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全球经济差异分析
2009-06-25海艳
海 艳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强,会计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会计政策和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保持了高度的协调性。然而,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制定全球通用的会计准则促进国际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化是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市场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我国新会计准则就是针对这一情况应用而生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惯例,符合我国加入WTO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世界进一步了解中国都是有利的。但是趋同不等于相同,我们也应该看到世界各国在经济、法律制度、文化理念和会计人员素质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如果我们盲目趋同,忽视我国的现有国情,忽视我们的会计发展环境,趋同将可能仅仅是空洞的概念和美丽的条文。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就是一个充分考虑到中国国情的前提下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差异,这里主要讨论四点:
一、资产减值损失是否转回问题
(一) 在减值测试时间上
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尽相同。新会计准则要求主体定期(在会计期末)根据有关迹象核查减值,对商誉特别明确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但对于特别规定的资产没有相应的特殊规定。
(二)在资产简直能否转回的问题上
我国新会计准则已明确规定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而国际会计准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其中商誉除外),并给出了如何判断资产简直损失不再存在或已经减少的标准以及怎样转回的详细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不够完善,资本市场不够健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更为关注由过去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经营成果,这就导致不少企业把会计处理的重点放在利润操纵上。因此,会计准则的制定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利润表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而这和国际会计准则以资产减值表来构建整个准则体系显然是不一致的,这种差异的一个具体体现就是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从我国有关资产减值准备准则的实际运行情况看,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操纵经营业绩 、粉饰财务状况、规避上市监管的主要工具,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虽然新会计准则规定不得转回集体的减值准备是适应我国国情之举,但是这一准则的运用将使得一些原本就正确计提减值的企业在资产减值恢复时的资产价值得不到真实反应。因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允许转回减值损失才是正确的选择。
二、企业合并问题
对于企业合并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众多差异,诸如对企业合并范围的界定、确认与计量时间及调账时间、合并商誉等,其中差异最大的是在合并的范围方面。这里主要谈谈这一点: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合并既包括一个企业被另一个企业购买,也包括难以辨别谁是购买者的这样一种不常见的股权联合(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合并不包括共同控制下的企业相互之间的交易)。所谓股权联合,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合并。合并后实体的哪一方都不能认定为是购买企业。其中前一种情况采用购买法处理,后一种情况采用股权联合法即现在常说的权益结合法。我国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包括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其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个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从以上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排除了我国新会计准则所包括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我国新会计准则不包括国际会计准则股权联合中所包含的形成合营企业的合并。新会计准则专门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界定,业内人士认为是因为在我国企业合并实务中,出现了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或其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如果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能够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企业合并很多都可以按照权益结合法来处理,在我国权益结合法因公允价值的取得的困难、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但是与国际趋同使用购买法是大势所趋,必须要着力完善购买法,特别是对公允价值、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等的完善。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资产评估市场及其他条件的不断成熟,购买法将成为处理我国企业合并业务的唯一方法。
三、政府补助问题
《政府补助》准则是新独立出来的一项准则,原来的准则体系中并没有这项准则 ,仅在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政府补贴收入作了相关规定。这项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核算与政府援助的批露》相比 ,在总体趋同的大背景下,仍然存在差异,两者的差异在于:
(一)定义及涵盖范围不同
我国对政府补助范围的确定要比国际会计准则的范围小。新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定义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国际会计准则中对政府补助的定义是指政府通过向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我国新会计准则对政府援助没有做出规定。
(二)分类不同
新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两类。《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分为有条件的补助和无条件的补助两类。
(三)会计处理不尽相同
国际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入账方法可供选择,我国新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明确规定使用总额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不影响企业净收益的确定,因此都是可取的。但实际上,在采用净额法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如对相关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将影响政府补助相关收益的确认期间,因此我国新会计准则选用总额法是正确之举。而对于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国家会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
四、 公允价值问题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国际会计准则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我国原有会计准则几乎不涉及公允价值。考虑到我国市场发展的状况,修订后的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其适用范围比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更窄一些,限制更严一些。
此外,在存货采购成本入账方法、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或有事项确认等方面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也存在一些差异,这里不再详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的不断健全、会计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将越来越少,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研究方面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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