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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维权的有效引导

2009-07-02许苗苗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维权权利意识

许苗苗 田 野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觉醒,维权活动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但就整体而言,大学生维权现状并不乐观。学校应当根据现状引导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权益观,健全规章制度,构建大学生维权体系。

关键词大学生维权意识维权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74-02

大学生作为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既享有公民应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也享有受教育者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大学生的权利应当受到及时和全面的保护。从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大学生的维权包括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也包括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前,大学生合法权益被侵犯现象屡见不鲜,他们在维权的舞台上仍然扮演着弱者的角色。

大学生维权,主要指大学生个人或相应的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或其他社会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学生对自身权利的正确认识、积极主张和当其受到侵害时的正当救济,是保障大学生权利得以实现的非常重要的方面。

一、大学生维权的特点

当前,虽然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觉醒,维权活动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但从整体而言,现状并不乐观。主要呈现以下一些特点:

(一) 维权意识淡薄,对法律赋予的权利认识不足

首先, 大学生自我保护观念淡薄,缺乏维权意识。权利的获得往往是权利人主动要求的结果。在西方的历史上,学生经常根据利益和意志自由的需要,向政府提出自己的要求,这些要求一旦得到政府法律认可,便成为一种法定权。高校学生本人是法定权益的拥有者,也是申请和提起维权行为的基本主体,如果学生对自己的权益都漠不关心,那么维权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当代大学生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即使一些学生意识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绝大多数损害方也是妥协或能忍则忍。笔者对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的一项调查表明: 40.8%的学生表示曾有被侵权的经历,但在遭到侵权后,至少有80%的学生自认倒霉;只有17.1%的学生采取了向有关部门投诉;还有少数学生忍气吞声。

其次,部分学生虽然有了一定的权利意识,但他们并不确切地知道自己究竟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因此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就维权的学生来讲,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片面,多局限于学校的基础设施、后勤服务等领域,对高校管理制度的设定、执行、监督等可供大学生民主参与及自主管理的事项涉及较少,对学校外的受到侵害的事项涉及的就更是很少。

再次,部分大学生有意无意地割裂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但部分学生往往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却忽视了自己的义务。当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便“愤起”维权,而当需要他们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时,却置若罔闻、不以为然。

(二) 维权活动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引导

首先,当前高校大学生校内维权组织过少,即使有也层次较低、作用不大。这些维权组织中存在常见的问题是具有松散性、随意性大、学生信赖度不高等特点。学校的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组织,虽然可作为大学生权利维护组织,也开展了一些维权活动,但层次较低,往往局限于代表学生向学校反映一些有关学习、高校的管理及后勤服务等问题,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维权职能。

其次,维权方式过于极端。部分学生有较强的权利意识,而且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等不良思想的影响,当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会毫无顾忌地采取维权行动,甚至不惜采取某些极端的方式,最终往往会更深的伤害到了自己。

(三)法律制度层面的缺失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近些年来有了较大进展,但由于起步较晚,故到目前为止,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还有诸多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加之,当前的许多高校的校规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与法律相冲的现象还时有存在。部分学校校规作为内部管理规范,制定后并未有效的执行,也没有成为保障学生权利的必要手段,有些反而成了侵犯学生权利的领地。

二、大学生维权的有效引导

(一)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权益观

首先,高校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法律素养。一方面,要把宪法、民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部门法中涉及高校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联系实际生活传授给学生。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栏、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进行宣传,明确大学生在校期间作为公民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让青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逐步培养现代法律意识、树立民主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权利、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切实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各种正当权益。

其次,高校引导大学生树立起较强的维权意识,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时刻注意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例如大学生在校外参加企业的勤工助学时,要事先核实好企业的身份,比如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招工单位是否有招工权等等。在日常消费中遇有不公正的待遇或所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懂得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高校要教育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引导他们全面、客观、理性地认识问题。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应尽可能地在校内或教育系统内部用调解、申诉等非诉讼方式去解决,只有当以上方法都不能解决问题时,才诉诸于诉讼手段;对校外期间遇到的不法的侵害,要寻求相关组织的帮助,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大学生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要本着合法行使与合理行使并用的原则,合理合法、灵活地选择解决矛盾的方式方法。

(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

首先,及时有效的进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尽可能使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运作规范。比如,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高校的处分权,尽快出台保障学生权益的《学位法》、《高校学生法》、《高校学生申诉条例》等法规,对概括性强的法律出台配套的明确细致的操作条例。要不断更新立法观念,强化程序立法。程序法是实体法实现的基本保障,高等教育法的程序规范设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法治原则。

其次,做好高校规章制度的审查清理工作。一是做好高校的规范的事先审查工作,高校自治规定生效之前,应由国家有关部门事先审查其是否违法;二是做好高兴规范的事后审查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国家立法与高等院校内部制定的规定之间的法律关系,修改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规章制度,坚决取缔规章制度中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使校内规定遵循“合法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实体和程序相并重原则”。校内规定不仅要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权、隐私权、言论和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还应富于学生人文关怀,体现人道精神,以学生为本。

(三)建立大学生维权机制,构建大学生维权体系

首先,建立大学生维权自律组织,增强维权凝聚力。现在,有的省(如吉林省)专门设立了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有的大学(如浙江大学)也成立了学生权益服务中心。在校内,大学生可以在校党委、团委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自己的维权组织,组织学生参与对学校工作的监督,向有关管理部门或老师反映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件,接受学生的投诉并协助与学校沟通协商寻求补偿;在校外,大学生维权组织可将学生在校外不予解决的侵权事件向相关组织投诉并寻求帮助。这种组织作为一个学生团体帮助别人维权的同时会在寻求维权依据、途径、方式的过程中提高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被帮助的人因为获得直接受益而感受到维权的益处,有利于增强权利认识、权利实现与权利救济意识,同时也可引导他们发挥自我教育功能,营造维护权利的环境,进而提高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和维护权利的能力。

其次,建立预警机制。维权活动具有隐蔽性、群体性、突发性、过激性,万一处置不当,后果不堪设想。大学生维权之前都会出现种种征兆,比如纠纷个案增多、不满情绪上升、发生重大侵权事件,很多维权活动选择在,“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新生入校、毕业生离校等时间段进行,有些进行了先期策划。对此,高校学生工作部门、安全保卫部门要密切掌握学生的动态,及时收集事态发展的信息。保卫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处置维权活动预案,特别是关于学生集会、游行示威、自杀、故意损害公共财物等安全隐患大活动,处置应本着疏导化解矛盾的原则,学院领导、部门领导应及时出面,第一时间与学生对话,调查侵权事件并满足学生的合理要求,防范暴力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再次,建立开放式管理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高校引入监督机制,充分的处理好学校与学生的二者的关系。一是建立听证制度,使大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管理层制订制度时有时只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很少深入到学生内部去了解问题,因而不能真正理解学生意愿,从而导致规定中对学生的要求多于对学生的服务。学校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把对学生的管理转变到为学生服务上来,一切工作都要服务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真正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二是建立校务公开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有针对性地公开有关校务,例如:招生、新生收费、毕业生就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学生奖学金和其他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学生的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学生的勤工助学的申报等。公开相关校务,既是对学校依法治校的促进,也是保障学生权益的手段之一;三是建立申诉制度,成立独立的申诉审查机构,确保审查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大学生权益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并使大多数的校内纠纷校内解决。如成立“学生事务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学生事务的最终裁定机构,受理学生因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因违规违纪而受处分的申诉等事务。人员构成可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及各院系工作人员和一定比例的学生代表组成,而且可选聘一些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作为顾问。申诉的基本程序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的处理,如规定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申诉应当出具申诉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诉决定书应包括处分的事实和理由,真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得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张永华.大学生维权活动的法理浅析.高等农业教育.2003.

[3]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3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5]张哲,海雄.浅谈高校学生维权工作.教育研究.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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