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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触角 拓宽渠道 消除审判监督工作死角

2009-07-01薛文正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26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薛文正

摘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现实诉讼过程中,因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有检察官随庭监督,程序的公正得以保障,但在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最后定罪量刑的合议庭合议程序缺乏监督,从而使审判监督程序中出现空白,使监督出现工作死角。对此,提出了监督的办法与解决建议。

关键词:审判监督;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247-02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这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可是,在几年来的公诉实践中,笔者感到,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检察机关无力监督的空白处,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公诉人可以不出庭,从而使审判监督程序中出现空白;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虽有公诉人随庭监督,但对被告人最后定罪量刑的合议程序没有监督,从而使监督出现工作死角。

作为一个基层院,我院年平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总受案数的近2/3,而且这种趋势有增无减。虽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于法庭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无从实行监督。2002年底至2003年初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就发现两起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存在违法问题。问题一:法院开庭审理史威故意伤害一案时,在未送达开庭通知书的情况下即开庭审判;问题二:法院审理王某交通肇事一案时,忘记告知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利,类似问题以前也有发生。

同时,我们发现在诉讼过程中,因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有检察官随庭监督,程序的公正得以保障,但在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最后定罪量刑的合议庭合议程序缺乏监督,对程序公正与否更无从谈起。如2003年下半年,法院在审理几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时,有的量为缓刑,有的量为3年有期徒刑,较大的差距使被告人及家属很大反响。消除审判监督的死角已势在必行。

对于这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司法实践又必不可少的环节如何进行监督呢?带着这一问题,我带领科室干警展开了讨论和学习。有些干警认为,审判监督完全可以通过对判决书的实体审查来实现,个别程序上的不合法无伤大雅。有些干警认为,无论是对简易审案件监督,还是对合议庭监督,都将浪费公诉人更多的精力,与诉讼效益原则相悖。但通过进一步讨论,最终,大家还是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探索审判监督的新途径是形势所需。审判监督的死角不是无伤大雅,而是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完整性和严肃性,也是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经过深入的探讨,我们提出了有线动态监督模式和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制度。

在达成内部统一认识之后,我们与法院就这一问题的具体操作进行磋商。最初,法院不同意,认为此举是对审判权的侵犯。为此,检、法二家召开了三次研讨会,最后达成共识:开展这两种监督不仅可以提高公诉人的法律监督水平,而且还有利于增强法院执法的透明度,具有长效性。就这样,检法两家联合下发了《简易程序有线动态监督试行意见》和《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纪要》。

有线动态监督,是指在检察院和法院审判厅之间架起专线,通过有线电视传播的方式,对公诉方认为有必要监督的案件的庭审过程实行同步监督,因其具有直观性、同步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被科里同志称为动态监督。

笔者认为,实行有线动态监督,可以取得以下效果:

一是监督主体扩大化。实行有线动态监督,不仅使办案人员可以直接对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同时科室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乃至检察长都可以通过视听系统,有的放矢地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同时,领导还可以通过不定期监督普通程序考核庭的方式,实现对公诉干警出庭工作的全面考察,以利指导。

二是监督职能专门化。过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既要求公诉人承担支持公诉的任务,又要求其承担法律监督职责,这种运动员兼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其难以两全。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不同,它不要求公诉人履行公诉职责,所以,公诉人可以完全把注意力投放到法律监督中去,通过有线监控系统,能更好的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是岗位练兵直接化。实行有线动态监督,还可以为其他办案人提供学习出庭经验的机会,可以使他们足不出户即可获取出庭技巧和技能,成为提高公诉队伍素质最简便最直接最省时的培训方式。

2003年初至今,我院对228起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的 73件进行了有线动态监督,取得了监督成效。通过有线监督的直观性、同步性,监督了法院在审理中是否真正保障各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活动是否违法等。实践中,我们发现法院存在没有送达开庭通知书即开庭审理、忘记告知诉权等情形,对此及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纠正其违法情况,收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指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用会议纪要达成共识,针对合议庭容易出现的审判不公问题,由主诉检察官列席,加以监督的一种作法。它在实践中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庭审方式变革后,法官接触被害人的机会少了,直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机会也随之减少。笔者在办理刘某强奸一案过程中,涉案被害人多达4人,且案发时多为幼女,在听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意见时,他们声泪俱下,要求严惩被告人刘某。可是狡猾的刘某自恃作案时间距案发时已有十余年,刘犯在供述过程中时翻时供,笔者预见到在合议时此必是矛盾焦点,因此,及时列席了合议庭,向合议庭成员反馈了被害人的意见,同时又将提前介入侦查的情况一并提供给合议庭,使刘某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在办理丁某故意伤害一案时,被害人远在外省,唯一的联系方式是电话,曾在检察环节通过电话讲明将在审判环节提出赔偿请求,但该案到审判环节后,丁某并没能如期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使主审法官没有及时了解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在列席合议庭时,笔者及时将被害人曾存在的意思表示提供给法庭,又千方百计帮法庭联系上被害人,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提高了法院审判的透明度。从法治的精神看,检察制度创设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限制权力来实现权力保障。这里指的是限制一方的权力而使另一方的权力得以保证。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的作法对于实现这一目的具有现实意义。例如,刚才提到的同是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轻伤),量刑幅度差距大的问题。为了帮助审判机关提高透明度,我们采取了专人负责审查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专人列席此类案件的做法,主诉检察官接连列席了几起伤害案件的合议庭,一方面将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反馈给合议庭,另一方面,与法院联手将犯罪人列为帮教对象,在帮教的同时,向被告人阐明量刑依据,解除了他们心中的疑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使合议庭议事程序的严谨有序得到有效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可是,在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时发现,有个别时候,审判长先于承办法官对案件发表意见,尤其是对一些有争议的案件,他的观点给承办人发表个人意见造成压力。笔者在办理李某抢劫一案,在合议时,审判长先表明,自己认为此案应定性为抢夺罪的观点,使承办法官犹犹豫豫的端上同意检察机关起诉的意见。为此,主诉检察官在庭后向法院提出建议:今后合议程序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个人权力效应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有线动态监督和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作为审判监督的新途径,在该院公诉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它们还是新生事物,实践操作中我们也仅是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了监督。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这两种监督途径还会有新的发展空间。

发展之一:转化成果,拓展动态监督的发展空间。

实行有线监督,不仅可以实现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同时在实现监督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它完全可以推广至案件的实体监督中去。例如,2009年3月,该院受理盗窃耕牛一案,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鉴于是共同犯罪,公诉人决定进行动态监督,在庭审中,王某突然翻供,辩解其事前无通谋,事中无偷牛的行为,所以,不知牛是偷来的,以为姜某牵的是自家的牛,辩护人也进行无罪辩护,对此突发情况,公诉人及时与法庭联系,建议休庭,庭后公诉人及时提讯王某同监室人员,证实王为解脱自己的罪行,多次对一墙之隔的姜某喊话,让姜某替其担罪,待他出去后再想办法将姜某弄出去。公诉人获得了新的证据。由于监督的同步,补充证据的及时,避免了可能出现无罪的被动局面。同时,公诉机关的这种不定期的有线监督,对个别违背事实做无罪辩护律师的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发展之二:自我提高,搭建公诉工作交流平台。

目前,该院公诉科人员少,案件多,人均办案数连续三年位居全市第一。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加,相应的学习时间便减少了,实现有线动态监督就恰到好处地解决了工学矛盾。该院现已将动态监督纳入局域网内,在此基础上,我院又开通了案件讨论热线,不仅方便了本科室干警的学习,同时也为全院干警学习业务搭建了平台。

发展之三:强化监督,提高公正执法的透明度。

如今,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被告人及其亲属对案件关注的也越发密切,有时同样的罪名,不同的情节,导致不同的刑期,这种差距使其对法院的审判行为乃至整个诉讼过程都产生怀疑,甚至认为,裁决的偏差掺杂了人情、关系、金钱等因素,损害了公正执法的形象。而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执法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出执法的公正性、民主性和科学性,进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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