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已有知识产权保护法
2009-06-29裴钰
裴 钰
现在人都讲知识产权保护,殊不知,知识产权保护在一百多年前的晚清就已经出现了。
1859年,洪仁玕总管太平天国朝政,其间颁布的《资政新篇》中就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张:“倘若能遣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者,准其专利”,“兴舟楫之利,以坚固轻便捷巧为妙,或用火用气力用风,任乎智者自创”,“兴器皿技艺,有能造精奇便利者,准其自售。”洪仁开不仅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对象,而且明确了专利保护的期限,如:“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限满准他人仿效。”
当然,随着太平天国的失败,《资政新篇*的效力并不明显,但洪仁玕毕竟把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政策上升到了国家立法的层面,这个法律政策在当时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881年,洋务派人物郑观应向北洋大臣李鸿章上书,请求政府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的织布工艺以10年的技术专利。李鸿章将郑观应的请求转给了光绪帝,一年以后,即1882年,光绪帝批准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国家批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个案。
随后的1889年,商人钟锡良在广州开设造纸厂,被批准专利10年;1895年,烟台酒厂采用葡萄酿酒,被批准专利10年;1896年,王承准改革旧机器织造东西洋布,被批准专利15年。随着专利申请不断增多,晚清政府也渐渐意识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1898年,清政府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规定根据发明的性质分别给予50、30、10年的专利权。当然,这种“专利权”的实质是专营权,和今天的专利涵义不太一样,但对于近代中国来说,这种对经营权的保护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
只可惜,当时的晚清顽固派认为中国太落后,如果实行专利,将直接妨碍我国仿制外国新技术、新工艺,因此强烈反对。而《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是戊戌变法的产物之一,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派重新掌权,他们极力反对维新派的政策,于是《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被废除。所以,直到清末,专利制度也始终没有真正建立。
回顾这一段历史,可以重新唤醒我们的人文记忆,而认为中国太落后,中国人没出息、没能力,说知识产权只会约束我们等论点的人,和晚清以慈禧太后为代表的顽固派可谓如出一辙。
历史可以告诉未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就是一部思想创新的历史。今天,我们更需要一种意志力和决心,需要这种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