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示棋例的盲点
2009-06-30霍文会
霍文会
图1是2009年2月发表在“智弈象棋网”上的一则待判局面。这个待判局面是华工象棋网论坛上一棋友创作《短兵相接》排局解拆时形成的。
据棋友卢建华讲,一部分棋友结论是红方一“献”一“捉”,黑方“二杀”,应由黑方变着。但有棋友提出:红车一“献”兼有“捉”和“杀”(红车直接捉着黑车。且下着吃黑车立即将黑方将死),要从重判处,判红车为“捉”或“杀”。为此双方争论不休。
这又是一个关于“献”的话题。红方车八进一,造成同兵种棋子的相互叫吃,按照有关“献”的定义,应当首先考虑的是对方的反吃,也就是《87规则》曾提及的“第一反击”,如果对方接受献子后,不致立即被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就应当按“献”处理。第二种意!也是被盲点所惑,没有弄清“献”的定义,把“捉”与“献”混淆起来了。
黑方车4进1,走子前没有“杀”,走子后形成“杀”,从没杀到杀,按“杀”裁决。
红方车八退一,在献车的同时,又造成红炮捉黑车,这是献兼捉,按“捉”裁决。
黑方车4退1,仍然是“杀”。
综上所述。笔者的观点与第一种意见相同。红方是一献一捉,黑方是长杀,应由黑方变着。不变判负。
图2是棋例相交叉的一个典型例子。若想准确地裁决出一着棋的走棋性质,务必精通规则条例,并且还要掌握各条例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区别。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使用哪个条例来裁决。只有这样,才能在棋例交叉时,得心应手,准确无误。
红方车三平四,给车生根,造成了下一着炮五平七得黑炮。这着棋既符合捉的定义,也符合有关捉的概念,按理说,该判“捉”了。且慢!这个棋例盲点正隐藏在此。笔者把它给您揭示出来,公布于众。原来在红方车
三平四走子后,两炮之间还存在着献的关系,两炮碰面威力互达,下一着应优先考虑黑炮吃红炮。又因黑炮吃掉红炮后,既不致立即被将死,又不致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故判车三平四为“献”。那位说了,“献”兼“捉”不是应从重称呼和裁决为“捉”吗?为什么到这儿反倒从轻判处了?这里我只能先向那位朋友交代。当两个相同棋子相碰时,如果用捉的定义去衡量,大多都符合捉的定义。此时一定要优先考虑对方吃子,即优先考虑按献处理。献是棋例领域中的特殊矛盾,特事应特办。当然真正意义上的献兼捉,务必要从重裁处。
黑方马9退7捉车是捉。
红方车四平三,用作根子捉马,不考虑子力得失,判“捉”。
黑方马7进9又是“捉”。
综上所述,红方是一闲一捉,属允许着法。黑方是长捉。为禁止着法,应由黑方变着,不变判负。
图3是两车碰面,两炮相对的一个饶有趣味的待判局面。
红方车四退一,由两车碰面两炮相对变成只有两炮相对了。此时的棋例交叉点是:甲认为红方走子后,是从没捉到捉,应当按捉裁处。并且列举了红方车四退一走子前后的变化,车四退一走子前倘若用红炮吃黑炮,则要付出一车一炮的代价,得不偿失,构不成捉。走子后再用红炮吃黑炮,换炮后红方多得一士。乙认为红方车四退一后,两炮之间是兑的关系,既然是兑,就要优先考虑黑炮吃红炮。
在棋例交叉中,乙首选的是兑的条例。这也是他的高明之处,因为兑是特殊矛盾,应当把处理特殊矛盾放在一般矛盾之前。显而易见,笔者赞成乙的观点。
黑方车7进1又造成两车相碰,双方两车碰面,本来应当优先考虑红车吃黑车,然而红车不能离线。否则会立即被黑方将死。故要考虑黑车是吃红车。车7进1是捉。
同理,红方续着车四进一还是“兑”。黑方续着车7退1仍是“捉”。
综上所述,红方是长兑,属允许着法;黑方是长捉,为禁止着法;应由黑方变着,不变判负。
编辑小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