进行监督和控制,让这些职权只能服务于公民权利,只能维护、促进而不是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民主的途径,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特别是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从长远看,要进一步扩大公民参政、议政的范围,强化公民权利意识,从而使公民意识到监督国家权力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3.舆论媒体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舆论监督是权力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西方国家被称为“第四种权力”。西方新闻界认为,威胁人的自由的最大的敌人是政府,政府滥用职权将导致社会的腐败和危机。与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不同,尽管舆论监督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它却能起到独特的作用。在大众传播时代,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言论自由权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当使舆论媒体真正成为“完全独立于政府的、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享有充分自由的舆论主体”。 舆论媒体应借助公开、迅速和广泛的大众传媒,忠实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客观地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状况进行报道、评论,让公民真正地行使知情权,监督和约束国家权力的行使。
(三)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和参政热情不断提高,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已是大势所趋。目前,把我国直接选举的范围先扩大到设区的市及自治州,积累经验后再扩大至省级。逐步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有利于调动公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能够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将有力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业的发展。
四、结语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政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根据“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这一原则,提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理性平衡,对于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注释:
①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73页.②罗隆基.人权论集.上海:望平街新月书店.1930年版.第45页.
③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07页.
④李文汇.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之法理分析.社会主义研究.2000(3).第35-37页.
⑤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6-398页.
⑥胡适.胡适全集(第二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22页.
⑦ [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