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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专利诉讼攻防策略

2009-07-02赵肖易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专利权跨国公司许可

赵肖易

摘要近年来,国内企业在引进技术产品和生产设备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过程中,由于缺乏专利管理经验,不断受到国外企业的专利攻击。本文通过分析专利诉讼,提出了我国应对及反攻专利诉讼的策略。

关键词专利诉讼攻防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94-01

一、跨国公司的进攻策略

(一)编织严密的专利网

国外很多大公司在申请专利时,不仅将核心或重要技术申请专利,而且将很多外围的东西申请专利,一次申请,就提交一批专利申请。致使我国很多中国企业被控侵权时,往往被控侵犯它很多权利,甚至我们都搞不清楚到底侵犯它哪个专利权。尤其是涉及标准时,更是用无数的专利将核心和重要专利团团围住,形成铜墙铁壁,让你无懈可击。像对我国DVD生产企业征收专利使用费的专利战略就体现了这种模糊性。至今中国企业也不清楚国外专利权人许可的专利到底是哪些,专利联盟所许可的专利是否存在重复和交叉。同时,跨国公司在其许可协议中竟然明确规定不对其许可的专利的有效性负责。

(二)异化的“专利池”

专利池,是一种专利技术联盟,最初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人达成联合协议,通过协议将一项或多项专利许可给一方或第三方,后来发展为“将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项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凡进入“专利池”中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池中的全部知识产权,而不必就池中的每项知识产权逐个寻求单独许可。“专利池”的出现主要是源于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以及专利结池之后给各专利人和制造商所带来的巨大便利,而如今一些“专利池"逐渐演变为西方技术发达国家控制、打压发展中国家技术和市场发展的知识产权的“大棒”。“专利池”已出现异化的倾向,并且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针对第三世界国家的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一种知识产权控制工具而屡屡得手。

(三)“放水养鱼”策略

即专利权人在发现对方侵权后,并不急于诉讼或向对方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而是等对方侵权到一定规模时或对方已经离不开这个专利产品时再发动攻击,这时,对方已是“骑虎难下”,他的市场要求他必须使用这个专利产品,那么,专利权人也就达到了收取高额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目的。中国电视机、DVD、手机企业遭遇的专利战就属于这个类型。

(四)垃圾专利策略

“垃圾专利”主要指从《专利法》上看缺乏稳定性的专利。据有关学者调查,国外进入中国的专利大部分是垃圾,而在跨国公司也常利用垃圾专利对我国公司进行恶意诉讼。由于知识产权诉讼时间长,两三年不结案是很正常的事情,在这期间跨国公司往往还利用媒体的力量,制造舆论,错误引导消费者,使被诉公司往往背着“侵权”的恶名,市场自然大受影响,虽然,最后恶意诉讼的跨国公司可能会败诉,但其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已经达到。如美国礼来公司用一项缺乏稳定性的专利阻挠其江苏的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长达5年。最后,美方放弃了相关垃圾专利的专利权,避免了它被宣告无效的负面影响,但这个垃圾专利对中国企业造成的损失高达数亿元。

二、 我国企业针对国外企业侵权的诉讼策略

国际经验证明,如果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盲目开战,不但会耗费人力物力,还可能引火烧身。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因为在海外专利诉讼的经验不足,更应在起诉前做足准备。并总结海外专利战的经验,除了研究跨国公司所用的主要策略为我所用外,对提起诉讼的具体步骤也有针对不同的情况细细谋划的必要,因为在知识产权的战场上,每一步都至关重要:

(一)发出警告书

在搜集到足够证据确定对方侵权后,即应向对方发出警告,而对于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侵权程度可以采取不同的内容和语气,已产生不同的影响。如对实力强大、具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大企业可用试探的口气,以求合作,而对于胜券在握、缺乏经验的企业,则可用强硬的口气,达到威吓目的,迫使其就范。

(二)选择诉讼对象

警告未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权利人常面临在众多侵权人情况下,不知选择哪家诉讼的问题。这可分为两种情况:1.在侵权者普遍弱小情况下,可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实力的大公司起诉,杀鸡儆猴,震慑潜在的被许可人,推动后者积极支付专利许可费,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2.侵权者都是较大的公司情况下,一般应选择那些力量最薄弱的对手,而不是那些实力最强的对手;是有可能会同意达成和解协议的对手,而不是很可能会(而且有能力)奋起反抗的对手。当然,被告也不能太弱。被告实力的薄弱固然对原告有利,但是如果被告的实力过于微弱,诉讼中被迫破产,那么原告就会枉费时间和金钱,即使打赢也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而莱伏顿公司不直接起诉通领集团,而是在不同的地方法院起诉其4家重要客户,已达到把通领集团产品一举赶出美国市场的目的,这一策略也值得我国企业思考借鉴。

(三)提出诉讼指控的选择

鉴于国外的律师费昂贵,每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律师就得多收一项证据调查费用。在提诉时,可提出多项指控,甚至将诉讼范围扩大到其他知识产权领域,提高侵权者应诉成本。

(四)选择专利战时机

在美国,提起专利战一般选择对手正在进行重组、收购、兼并、转投资、减资、杠杆收购、公开发股等时机。因为公司在这个时候最不愿意面临诉讼风险,最不愿意因为其他的诉讼活动而分散注意力,也最不愿意因此而破坏自己在股民中的形象,最后只得决定接受专利许可,尽快寻求和解。同样地,如果有的公司有段时间财务状况表现不佳,或者是承接了高风险、高投入项目的,那它也是合格的专利战候选人,这时这些公司也会倾向于寻求和解。

(五)诉讼地点的选择

各国在专利权的宽严度、专利权的行使方法、专利侵权的认定等各方面大不一样。所以一般国外跨国公司会选择产品销售地来打专利战。但也可另辟蹊径,如思科就将具体起诉地点选在位于Marshall小镇的联邦法院,原因在于这一法院向来偏向知识产权所有者,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判罚严厉、结案快速,大多数被告侵权的外国公司都在这里输掉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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