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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券信用交易的利与弊

2009-06-29李立莉

北方经济 2009年7期
关键词:融券证券公司保证金

李立莉

证券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是与证券现货交易相对应的一种交易形式,是指投资者按照规定的比例只缴纳一部分现金或证券作为交易保证金买卖证券,其差额部分向证券公司或者证券金融公司借贷而补足的一种交易形式。信用交易具体包括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两种形式。所谓融资交易,指股票投资者出于对证券价格将要上涨的预期,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由证券公司垫付其余款项而购入证券的一种信用交易方式。简言之。就是借款买证券,被称为“买空”;所谓融券交易。也叫“卖空”,是指投资者出于对证券价格将要下跌的预期,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后按现行价格卖出,并在未来买入归还的一种信用交易方式,简言之就是借证券卖证券。

证券信用交易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大多建立了信用交易制度。境外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做法有三大类型:分散化的券商授信模式、证券金融公司集中授信模式和证券借贷集中市场模式等。在我国境内,证券信用交易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在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出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不允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因此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以法律条文明确禁止证券信用交易。但随着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市场对于信用交易这一形式存在着强烈的需求,地下融资融券活动开始涌动。为了向客户提供信用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不挪用客户保证金及证券,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而且,我国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积极推行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具备了充分有利的条件。这种情况下,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证券法》不仅删去了修订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而且修订后《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允许融资融券交易,从法律上为证券信用交易的开展打开了空间。制度上虽然允许融资融券交易,但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引发风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所以对信用交易的开展我国仍持谨慎态度。要求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对融资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信用交易也是一把双刃剑,证券信用交易在放大资金的同时,也在放大风险。我国的证券市场曾经因为不规范的信用交易引起过证券公司的大洗牌和巨大的市场冲击。在启动信用交易的时候,应尽量发挥其有利的一面,回避其不利影响。下面从证券信用交易的利与弊两个方面探讨这种交易形式。

一、适时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信用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较,融资交易提供了一种财务杠杆,可以利用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同时,融券交易也提供了卖空的机制,有助于通过排除过高估价来提高市场效率。

首先,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着只能“做多”的状况,单边“做多”的交易规则使得股票市场价格上涨时大家才能赚钱。而股价一旦下跌,交易量就会迅速萎缩,造成股价的进一步下跌,从而引发巨大的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造成严重的后果。证券信用交易可以改变这种状况,融资融券交易这样的“买空”、“卖空”。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形成了“做空”机制,将结束国内单一的“做多”格局。而且,系统化、规范化的信用交易,能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证券信用交易可以维持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通过市场内存量资金的放大效应不仅可以增加证券市场的供需量,而且可以活跃市场中沉淀的资金。保持证券市场的活跃,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适度的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进一步稳定健康发展。

其次,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参与者实现更多的赢利机会。

一方面,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来讲,证券信用交易无疑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由于信用交易增加了“做空”机制,在行情上涨时。投资者可选择“做多”:行情下跌时可通过“做空”回避风险。甚至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对于证券公司来讲,信用交易的开展。改变了以往业务比较单一,收入来源主要是佣金收入的状况。在现金交易情况下,证券公司主要收取的是佣金,如果市场行情下跌,由于交易量减少,势必影响其佣金收入。而开辟了为客户提供信用交易的业务后。可以保持稳定的交易量,而且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还可以赚取利息,所以信用交易的开展不仅可以保证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还可以使证券公司获得额外的信用利息收益。证券信用交易为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获利机会。

最后,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

证券信用交易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以少量资金扩大证券资产实现杠杆效应的渠道。同样,证券信用交易也为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了利用融资融券比例对过度投机行为进行监管这一有效工具。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利用这种比例关系调控证券市场的供需平衡,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价格稳定;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信用交易的相关记录及时有效地了解相关信息,有利于控制风险,加强对市场监督和管理。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证券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不仅要看到其有利的一面,更不能忽视其不利的一面。不规范的信用交易会造成证券市场的风险,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二、证券信用交易的弊端及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证金账户采取抵押贷款形式。

作为保证金账户抵押品的往往是投资者自身账户的证券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形式。通常当证券市场的证券价格下降时,投资者抵押资产的价值同样也会下降,因此,保证金账户不可能获得充分的抵押保障,投资者的补偿能力可能受到制约而出现债务危机,所以,采取抵押贷款形式开立保证金账户,会增加信用交易的风险程度。

其次,风险来自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

杠杆效应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当证券市场行情下跌时。它会带来负面效应,自动放大证券市场波动带来的资产价值的变化和投资者资金的大起大落。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比如。当股价从20元降至10元,如果是现金账户,损失的只是10元,损失率为50%,但如果是保证金账户,虽然表面上看也损失10元,但亏损率则为100%,另外再加上本金和利息,损失就会超过100%,亏损率50%与超过100%相比,在股市下跌时,信用交易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传统的现金交易,

最后,投资者面临在“保证金账户”存放更多的现金或证券资产的风

险。

在信用交易中,要求投资者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数额必须达到最低标准,这样的保证金被叫做最低保证金。如果投资者不能满足补充维持最低保证金的要求,证券公司有权强行平仓,卖掉投资者的证券直到维持保证金达到证券公司的最低标准为止。如果卖掉所有的证券资产还不能满足最低要求,投资者的账户就要被关闭。也就是说,在市场不景气时。信用交易的投资者不仅损失资本,甚至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权。所以,证券信用交易这种方式可比喻为:要么是锦上添花,要么是雪上加霜。

正是由于证券信用交易存在着巨大风险,我国虽然在法律上允许这种交易方式的存在,但真正推行信用交易制度,还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特别是风险防范制度的完善。

(一)在启动信用交易时,特别要重视培养市场的信用环境

首先,信用交易要以“信誉”为重。无论是需要资金的投资者,还是提供资金的证券公司,都要有良好的信誉。

其次,强化“信用”交易的信息披露,特别是信用交易的风险披露,监管机构要严格监管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

再次,不得将最低保证金设计得太低。要有一定的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保证金作为信用交易抵押,防止出现信用风险。

最后,对违反信用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严厉的经济惩罚,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信用交易的实施也是有基本市场环境条件的。如果市场并不稳定,大起大落,信用交易的风险就会很大。因此,创造基本稳定的市场环境是保证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的重要前提。

(二)在信用交易的实施上应更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忌单一的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

首先。参与信用交易的投资者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利益。

证券信用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在向市场推广时,有必要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培养,让投资者在充分认识潜在风险的同时,树立风险意识,掌握必要的防范和减少风险的知识。同时,积极完善投资者保障措施。

其次,加强对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

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分工合作。加强沟通与协调。对证券信用交易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最后,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尽快推出实施细则。

《证券法》修订后。2006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配套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的推出对于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交易风险还远远不够。证券监管部门应加紧制定证券信用交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规范和约束证券信用交易活动。

信用交易提供了投资者突破资金限制扩大投资规模以更有效的进行资金运作的渠道,对活跃市场、增加流动性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信用交易制度的启动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无疑是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但是目前市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作为信用交易主体的投资者及证券公司的信用和风险意识并没有显著提升,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薄弱这一弊端也暴露出来。因而。不能以单一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为主导,否则后患无穷。所以,规范的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是取其利避其害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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