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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中对犯罪价值的思考

2009-07-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犯罪法治价值

张 鹏

摘要犯罪是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犯罪作为人类不可摆脱的社会现象在带来社会危害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程度的价值,对这种价值的研究将有利于我们正确对待犯罪这种正常的社会现象。

关键词和谐社会犯罪价值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20-02

和谐社会从其实质上说就是社会各种组织、各个阶层能够和谐运行、彼此协调地发展。然而,现实表明:在社会各组织、各阶层的运行与发展中,往往存在各种矛盾与冲突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其中这种冲突和矛盾的最为激烈的表现形式就是犯罪。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这样说,一个国家的犯罪率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社会和谐的程度。但有些人并没有认识到犯罪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并将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他们认为通过国家制定严厉的刑事法律就可以消灭犯罪。这种对犯罪的观念必须改变。因为,从另一个角度看,犯罪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在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和谐社会中存在犯罪的必然

犯罪在任何社会总是表现出它的破坏法律的特性,表现出对社会秩序的公然挑战,因此它总是表现出一种恶的本性。当今世界各国都在为犯罪这一社会现象所困扰,尤其是一些犯罪率高的国家。我国现在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人们都希望一个和谐的社会没有犯罪,不再为犯罪所扰。但是在社会发展十几种中,犯罪总是会与社会相伴而行的。正如有些学者指出,在原始社会,实际上就存在违反氏族习惯,并被众人禁止的行为,如亵渎神灵的行为、盗窃的行为、杀人的行为等。①尽管在原始社会,这些行为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来禁止,因为依马克思主法学观点来看,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但是这种在原始社会中被禁止的行为与国家出现后的法律明确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在形式上并无区别。犯罪的形态、行为在不同的社会中会又不同的表现,在同一社会中也有不同的表现。可见,在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会有一些人,他们做出的一些行为举动是应该受到惩罚的。并且,我们也没有证据说明从低级社会到高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犯罪事实是逐步减少的。相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犯罪的事实不但没有减少,而且还有增加的趋势。 因此我们可以说,犯罪不但存在于某些社会,而且存在于一切社会中,没有一个社会可以例外,和谐社会也不能违背这种发展规律,存在犯罪现象是必然的。

二、和谐社会中犯罪价值的表现

犯罪作为人类社会不可摆脱的伴生物,在给社会带来危害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程度的价值。对这种价值的解读有利于我们正确对待犯罪这一现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尤为重要。犯罪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的教育价值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然表现出一定的“恶”,但是,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性,犯罪也是如此。犯罪并非仅仅表现出“恶”, 在表现出人性的罪恶同时,也蕴涵着人性的弱点和人间的真实。犯罪作为“善”的对立物的存在,由于其恶性、恶行与恶果的暴露与展示,促使人们向往“善”,实践“善”。罪恶能发人深省、能教人正直、能激起人的坚强。可以说,没有犯罪这种极端的“恶”,人们很难辨明“善”的内涵,也很难理解“善”的价值,更不能进行“善”的实践。因此,“善”与“恶”的并存与较量构成了人类发展的现实前提与动力来源之一。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

(二)犯罪可以反映社会文明程度

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相对性,在不同时期,人们对相同的行为有不同的认识。对这种相对性的理解要求我们要从历史上去正确看待。比如,在某一个时期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而需要用法律来进行调整的行为有可能在另一个时期就被划出法律的管辖范围,而变成了个人道德标准,不再认定是犯罪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同性之间的性行为是法律必然禁止的行为。美国佐治亚州1816年首先颁布的同性恋法对此种行为进行严厉惩罚,认为这种行为是违背自然的、不可饶恕的。到1986年,美国有24州都制定了禁止同性性行为的法律。但在今天,有些国家又开始将这种行为归入了道德领域。不再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在英国,成年男子之间相互同意的同性恋行为已经被排除在刑法管辖范围之外,美国的伊利诺州也制定了同样的不禁止同性之间性行为的法律。同样,在美国,过去坠胎是被法律禁止的行为,但现在已经普遍允许坠胎自由。②可见,一种行为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由犯罪与非犯罪的转化与当时人们对这种行为的认识有关,而这种认识也是伴随着社会进步而发展的,也体现出了人们对这种行为的宽容或不宽容。这种宽恕也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

(三)某些犯罪行为虽然对当时的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引起人们的恐慌,但可能是社会变革行为的先导

犯罪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种越轨,就是脱离了社会既定的行为规范而达到人们不能容忍的程度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在破坏旧秩序的同时,也可能是新秩序先导。因为犯罪除了常见的破坏性的犯罪以外,还有一些犯罪可能是创造型的犯罪。但是不论是破坏性的犯罪还是创造性的犯罪在当时社会的人们看来都是反常规的,都与公共意志不符合。但正因存在这种创造性地犯罪,才出现对苏格拉底的审判。也正是有这种越轨,才会有苏格拉底学说的传播。对苏格拉底的审判,迪尔凯姆有深刻的见解:犯罪是对未来道德的预测,对未来道德的开拓,按照雅典的法律,苏格拉底就是一个罪犯,对他的判决当时看来也是正确的。然而,他的罪行,也就是它的独立思想,不仅对他的祖国有益、而且对全人类也是有益的。但是在雅典当时的市民眼中,犯罪就是犯罪,苏格拉底触犯了当时社会中人们普遍的思想标准。③但是,这种犯罪今天看来就是有益的,它为后来的社会进步做了预先的思想上的准备。苏格拉底的例子不是个别,在历史上周期的出现过。可见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犯罪,可能是对那个时期社会秩序的破坏与威胁,但从发展观点来看,正是这种犯罪促进了社会的进步思想。当社会体制或价值观念落后于社会生产生活的时候,作为违反这种社会体制或价值规范的犯罪,往往成为要求社会改革的先兆,以其独特的形式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最终引起犯罪观念的便化,并将自身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中解脱出来。完成了从罪到非罪的历史性飞跃。正是这种创造性的犯罪才是我们对犯罪有了新的认识。

(四)适量的犯罪行为能使社会正常健康的发展

如果我们把社会比作一个身体。那犯罪好比社会身体的排泄物,它本身是肮脏的,但是当其被排除体外后,社会这个肌体就会更加健康的发展。犯罪又好比是社会肌体的疾病,疾病是健康的大敌,但是一个不会生病的身体必定也是一个不健康的身体。同样,一个没有犯罪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社会发展最快的时期犯罪也比较多,社会停滞则犯罪会减少。青年人占人口多数的社会的犯罪屡高于老龄社会,而老龄社会的低犯罪率将伴随着社会的滞缓。④正如美国学者迪尔卡姆说过,“当犯罪率下降到明显(下转第22页)(上接第20页)低于一般水平的时,那不但不会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相反的,与这种犯罪率下降同时出现的必然是社会的某种紊乱”。⑤ 因此对待犯罪应该得出一个新的认识,即犯罪不是绝对的反社会存在的,而是社会生活的正常组成。没有犯罪的社会,将是不完整的社会。当然,这绝不是意味着犯罪越多的社会,其越有活力。

(五)犯罪从另一个层面推动着社会法治进步

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进程表明,国家与社会乃至普通公众对法律的积极推动与参与是法治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法治以国家和全体民众的崇法、尚法、护法意识与行为为基础,犯罪作为一种对社会秩序的挑战应该是对法治的破坏,与法治是不相容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治的进程与成长也离不开犯罪的参与。正是由于犯罪的存在,使得在包括刑事法在内的整个法治建设中,人们才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的权利、权益和命运。才日益关注国家权利的有效公正和合理的运作,才会诞生影响我们每个人的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可见,犯罪的存在使得人们在对此进行对抗的同时又促使人们从制度层面规划法治,并通过对制度的运作达到合理的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是犯罪推动着刑事法制的形成与完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从一个社会对待犯罪和罪犯的态度中看到一个社会的法治发展的状况。美国法学家德尔肖茨说过,看一个国家是否有法治,是否有自由,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从那些对有罪之人进行辩护的人的态度就可以找到答案。⑥

(六)犯罪本身也是社会问题的集中暴露,犯罪也可以成为社会政策改革的驱动力

犯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有个体原因,更有社会成因。从本质上来说,犯罪是社会的产物。犯罪本身就是社会某种病态的反映与暴露。从犯罪现象的现状和变化趋势中,我们可以看到犯罪生成、膨胀的社会原因。人类正是在面对犯罪的实践中寻找控制犯罪减少犯罪的良策,同时又从控制犯罪的实际效果中反思社会控制手段,控制方法的科学性。一方面,刑事法律作为控制犯罪的组成要素,其制订是否反映了现实的犯罪,所界定的调控范围和调控方法是否适当,只能以其实施的效果作为评价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实践反思刑事法律乃至社会政策在实际中的效果从而推动社会变革。因为犯罪所呈现出的一切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传递着社会的某种矛盾,冲突乃至弊端,预示着社会问题的某些方面某些环节变革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是犯罪在警示着人们社会某种问题的严重性,在提醒人们进行某种改革的紧迫性,犯罪这一行为在引起人们对它打击的同时,更要唤起民众对犯罪源头上预防的自觉,从而完善整个社会的秩序。

三、 社会的和谐是减少犯罪的基础

犯罪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恶,无论它具有多大的正面价值,社会危害性是它的本质属性,这正是各国政府、人民重点打击、控制的根本原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片面夸大犯罪的正价值会导致刑事法律的制定失误和纵容犯罪分子的猖獗,进而危害和谐社会自身,使和谐社会不和谐;但同时,犯罪确实又存在着正面价值,否认这一点,同样会给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危害。因此,要建立起科学的对待犯罪的态度,树立科学的对待犯罪的观念,有利于人们对犯罪现象有更理性的认识和注重从根本上削弱产生犯罪的原因。正是由于犯罪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将长期存在。人们只能无奈地与犯罪共存,只能设法减少犯罪,而不能消灭犯罪。在遏止犯罪方面,刑罚是一种方法,但不是主要的或者说根本的方法。但实践证明,通过严厉的刑罚减少犯罪效果不持久,严酷的刑罚可能导致犯罪手段更加残酷,而刑罚轻缓有利于营造社会温良谦让的和谐气氛。遏止犯罪最根本的措施,是削弱产生犯罪的社会原因,如贫穷、较大的贫富差距、较低的受教育程度、不完善的监督机制等等。所以,不断提高社会的和谐程度,才是减少犯罪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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