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新闻传媒业税收筹划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2009-06-25沈晔
沈 晔
摘要:本文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结合新闻传媒业的特点研究出能为企业创造效益的筹划方法,首先主要分析了新闻传媒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动因。然后主要是讲述了新闻传媒业税收筹划的运作与实施。
关键词:新闻传媒业税收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维护与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税收收益的行为。同样,对新闻传媒业进行税收筹划研究的目的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传媒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
1.当前我国新闻传媒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1.1 当前我国新闻传媒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新闻传媒业作为朝阳行业,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愈来愈成为各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随着我国新闻传媒业的蓬勃发展,与之相对应的新闻传媒业总体税收也有了较大的增长。同时税收筹划也引起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关注,并已有一些大型的、规范化动作的集团企业通过开展税收筹划尝到了甜头。不过整体来说,税收筹划活动在我国还只是起步阶段,大多采用了避税甚至违法的手段来达到节税目的。税收筹划没有系统、全面的专业性活动,对税收筹划这种全新理财方法的原理大都了解不透,使筹划活动过于简单。同时由于一些不正当的逃避税款的现象,致使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产生了扭曲,严重阻挠了税收筹划发挥其积极作用。从我国传媒业的现状来看,其具体表现在:(1)在财务管理活动中,我国不少纳税人纳税根本没有税收筹划活动或筹划不足。(2)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企业全方位的复杂的专业性活动,没有系统、全面的对筹划原理的掌握,筹划行为很难成功。目前有很多纳税人对税收筹划这种全新理财方法的原理大都了解不透,使筹划活动过于简单。(3)由于观念的局限,纳税人开展的税收筹划活动经常遇到来自一些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不理解、责难甚至处罚。
1.2 我国新闻传媒业税收筹划现状的成因分析
1.2.1 税收法制还不健全
我国税务征收机关长期以来习惯于使用行政手段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并以税收任务作为税收工作的指挥棒,形成税收任务效力高于税法效力,领导意图硬、税法规定软的不正常现象。这样的税收环境下,纳税人在处理涉及税事务时自然不会把主要精力放在筹划上,而是走“捷径一,由此走上税收筹划的“歧途”。
1.2.2 纳税人缺乏依法纳税意识
纳税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不仅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且成为纳税人是否具备税收筹划意识的制约因素。由于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获得尽可能多的纳税利益,往往并不刻意区分种种形式上的差异,这种状况极大的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对于新闻传媒业的高层人员,往往有时会只注重对于产品的开发研究上,对于财务管理的活动没有足够的重视,这也是税收筹划得不到很好开展的原因之一。
2.基于传媒企业的税收筹划分析
2.1 从纳税人组织形式的角度切入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的重大变革之一就是强调法人税制,即规定只有构成法入主体资格,才能单独申报纳税,不构成法人主体的营业机构,应与总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一点,分公司所得可自动汇总到法人主体资格的母公司统一计算缴纳,而子公司所得必须作为独立纳税人单独计算缴纳。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母子公司盈亏相抵达到节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若新成立的公司投资回收期短,盈利能力高,应考虑将其设立为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将现有一些获利能力差、亏损的单位变更为其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盈亏相抵。反之,若新成立的公司投资回收期长,前期投入和亏损较大,则应考虑将其设立为现有获利较高的法人公司的分公司,统一汇总纳税,以降低公司整体税负。
2.2 从选择税率的角度切入的税收筹划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的统一税率为25%。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把握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临界点的应用。新税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原税法对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O万元的减按27%税率征税政策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给集团企业、连锁企业等留下了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2.3 从税前扣除规定上切入的税收筹划
(1)从广告费用扣除上切入的税收筹划。广告费具有一次性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因而应该视同资本化支出,不能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性质相似,也应一并进行限制。两税统一后,新税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考虑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从计税工资上切入的税收筹划。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策。内资企业在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相关部门会认定为“非合理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3)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合理选择上切入的税收筹划。新税法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增加税前扣除,实现折旧抵税现值最大化。
2.4 合理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现在税务机关对于传媒纸张上广告版面的印制费所包含的进项税额要求按照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予以转出,不得抵扣,对于广告版面印制费的认定一般是抽样以前年度广告版面占全部报纸版面的平均比例来作为当年的进项转出比例。这种处理方法是人为将报纸版面分割为广告版面和非广告版面,对于非广告版面部分的印制费予以进项抵扣,而广告版面的印制费则作为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虽然从兼营业务区分核算的角度出发,这种方法是有道理的,但是具体实务中这种方法的可操作性比较差,因为:(1)现在广告的形式多样,很多软文性质广告对于非广告专业人员是很难判定是否属于广告的,因此仅靠税务机关的人员很难准确核定广告版面。(2)广告版面的比例是经常波动的,要大量抽样来确定一个合理的平均比例需要很大的工作量,并且以以前年度的广告版面比例来作为当年的广告版面的比例标准本身就不够准确。(3)现在报纸的纸张和印制技术多种多样,一份报纸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纸张和不同的套色,而不同的纸张和不同的套色印制成本都是不同的,并且不同纸张和套色的印制成本也会随市场波动,这样就给准确核定广告版面印制成本的比例带来了更大困难和技术要求。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以上技术和人力的困难,税务机关往往在某年抽样确定一个广告版面成本比例以后,就沿用数年,而不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变而进行及时调整,这样是很不合理的。
总之,本文从分析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入手,结合新闻传媒企业税收特点,提出与新闻传媒业运营相适应的基于传媒企业和基于传媒物的税收筹划思路,巧妙设计税收筹划方案,力求达到新闻传媒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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