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
2009-07-02宇赟
宇 赟
摘要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可概括为:惩罚犯罪以巩固政权, 贯彻群众路线以维护人民利益, 禁刑讯重证据以保障人权,简捷诉讼程序以便利人民,真正实行诉讼权利人人平等以反对特权。本文试就陕甘宁的司法理念做简要的论述与分析。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司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77-01
中国现行的司法理念,是在陕甘宁边区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可概括为如下几点。
一、惩罚犯罪以巩固政权
陕甘宁边区是抗日的模范根据地,是支援人民解放战争的大后方,边区的政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民主主义政权。因此,汉奸、土匪、反共分子、恶霸地主分子、敌伪分子等,不甘心自己的灭亡,总是怀着百倍的仇恨,采取各种卑鄙的手段破坏边区社会秩序,企图推翻人民的政权,恢复他们失去的天堂。人民中也有某些意志薄弱者,在敌人引诱下,以身试法,堕落为犯罪分子。为了保卫人民用鲜血换来得革命成果,边区参议会和政府在进行实体立法的同时,通过了大量的诉讼法,以便各级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通过诉讼活动,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惩罚各种刑事犯罪分子。1937年至1938年两年中,边区各级司法机关处理各类刑事案件总计2066件,其中汉奸、土匪、破坏边区、破坏军队案件共652件,占总数近三分之一。司法机关对罪行严重、情节恶劣者,处以极刑者占总人数的5.3%,其他分别处以不等的刑罚。经过斗争,严重的汉奸、土匪、破坏边区、破坏军队的罪犯大量减少,边区的政权日趋巩固,社会秩序日益好转。
二、贯彻群众路线以维护人民利益
首先,依靠群众行使检察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人民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边区《刑事诉讼条例》也规定了人民有检举、控告犯罪分子的权利,其中第27条规定:“除亲告罪外,其他犯罪任何人或团体知其有犯罪嫌疑者,得为告发。”在司法实践中,群众团体或政治机关不仅有权告发犯罪者,而且还可以派代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其次,依靠群众调查案情。为搞清事实真相,边区司法机关依靠群众进行调查,方式灵活多样。常用的有:邀请群众共同调查,勘验实地;把需要弄清的问题,交给群众调查;对于当事人狡猾,又缺乏可靠证据的案件,则采取召开群众会的方式,大家提线索,分析研究,弄清事实。
第三,依靠群众行使审判权。边区《民事诉讼条例》第4条规定:“司法机关得派审判人员流动赴事件发生之乡市,就地审理。流动审理时,审判人员应注意当地群众对于案情之反应为处理之参考。”1942年以前,各乡选举人民仲裁员组成人民法庭,调解民间纠纷。以后,大力推行民间调解。由人民群众自己仲裁自己的一切纠纷,以减少诉讼。既经涉讼,边区司法机关则采取多种形式,由人民群众或人民代表行使审判权,一曰人民陪审,二曰人民公审,三曰组织人民法庭。
三、禁刑讯重证据以保障人权
早在工农民主政权时代,严禁刑讯逼供,注重搜集证据就被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有关的诉讼文件和法规之中。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一再加以申述和明确规定这一诉讼宗旨。1940年毛泽东指出:“对于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将毛泽东这一指示确立为法律原则,并在第7条中明确规定,“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也规定审判案件由裁判员负责,主要采取解释说服的方式,绝对地禁止使用刑讯,诱骗漫骂也不许可。解放战争时期曾有如下规定:(一)禁止肉刑;(二)重证据不重口供;(三)不得指名问供等。并且具体强调,审判人员根据原告、被告提出的控诉和辩护及证据加以研究,然后确定罪状是否成立。如证据不足不能构成犯罪者,要再到群众中去调查、搜集材料,弄明事实,“下次再审或宣告无罪”。这种禁刑讯重证据的规定,显然是尊重人民人格,加强法治精神,充分保障人权的体现。
四、简捷诉讼程序以便利人民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制定的第一个施政纲领就规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规定,“司法机关从受理案件一直到判决,都要便利于当事人。”《民事诉讼条例》规定:“法庭办理民事案件,以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之实际问题,使之止争息讼为主要任务,不得据守一判不再理之形式。”1941年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便利人民诉讼的核心内容即是“诉讼手续力求简单轻便。”
为了方便群众,边区《刑事诉讼法条例》第2条规定,“刑事案件其受害主体属于私人者,得许其调解。”《民事诉讼法条例》第12条规定,可以口头形式提起诉讼。《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诉讼,司法机关不得收受任何费用。”同时对于特别困难的劳动人民,还提供经济帮助。边区司法机关实行就地审判、巡回审判、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便利人民诉讼,深受广大群众欢迎。
五、真正实行诉讼权利人人平等以反对特权
首先,一切抗日人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阶级成份和出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陕甘宁边区依法保护一切人民的人权不受侵犯。而对任何违法犯罪者,无论其为工人、农民、抑或是地主、资本家,不因阶级成份或者出身不同而在诉讼上适用不同法律以加重或减轻其处罚。
其次,一切公务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与普通公民在诉讼中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在抗日根据地内,不论是共产党员还是一般群众,首长和一般公务人员,指挥员和战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37年10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正确处理黄克功杀人案,为在理论上确立在诉讼中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树立了楷模。
再次,在诉讼立法中,体现民族平等原则。边区在诉活动中,尊重蒙、回民族的信仰习惯,实行民族平等。居住边区的少数民族,在进行诉讼时,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监所中,少数民族犯人吃住与汉族犯人分开,以尊重其信仰习惯。
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对建国后的司法理念无疑具有积极影响的一面,但也有消极影响的一面,如政策高于法律;过于夸大法的阶级性;群众运动代替司法程序;结果重于过程,实体高于程序等,这些都是由于忽视了陕甘宁边区与建国后历史条件的巨大变化、对陕甘宁边区时期形成的司法理念作了片面理解所导致的。因此,我们不同意把陕甘宁边区的一切都视为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的说法,也不赞成对陕甘宁边区的一切均要一味地继承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