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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治文化的路径分析

2009-07-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崇尚法律意识法治

许 莉

摘要法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在全社会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是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的基础性工作,必需加强法治的建设,以促进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构建。

关键词法治文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24-01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对于各种社会管理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法治文化的建设也就成为必须,它可以内化为人们的个体思想,规定人们的行为方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文化

人类学之父的英国人类学家E·B·泰勒,是第一个在文化定义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人。泰勒对文化所下的定义是经典的,他在《原始文化》“关于文化的科学”一章中说:“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个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显然,这个定义将文化解释为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创造物的总称,包括物质技术、社会规范和观念精神。因此,法治文化我们可以认为是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价值追求在人们心中形成的价值观和人们由此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文化决定法治,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法治状态,文化可以使法治内化为人们的一种精神追求,让法治成为人们心中的一种信赖,但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法治文化在中国的发展正处于起步时期。中国法治确立本身有它的曲折性,有学者对它的发展进行了四个十年的划分,第一个十年从1901年到1911年,是法制转型期,逐渐走向了近代法治;第二个十年是从1928年到1936年,奠立六法体系,初建法治制度;第三个十年是从1979年到1989年,实施了民主法制,重塑了宪法权威;第四个十年从1996年至今,确立了法治的治国方略,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由此可知在中国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确立的时间不长,是西学东渐的结果,那么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文化在中国亦是初具雏形。

二、法治文化的缺失溯源

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但作为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儒家礼法思想孕育的是人治理念,它与现代的法治理念是对立的。儒家的礼法思想蕴涵的是人治理念,它无法为现代法治提供一个信仰的平台,而法治社会也明确反对儒家礼法思想对现实世界所做的等级分明的制度性安排。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状态下严重制约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作及交换的思想,社会缺乏竞争意识,因此人们安于现状,形成了不思进取的心理定势,滋生了平均主义。而我们又没有经过提倡人权、平等、自由的资产阶级革命,直接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所以中国社会严重缺乏商品社会所具有的民主政治传统。

从现实情况来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社会影响甚深,比如传统的王法官法思想的广泛流传,民间有包公戏的结尾这样总结:方才见无私王法流传于万古千秋,民众对王法官法还是有着相当的依赖,出现纠纷仍然习惯找政府解决,出现了像堵塞交通、围堵政府办公大楼的现象。又如由于受法即是刑,尊卑有别、权大于法等观念的影响,对法缺乏普遍的尊崇,物权法已经面世,但涉及到房屋等自己的私有财产时,不到迫不得已,我们还是不习惯以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自己的问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也已确立多年,但要使法治真正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要使法治成为一种文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构建法治文化的路径分析

当代中国法治化的多样性现状在法治化的结构上表现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治化与隐型结构层面的法治化的严重分离,法治文化建设的重心应放在隐型结构层面的法治文化的建构上,在隐型法治文化所包含的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观念这三者中,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根据人们对法的现象的认识阶段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两个阶段: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和体验而形成的对于法的感觉、情绪、愿望和要求,是法律意识的感性阶段。而法律思想体系则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在法律意识中,法律思想体系占据主导地位,它决定法律意识的水平;而法律心理则是法律思想形成的准备阶段。在法律意识中,法律心理是公民守法的重要保证。由此可知,在隐型法治文化建设当中,首先要培养人们的法律心理,再逐渐系统化为法律思想,形成崇尚法治的意识。

首先,培养崇尚法治的心理,为法治文化的构建奠定基础。只有当法治成为人们的一种信赖,成为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崇尚法治时,法治文化才有它存在的基础。通过全国范围的、自上而下的、有亿万群众参加的大规模的普法活动让人们对法律法规等了解、熟知,从而培育和促使人们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弘扬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但仅有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通过正确的法律教育树立起正确的法治价值观。而法治价值的源头都在西方,西方法治文化在“正义”价值的基础上形成了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文化,中国要使社会主体形成普遍的崇尚法治的心理。所以,要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反映和实现公民的利益要求。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就是法治大堤的第一座堤坝。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重视立法的速度和数量固然重要,但立法的质量更不容忽视,要不断提高立法水平,使每一部法律都符合社会主体的利益要求,使每一部法律都得到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这样法律才符合社会主体的理性要求和情感要求,既能够保障公民的权利又能够保障国家管理的需要。使制定的每一部法律都得到社会主体的深刻认同,才能为形成普遍的崇尚法治的心理打下基础。

其次,梳理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观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尽管没有西方法治文化中的法治精神,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经历几千年发展形成、积累和流传下来的,其内容博大精深,影响深远,体现着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至今仍在影响着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而构建现代法治文化也要吸收传统文化的精髓,推进法治文化的民族性建设。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还要注重中国法治文化的现代性建设。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走上了一条以经济赶超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的国家现代化道路,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现代化道路要求用全新的法律规则来保障和维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重塑一种法律主治的现代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应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和理论更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也要剔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特权思想等,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现代法治文化,使其不失现代性。

综上所述,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要立足于中国的法治现实,既要吸收西方现代的法治文化的精髓,又要弘扬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当然要做到这些,还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全民普法力度。

参考文献:

[1]任强.为法律赢得神圣.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5).

[2][美]克鲁克洪.高佳等译.文化与个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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