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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案件之共同财产分割

2009-07-02庄建平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婚姻法损害赔偿财产

庄建平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财产的存在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夫妻财产也呈多元化发展,从其表现形式、财产构成等方面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不少家庭里不仅有有形财产,还有无形财产,这些财产类型不断的丰富了夫妻财产的内容。但由于财产的复杂性、多样性并且涉及到诸多法律,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常引起部门法之间的冲突。为此,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财产分割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家务劳动价值清算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88-02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总体上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离婚案件的争议主要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其中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的关键,是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多、复杂度最大的部分,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上各种经济产物的出现,财产的存在形式也就多样化,不再单单仅限于有形财产,在婚姻财产中存在着不少无形财产,如股权、有价证券的财产性权利等,这使得法官在实践中对该无形财产的分割问题感到棘手,因此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立法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及立法规制显得刻不容缓。

一、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现状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意思是: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意见》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若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过错的话,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给无过错方多分几成财产。

二、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

目前,我国《婚姻法》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不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还是在财产分割原则上,或是在财产分割方法上都存在一些缺陷,具体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上过于狭窄;财产分割原则存在不周延性;在财产分割方法上形式化。

(一)共同财产范围的立法缺陷

就目前立法现状而言,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只限于有形财产,范围过于狭窄。

首先,对于那些由于要照顾家庭从事家务放弃工作机会的妇女,自身人力资本不但因结婚而减少,且在离婚时有得不到肯定或合理的分配,所以在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中包括配偶一方基于另一方牺牲而增加的人力资本作为共同财产。

其次,对于知识产权收益的规定,若是该知识产权是婚前个人取得的,而婚后所得的收益却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对取得知识产权一方不公。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缺陷

夫妻财产分割共有四项基本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二是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原则,三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四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另外还要遵循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但它还存在一些缺陷。

第一,平等分割原则的不足。在过分强调平等时,往往忽略了弱势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第二,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的缺憾。虽然婚姻法强调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但这项原则实际操作有点难度。

第三,经济帮助原则的缺陷。虽然《婚姻法》规定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但这只是纯粹的道德义务,缺乏强制性。

第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婚姻法规定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实际实施中遇到不少障碍,一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过于狭隘,有些问题如通奸、嫖娼以及隐瞒配偶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等过错行为往往被忽略了;二是无过错方举证困难;三是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实际操作困难。

(三)财产分割方法上的缺陷

因我国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缺少有效的清算制度,而致夫妻共同财产过于形式化。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承担家务的一方往往不是掌管家产的主人,在离婚时也是很被动,很难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虽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参与经营活动的一方难以找到隐匿财产的证据,又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制度,使得不了解对方财产的一方对自己的主张往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这受害者往往都是女性,这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守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相违背。

三、我国离婚财产分割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鉴于现行婚姻法对离婚财产界定及分割存在的立法不足与缺陷,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离婚财产分割法律制度。

(一)财产分割制度具体化建议

首先,要考虑夫妻一方牺牲自身人力资本而增加对方人力资本的家务劳动价值;而且把现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明确化,如以一方的智力取得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应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考虑在内。

其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在适用《婚姻法》规定分割,与《公司法》规定的股权原则相冲突时,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可以将因出资而得的资产收益的部分红利分给夫妻财产的共有人,而该共有人不享有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既不会影响到公司的股价和业绩,又可以使财产共有人得到相应的补偿。

而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确认,《婚姻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故笔者建议,国务院出台《家务劳动价值评估实施办法》,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相关观点,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标准,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制定出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

鉴于婚姻法对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存在不周延性,需要用公平原则协调,况且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对离婚财产的分割都适用公平原则,我国也要根据现实国情适用公平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离婚后的生活情况,为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既可均等分割,也可不均等分割,对于处于弱势的一方多分割财产甚至分割全部财产。而当子女利益和女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权衡一下二者利益:一是当子女是未成年人时,在夫妻双方的经济生活水平相当的情况下,要事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二是当子女是成年人但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时,应该事先考虑妇女的利益。

在经济帮助原则上,《解释一》以“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来判断“生活困难”,界限不够明确,且是当地是指夫方还是妻方或是法院地也不够明确。因此要制定出《离婚后生活困难经济帮助实施办法》,其中包括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的生活贫困级别及补助标准,然后根据这标准确定该当事人的贫困级别并给相应的补助资金,同时还要考虑离婚后夫妻双方未来的生活情况,做出相对贫困指标,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长期的经济帮助,这才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缺陷的补救方法,首先要将通奸、嫖娼以及隐瞒配偶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等过错行为列入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中去,然后再加一条“足以导致离婚的其他过错行为”的兜底条款;其次在举证方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要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行为,另一方就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最后在赔偿数额上,物质损害赔偿数额就直接以实际财产的损失和预期利益的丧失之和为准,而精神赔偿数额,虽然根据《解释一》的规定可参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规定,但仍应制定出统一的赔偿标准,特别强调不要有地区和性别歧视,要一视同仁。

所以,在适用公平原则时,应该考虑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考虑离婚可能导致一方生活水平的降低,考虑离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影响,统领性、指导性地实行照顾、补偿、赔偿、帮助的原则,要是具体原则无法处理时就可适用公平原则直接处理。

(三)建立有效的清算制度

首先要制定和实施国家个人财产登记、执行制度,这就要求婚姻登记处利用当今计算机网络的发达,在网上建立一套完整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和查询制度,以保障离婚时共同财产数量的真实可靠,也利于第三人查询和法院执行财产分割的可行性,同时建立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公信制度,采用公证方式为生效条件、登记为对抗要件,以防止财产隐匿、转移情况,使一切财产明晰化,从而实现财产公正化。

其次要建立有效的清算制度,在离婚时组织清算组,运用一套完整的清算程序,把属于财产清算范围内的所有夫妻财产,按家庭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顺序罗列出来,并作一个财产清单,在财产分割时就可以利用这清单进行分割,这样既可以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化,又可以实现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从形式上平等的规定过渡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真正实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是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关键,它不仅能使离婚财产分割更加公平,也能使社会上减少不少不必要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意见》虽从内容上完善了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在司法操作层面上也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相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法律始终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不够全面、范围过于狭窄,这导致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着不少缺陷。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析产制度,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具体化、扩大化;然后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适用公平原则,不要严格性地均等分割财产,要统领性地实行照顾、补偿、赔偿、帮助原则;最后需要建立有效的清算制度,才能公平地清算当事人的财产,真正实现法律公正的理念。本人深信,随着立法技术的提高、立法者认识的提高,未来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将会更加完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审理也将会更加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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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彦林.离婚财产分割的缺陷.法制论坛.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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