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2009-07-02李磊
李 磊
摘要早在2006年8月27日新《破产法》出台之前,国内就有许多学者呼吁要在新破产法中加进个人破产的规定,其依据主要是完善破产法体系,与世界接轨。然而,这种被学者们认为不得不加进破产法体系的制度,真的能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吗?本文通过调查,对我国目前是否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个人破产信用制度消费观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64-01
个人破产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所谓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豍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历代统治者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商品经济长期处于不发达状况。对民间债务,则以“父债子还”之类的习惯法和伦理观念来调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立法逐渐加快,但关于破产方面的法律还是相当不完善,自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之后,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完整的破产法出台。直到2006年8月27日新《破产法》出台,然而新破产法的规定仅仅被许多学者称之为半部破产法,原因很简单,就是没有规定个人破产的相关内容。新《破产法》难道真的有必要规定个人破产制度吗?本文通过研究认为,根据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个人破产制度纳入我国破产法还为时过早,即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建立自然
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具体原因如下:
一、中国人依然保持传统的消费观
中国人的传统消费观念是存够了钱以后再去买自己看好的东西;西方人的观念却是借钱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然后去努力赚钱还债。中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告诉我们,只花现在的钱,切莫花以后的钱,人有生老病死,何况吃的是五谷杂粮,赚钱存起来为的是养老防病。豎最明显的例证是我国个人储蓄率是世界最高的,资料显示,1995年、1997年、2005年中国的国内储蓄率分别为42%、45%、51%,呈增长势头,而在2003年,全球平均储蓄率仅为19.7%。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储蓄率明显过高。豏这种为以后的顾虑决定了中国人还保持这保守的消费观,中国人这种传统而保守的消费观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超前消费的产生,因为消费信贷而产生的个人破产也就鲜有存在的空间。
二、现实中缺少个人破产观念
中国人头脑里根深蒂固的是“父债子还”的观念,很多人现在仍然不能理解个人破产的意义。在普通民众的观念中,个人破产的概念似乎显得很模糊。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与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免责主义”势不两立,人们还很难接受“欠债不还”的事实,我们缺乏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适应的文化心理环境和社会意识基础。苏力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曾经提到,得不到社会意识认同的法律是无法在社会的土壤中生根发芽的,更谈不上产生什么规制社会的效果。
三、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
要想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财产登记的规定仅限于不动产方面,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主要有《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修订)、国家土地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11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颁布)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虽然我国不动产登记事业已经步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较改革开放以前有了长足地进步,但不可否认,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有待解决,这一状况将直接导致个人破产无法实施。
四、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
个人破产制度只有建立在公民严密的个人信用制度之上,才可能发挥预期作用。如果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个人信用的记录、评估、征询、奖惩机制不完善,在此情形下冒然启动个人破产制度,必然会给某些人提供“假破产、真逃债”的制度便利。我国信用制度部完善具体表现在:
第一,缺乏个人信用的相关资料,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个人征信数据的封锁,导致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转嫁机制不健全,个人寻担保人难、抵押品处置难等问题还未真正解决,信贷风险还很难得到有效规范和转移。
第二,没有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部门来对个人资信行业进行系统的规划和协调管理,相关的行业准入及信息收集、评估、使用等制度、标准还未建立,还没有建立一个具有相当权威的对社会信用进行有效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资信机构数量十分有限,业务规模小,运作不规范、不统一,且征信系统缺乏统筹考虑,体系分散,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能力差。
第四,计算机网络化水平较低,个人信用登记、评估资料十分缺乏,信用评估手段还较落后,仍以资料分析判断等手工方式为主,评估方法不完善,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对个人信用做出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五,社会保障系统不算健全。破产者要不要社会救济,谁来救济?这都是没有解决的问题。如果一个国家在没有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前就冒然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那么实施的后果将是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依然不健全,1999年享受社会保障的总人数不足300万,2000年不足400万,社会保障覆盖率依然很低。这种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很难保证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实施。
所以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尽管建立此制度是世界立法的趋势,但不管再怎么先进的立法,只要不能适应中国的国情,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制订出来也注定是实施无力的。
注释:
①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7-38页.
②董幡舆.增强全民法律意识的基本途径.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1(1).
③ http://baike.baidu.com/view/437807.htm.
④李建东.个人信用制度百姓认知多少——关于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贷款的调查.北京统计.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