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证券信息披露监管

2009-07-02吴常安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证券市场交易所

吴常安

摘要证券市场的特性决定了我国必须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而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所以必须以政府监管为主要途径,以自律监管为辅的机制。

关键词证券信息披露自律监管中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20-01

一、证券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及职能

(一)证券监管分为政府监管和自律性监管两种

因各自的优缺点,故各国对市场的监管多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豍目前,我国证券监管的机构主要有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省、市、自治区的证券主管部门,中国证券协会和各交易所。

1.证监会的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主要任务是信息披露的原则、具体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会计信息披露标准的制订等,还包括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与违反法律法规之后的处罚条款的制订,同时保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控权。

2.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权利隶属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可以利用其自律性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并且对违规上市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内部批评、公开批评、公开谴责等。

(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对证券信息披露的监管也逐步成熟起来

但我国证券信息披露的发展历史较短,证券信息披露监管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证券监管机构地位不明确。我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应该是证监会,但是证监会在我国却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它是隶属于国务院的一个事业单位。证监会在政府结构中的独立性较差,政府部门内部各个机构相互之间的职责不是很清楚,易使各部门的政策产生矛盾。

2.监管不力,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者,但是在信息披露监管过程中却往往不能及时的发现存在的问题。

3.惩戒力度不够。在2005年《证券法》在规范监管制度,严防风险方面做了一定的完善。但主要体现在“加入市场准入管理”,从源头控制风险上,对于已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的惩戒措施虽有加强,但还远远不够,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这些惩戒措施并不能很好起到作用。

二、我国证券信息披露监管的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是在借鉴西方成熟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发展起来的,从一开始就体现为政府的强制供给。改革方向首先应充分发挥市场自律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的独立性,用适宜的监管政策激励其在信息披露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证监会与市场自律机构要明确划分职责,增强其独立性,使其真正发挥高瞻远瞩的作用。

(一)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完善

我国已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两大证券业自律监管组织,在证券市场的监管中扮演着自律监管者的角色。但由于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和现实制约,这些自律机构的职能未充分发挥出来,实行自律监管的组织的内部机构也不够完善、不尽科学。

1.平衡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权力关系。证券自律监管组织的存在在某些方面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是其他组织机构无法完成的,但是证券自律监管组织由于“人性”的缺失,“自我监督”的困难和利益的驱动性等诸多缺陷,在监管上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政府对自律组织实施行政监督是对可能偏离自律组织应行驶的跑道是促使回归正道的有力武器。政府监管可将重点放在宏观的管理,而其他方面的直接性事务可交由自律组织完成。自律监管的成本由市场自身承担,可以节约有限的政府资源;自律组织与监管对象是契约关系中的平等主体,自律组织更容易吸收市场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自律规则也更容易落实;自律组织可在第一时间了解市场变化,并迅速做出反应,并可以灵活调整自律规则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平衡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权力关系,要求我们在政府监督下实施自律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在自律监管活动中,加强自身的监管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2.完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证交所公司化。明晰法人产权,是交易所改制的第一步,也是实行交易所自主自治、自律监管的一个必要前提。豎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所有权不清楚,产权关系模糊不清是不争的事实,也是走公司化道路的关键一环。只有明晰产权,走公司化道路,才能使证券交易所逃离旧体制的缺陷。证券交易所实行公司化有助于完善交易所的公司治理结构。

3.加强证券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职能,使虚权实权化。增强证券自律组织权能的权威化,使其在履行自身职责时能高效的完成任务。消除传统的行政色彩,彻底改变依附于政府干预的局面,还自律组织的本职功能。《证券法》中规定的权能应得到落实,要充分体现其权威,使虚权实权化。

(二)证券中介机构监管的完善

证券中介机构证券发行、证券信息公开和证券上市交易三方面的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由于执业环境、自身素质、执业规范等原因,证券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种报告,意见书的客观性降低,其原有的积极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具体应做到:

1.要对违规中介机构的责任进行重新定位,确立中介机构的监管地位和责任。在相关法律中应明确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地位和责任,中国证监会对一些帮助上市企业欺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刑事处罚,而不能仅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撤销直接责任人的职业资格和吊销许可证。

2.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的准则。要建立统一的证券中介机构的职业标准和规范,并赋予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的业内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同时对中介机构自身的行为规则也要法律化,具体规定其在证券业活动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使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注释:

①黄仁杰.证券法律制度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3页.

②官欣荣,李泫永.公司法证券法诸改革与新探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18页.

③于鸿涧.论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理论研究.2007(1).第25页.

参考文献:

[1]李东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猜你喜欢

中介机构证券市场交易所
海内外证券市场数
海内外证券市场数
常州市以“成长值”管理制度探索中介机构监管模式
2018年10月包头稀土交易所产品价格统计
中介机构参与下联盟企业知识转移的三方利益博弈分析
2018年4月包头稀土交易所产品价格统计
2018年1月包头稀土交易所产品价格统计
2018年3月包头稀土交易所产品价格统计
2017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海内外证券市场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