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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研究

2009-07-02宋全浩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健康权人格权损害赔偿

宋全浩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简要的探讨了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问题,以期对相关的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配偶权身份权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72-02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的义务,豍而其中的同居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若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的性功能丧失而导致配偶性权利受到损害,乃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他人合法权利,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的配偶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例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于是,张某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同时张某之妻王某亦以共同原告身份诉至法院,主张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但考虑其已年届40且与张某已有孩子的那个实际情况,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环卫所辩称对张某所述事实基本无异议,对王某的诉求则以其不是本案的共同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审理本案的法院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做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间接侵害夫妻关系的侵权案件。本案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即夫妻一方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性功能丧失,其配偶能否有权要求赔偿,如果可以,该配偶依据的何种实体权利。该种权利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即该种权利遭到他人侵害后是否可以独立提出诉讼请求或者仅仅作为对主权利损害赔偿的加重赔偿情节考虑。

二、 王某作为共同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一)王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侵害直接受害人的配偶的故意或者过失,也没有直接的侵害行为,但是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使间接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侵权形式,是间接造成的损害事实,因此应当构成对间接受害人即配偶方的性权利的损害,应当承担间接侵害权利的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王某所受损害与行为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3.王某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二)王某受侵害的是配偶权

首先,审理本案的法院认为侵权人徐某侵犯的是王某健康权中的性权利,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一起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②对本案来说,王某的身体组织及其身体内部生理机能并没有受到损害,即单从身体组织和生理机能来讲 ,王某的性功能并未受损或丧失。如果不是限于配偶身份的忠实义务,王某可以正常和异性进行性行为,而这种忠实义务是一种外界约束,不属于健康权的保护范围。因此 ,对于王某 ,被告并未侵犯其健康权。并且健康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③王某受侵的是其作为张某的配偶所享有的性权利,而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他人即配偶的协助,因而王某的性权利不是其固有权利,因而不能将之作为人格权理解,只是这种权利的实现受阻会影响其他人格权的实现,因而可以将之看作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

其次,王某被侵害的权利乃是基于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所享有的一种身份权,王某是基于特殊的身份即配偶身份而取得了与丈夫进行性生活的权利,这种身份权应属于配偶权。配偶权的概念在学说上有不同解释。有的学者主张“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④或者是“婚姻一方作为配偶而享有的身份权”⑤,这两种描述意思基本一致。

三、相关理论探讨

第三人因为第一受害人死亡或受到身体伤害而导致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失在我国学理上称为“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扶养生活费的侵权赔偿制度。所谓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虽未直接造成损害,但因加害人的行为侵害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权或侵害直接受害人的健康权造成其劳动能力丧失,导致其扶养请求权间接受到侵害并丧失的受害人。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间接受害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也就是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间接受害人只有在受害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被非法剥夺而导致自己失去扶养来源的情况下才能主张“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在本案中,间接受害人王某因为其夫张某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性功能丧失致使自己的配偶权受到侵犯,而婚姻法上没有配偶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也只规定了“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⑦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将王某被侵犯的权利定性为健康权受到侵犯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的无奈选择

四、结语

本文所分析的案例在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后曾引起人们的热议,虽然法院最终以王某健康权受到侵犯作为结案的依据,但此判决保护的已不再是单一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是被当下法学界较为关注的配偶权问题。推而广之,这个问题也不仅仅是配偶权问题,而是涉及到第三人因为第一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而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如何救济的问题。

注释:

①②③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68页.第427页.第84页.

④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

⑤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2页.

⑥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42页.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法释【2003】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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