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方发卡”商业运作模式探讨
2009-07-01王旷明
王旷明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和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第三方发卡”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商业运作模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由于储值卡应用的便利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加入这一行列,且不乏成功的典型。但是,我国“第三方发卡”商业运作模式仍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隐患,因此,我们应该及时发现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以创建适合我国的“第三方发卡”商业运作模式。
关键词:第三方发卡;储值卡;商业运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F713.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154-02
进入21世纪,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和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第三方发卡”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例如,在北京一个城市,独立的第三方发卡机构就多达几十家。据有关报告2005年10月一个月内,北京各大商场储值卡消费金额近400亿元,而储值卡销售金额远远高于这个金额。随着消费者对储值卡需求的增加,第三方发卡业务将会得到深入发展,因此,对第三方发卡商业运作模式的研究和探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将在对“第三方发卡”商业运作模式的介绍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第三方发卡”商业运作模式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第三方发卡”商业运作模式概述
从世界范围来看,“第三方发卡”最早诞生在英国。1995年7月,英国的米德兰银行和国民西敏西银行合办企业发行一种Mondex卡,开创了第三方发卡的先河,随后第三方发卡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
(一)第三方发卡机构
第三方发卡机构为持卡人在不同机构消费提供资金的清算和结算服务,是提供支付服务的组织。世界范围内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发卡机构为银行和银行投资开办的企业或者为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公司,同时部分国家和地区还存在非存款的发卡机构。目前,对于发行商的资格认定各国处理方法雷同,需要审批和许可。例如,欧盟法律体系和香港只允许吸收存款的机构和授权机构发行多用途储值卡。此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由中央银行实施对储值卡和其发行机构的监管。各国中央银行除了实施对储值卡发行商准入的监管,也会监控和分析储值卡业务的发展并对发行商进行监管。
(二)储值卡的运作范围及风险控制
时下,各国的第三方机构发行的储值卡一般为带芯片的IC卡或者带内置晶片的非接触式智能卡,主要在停车场、自动售货机、便利店、快餐通道、报刊零售商、公共交通系统以及相关市政服务等行业用于小额支付。
欧洲央行(ECB)《多用途储值卡系统安全目标》中,为排除多用途储值卡计划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进行了风险评估,罗列了安全目标,欧盟体系国家中央银行都参考该报告来对多用途储值卡计划进行监管。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和新加坡货币当局出于安全因素考虑,为申请授权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计划执行者设定一个标准,评估计划执行者是否有防止伪造和欺诈的完善的安全系统。在评估支付系统的运行和技术安全性能时,奥地利的中央银行要求一家相关的技术机构协助,而墨西哥则专门成立了一个特别行动小组。
二、我国“第三方发卡”商业运作模式现状及未来发展建议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第三方发卡”业务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业务涉及行业已经包括公交及相关市政服务行业、医疗服务行业、百货和超市等零售行业、餐饮行业、通讯行业、加油站、娱乐文化等其他服务行业以及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我国“第三方发卡”商业运作模式也不乏成功的典型,其中连云港“金神话娱乐城”储值卡便是其一。金神话娱乐城有五个娱乐场所,整套系统建立在总部局域网与连锁店的VNN虚拟VPN上运行。采用感应IC卡为介质,实现连锁娱乐城消费一卡通。整套系统实现了电子钱包、身份认证、打折积分、方便查询等功能,在实际运作中赢得了客户的良好评价。但是,要推动“第三方发卡业务”的进一步纵深发展,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该选择如下商业运作模式:
在流程图中,“上游环节”是指第三方发卡机构与商家的合作。第三方发卡业务之所以能够生存就在于其发行储值卡给消费者带来了方便。因此,发行者应以此为出发点,找到与商家合作的利益点,最大限度地拓展与商家合作范围,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便利;“中游环节”是指第三方发卡机构自身的运作。第三方发卡机构作为商家和消费者关系的斡旋者,应该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间人的作用,努力使合作双方满意;“下游环节”指第三方发卡机构与消费者的合作。这一环节是整个商业运作模式的重点,因为如果这一环节出现问题,以上环节的工作徒劳;“保障环节”指第三方发卡商业运作的宏观环境,包括政府监管、法律规章等,它贯穿于整个运作过程。
三、目前商业运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对我国“第三方发卡”商务运作模式现状和未来商务运作模式发展方向的比较发现,我国“第三方发卡”商业运作模式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监管以及税收问题。
(一)风险问题
“第三方发卡”商业运作模式存在的风险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流动性风险。通过发行储值卡,第三方发卡机构动态地吸纳了消费者资金。所以,发卡数量越多、金额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发卡者越有可能不能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者缺乏足够的等价物品加以交换,其流动性问题就越严重,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二是信誉风险。由于储值卡是发卡主体以自身的信誉和资产作为保证来发卡的,消费者是基于对发卡方的信任,预付款项换取未来消费的凭证。储值卡在整个运行过程中涉及发行、消费、清算等诸多环节和机构,一旦其中的机构出现欺诈、经营不善倒闭等行为,消费者就不得不被迫承担损失;三是安全性风险。储值卡是一种基于卡业务的电子货币,它的安全性除了依赖于物理上的防伪,还有依赖于网络、加密等技术性手段。由于缺乏规范的行业标准,大多数发卡主体为节约发卡的成本,卡的质量以及安全措施较差,储值卡本身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证。
(二)监管问题
第三方发卡的合法性有待明确,业务开展缺乏监管。在我国现有法律中,《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中都规定“禁止代币票券流通”。但是,储值卡是否属于代币卡,目前尚无定论。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储值卡合法地位并对其业务开展进行相应监管,储值卡业务始终处于游离于法律和政策许可之外的边缘地带,不利于其持续、规范和长远发展,也容易产生风险隐患、滋生腐败。另外,由于发卡主体较为分散,储值卡使用对象和使用范围都由发卡主体自行控制和管理,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限制,更缺乏规范的储值卡行业标准,储值卡的发行、使用目前处于完全放任状态。
(三)税收问题
目前,“第三方发卡”与企业电子商务的联系越来约密切,那么储值卡的利用必然会带来税收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纳税义务人分化。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利用储值卡之后,整笔交易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增加,税收征收更加复杂;第二,现行税法的某些方面不适用储值卡交易。储值卡交易有其自身的特点,且现在很多发卡机构处于放任状态,难以进行系统管理的同时也对现行税法提出了挑战。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为了促进新“第三方发卡”业务商业运作模式的建立,我们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来解决上述问题。
(一)实施第三方发卡机构市场准入
我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明确指出,支付服务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支付清算服务特许经营者,是多用途储值卡的发行、运营以及多用途储值卡的发卡机构的各项运作提供政策上支持和引导的当然机构。支付清算组织的发行商需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算组织特许者的准入规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为多用途储值卡以及发卡机构创造健康、稳定、和谐的环境,为其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政策上的保障。
(二)确立第三方发卡机构资格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应确立第三方发卡机构如下资格标准:第一,发卡机构是否有全面、严格以及妥善的运作和技术程序,确保运作可靠性,保证各项装置和网络的稳健以及遇有故障、系统中断以及传输失败或延误的情况按时完成交易;第二,发卡机构和参与商户是否采取适当及商业上合理的技术保障措施保障系统安全;第三,发行机构卡、支付及充值装置、监管系统以及防止诈骗系统的性能及防范干扰能力是否合格,是否合理保证系统设计的灵活性以有效、快捷地适应科技发展,是否制定有效、妥善记录及定期进行测试的业务应变计划,以保证在发生无法预见的干扰时能继续运作。
(三)完善对第三方发卡机构资金管理
第一,实施保证金制度,防范风险仿效股市资金运作的三方托管制度,建立多用途储值卡发行机构、银行、商户和持卡人的统一运作体系,实施资金和交易分离。发卡机构应向监管部门缴存一定比例的存款保证金,作为资金安全性的保障。消费终端商户收入划转则采取日处理制,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商户将每天的交易清单传给银行,然后当天的收入转入商户的账户。第二,监管部门应监督检查发卡机构是否合理管理持卡人的预付的款项,保证这类债务在所有时间均应有足够、流动和低风险的资产支持;同时还应监督检查发卡机构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应付日常运作的需要。第三,发卡机构在预收款项时,可暂不出具发票,而持卡人在进行消费时开具发票。这样,一方面可以防范多用途储值卡引致的贪污腐败,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解决税收的征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