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自我矫正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2009-07-02袁伟伟
袁伟伟
摘要本文以“讨债公司”的合法化问题为切入点,以市场的自我矫正作用和法律的规制作用为主题,从市场生态平衡、市场机制的运行规律和司法救济的某些缺陷入手,论述了针对“讨债公司”以及市场运行中出现的相似问题,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自身的自我矫正作用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规制,只有二者相互协调,才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市场法律规制“讨债公司”
中图分类号:F1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37-01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建设的大背景下,社会转型,机制转轨,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主体的自利性和相应法治措施的缺位,整个社会,尤其是商界诚信危机严重,欠债不还的现象非常普遍,于是“讨债公司”应运而生。从1997年李秋忠成立第一家“讨债公司”,十几年过去了“讨债公司”一直在相关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沉默中存在和发展,但其合法与否终无定论,该是为“讨债公司”明确法律地位的时候了。
一般情况下,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条途径是市场外部的法律监管机制,另一条途径是市场内部的自我矫正机制。面对欠债不还的社会现象,法律已做出了相应规定来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司法上也有通过法律实施来解决债务纠纷的相应体制。但在实践中,债权人的权利却很难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实现,与之相反,讨债公司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顽疾。这一现象的出现,或许是由于司法救济立案难、成本高(包括诉讼费用,聘请律师和调查取证的费用)、执行难和效率低,导致人们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失去了信心。然而问题总是与问题的解决机制相伴而生,债务问题在市场运行中产生,市场机制同样可以通过自我矫正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债务纠纷不仅要通过法律,运用国家机器来消除,更要重视市场自身的自我矫正机制,要使这两种调节方式优化组合,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生态学角度讲,资本市场可以看作是一个简单的生态系统,在这个市场生态系统中,筹资人、借款人和讨债人构成一个简单的生物链。正如在某一区域中如果限制或消灭老鼠的天敌蛇和猫头鹰,老鼠就会猖獗一样,市场生态中如果缺少专门制止欠债不还的“讨债公司”,那么呆帐、赖帐现象就会泛滥。因此,要遵循市场生态规律,让专门制止欠债不还的“讨债公司”合法正常经营,以维持资金的正常流转。这个道理用市场经济规律同样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市场经济本身具有自发性,根据需求媒介着生产和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市场上的人力、物力、财力会自发地流向有需求的行业。现实中很多情况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额并不太大,通过私力救济又无法保障权利,有时即使公力救济能够有效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也不愿“大动干戈”,通过法律这一过于严肃而又笨重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讨债公司”的出现就很好的满足了债权人追债的现实需求,因此,起码在近阶段,“讨债公司”有很大的存在的必要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在美国,有经济学家这样描绘市场的作用:“总体来讲,市场为基本经济问题提供的答案能够保证效率”,从市场组织来看,讨债公司是一社会化、市场化的服务机构,由于其专业性比较强,它可以在讨债业务的信息搜寻中克服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通过规模经济更好的提高讨债效率,节约当事人和公力救济的成本,同时还可以对督促司法体制改革和增强社会诚信起到一定的作用。
因此,正如科斯在其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提出,政府的干预并不是必须的,有可能利用市场的方式来解决。同样欠债不还的现象通常也可以通过“讨债公司”这一市场力量加以克服,并由市场的力量加以矫正。就像在生活中,如果我们的机体如果出了麻烦,有些小毛病根本无需打针吃药,经过生命体自身的调节就能够恢复,而有些毛病则必须经过几番外部的药物和器械治疗再加上身体自身调养才能痊愈一样,市场的自我矫正机制也是有限的,且存在自身的一些缺陷。早在“讨债公司”诞生之时很多人就担心讨债人的行为手段会侵犯他人隐私,破坏他人名誉,甚至扰乱司法秩序。但客观比较一下我们就会发现,讨债服务的工作方式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方式极其相似。从理论上讲,律师的调查取证和出庭参诉也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扰乱司法秩序,但在现实中这种现象似乎从来没有发生过,其原因就在于有《律师法》、相关法律规范和行政措施对律师这一特殊职业专门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当市场经济中某一新生社会现象出现时,要想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使其发挥积极作用,政府要做的是疏通和规范,而不是“放任”或一味的“堵截”,因为这或许只会适得其反。对于讨债服务这一新生业务,法律应发挥宏观调节作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行业规则、明确管理机构和监督职责,严格市场准入,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培养筛选和职业道德教育,当然在无法依靠市场自身机制来完全矫正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还需要法律和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对于讨债难的问题,必须实现市场自我矫正与法律调整的有机结合。法律不应再对“讨债公司”保持沉默,而应明确其合法地位,把市场能解决好的问题交由市场去做,同时对“讨债公司”进行规范管理,使其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克服消极影响,以其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维护债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