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彻底解释证据的诸要素
2009-06-25李震
李 震
摘要:戴维森的彻底解释是否可能的问题其实就是他所描述的证据与好意原则的结合是否足以用来给出意义的问题。而对于证据,戴维森所给予的条件是否足以使得它本身得以成立成为彻底解释的决定性环节之一。戴维森对证据提出非语义学性的这一基本要求。并由此引出证据的基本因素:解释者所认为的说话者的信念与明显事实。而这两个基本因素由于其相互依赖性面临着巨大的困难:恶循环与无限倒退。
关键词:证据非语义学性的明显事实信念决策论
证据是彻底解释的起点,因为正是为了寻求对意义理论的经验确证,戴维森才提出了“彻底解释”概念,而证据构成了确证的基础。对于证据,戴维森的第一要求是它是“非语义学性的”1。这意味着证据不能够使用意义、信念、愿望等语义学概念来描述,但是,戴维森又认为“只有另外一个信念才能充当持有一个信念的理由”2,意义与信念的又是相互依赖的,这就决定了为了给出意义和归属信念,我们在证据中不得不采用某种信念。这种信念,戴维森认为是解释者认为说话者的句子为真。而为了保证这一信念,我们需要明显事实。戴维森主张信念与明显事实的相互交织才能够给出句子的意义,同时,正确归属说话者的信念。
信念与意义的相互依赖决定了对于它们各自的归属不能够从它们中的任何一个开始,而彻底解释正是为了归属说话者的信念以及他所说的句子的意义,那么,要打破这个僵局,只能够求助于不同于这两者的第三者,这个第三者就是证据,它不仅决定了彻底解释是否可以开始,而且,当我们给出句子的意义和归属说话者的信念以后也即解释完成之时,它又是确证标准。因此,对它的要求是否适当从彻底解释内部决定了自身是否能够成功。
在彻底解释中,戴维森给予证据的形式限制条件是它是用“被非语义性的词项来描述”的,同时它必须支持的是一个“可以详细说明的语义性”的理论。3通过把这个理论描述为“可以详细说明的语义性”的理论,戴维森是想说这个理论的最终目的是给出句子的意义。而对证据的“被非语义性的词项来描述”这一要求,他是在保证一旦有了正确的确证理论,这个理论就不会被仅对解释者有效的证据所确证,而且对于说话者来说,证据也应当是客观有效的。这种客观有效性为说话者与解释者的交互主体性所决定的。
首先,“非语义学性的”意味着我们不能够以使用意义、信念、愿望和意向行为等意向概念描述的事件作为证据。但是,戴维森这里的不能够使用意向概念只是指不对某一具体的句子赋予直接的信念内容,也就是说,不用这些意向概念描述这一句子的命题内容。在戴维森的解释理论中,证据被描述为人们在特定条件下认为句子为真,而认为句子为真需要有相关句子的信念。但他一再强调,当认为句子为真时不需要引入语义学事实,即可以在不知道句子意义的情况下,知道某人认为句子为真。在这种情况下,所讨论的是有着详细内容的信念,即一个纯句法描述的句子为真。
其次,“非语义学性的”这一要求固然有逻辑上避免无穷倒退的考虑,但更重要的是因为哲学中长期以来的还原论倾向。还原论认为“每一个有意义的陈述都等值于制成直接经验的词项的逻辑构造”4。戴维森通过承认一个意义理论的证据并不完全是非语义学的,拒绝了意义的还原论。语义学事实终究不能从象行为主义者和其它还原论者所希望的那种纯粹的非语义学事实中提取出来。戴维森的观点是更为温和的一种,他主张从人们认为的某些未解释的句子为真的信念的简单结构中建立起这些句子的解释理论。
最后,“非语义学性的”指出了证据所必须采取的形式。
意义理论的证据潜藏在说话者将认为句子为真的条件中。戴维森一再强调:“信念和意义用以共同解释表达。说话者之所以认为某个语句在某个场合下为真,这部分地根据他通过说出那句话所表达(或想表达)的某种意思,部分地根据他的某种信念。如果我们必须进行的一切实际上都是作出诚实的表达,那么,我们在不知道说话者的话语的意义的情况下,不能由此推出他的信念,并且,我们在不知道说话者信念的情况下,不能推出他的话语的意义。”5,也就是说,说话者认为一个句子为真,包含着两个因素:一个是他的信念,一个是句子的意义。
如果关于人们信念的这些假设在意义理论中有着一般性的作用,它们就必须不能只涉及象天在下雨这样特定的信念,而应该关涉信念的更一般的特性。那么,玛丽相信在下雨当且仅当她的周围在下雨的假设可以看作是人们相信明显事实这个更一般性的假设的一个例证。至少在许多情况下,天是否在下雨是明显的,它很可能为人们所相信并构成他们的信念。
在建立人们相信明显事实的假设同时,问题也产生了:对谁明显?如果允许明显有不同的标准,那么,即使我们假定人们确实相信明显事实,即使给定他们周围的所有事实和他们的所有感知能力,也不能够导向他们信念的更具体的特性。因为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天在下雨对玛丽不是明显的,但它对我们是明显的,那么,即使假定了人们相信明显事实,我们就仍然不能以(1)作为(2)的证据。因此,戴维森假设解释者以他的标准认为对说话者明显的事实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一假设基于这样一个看法:事实的明显性在于它是“在群体中公开地可以观察的刺激。”6群体公开性为解释者标准的明显事实在说话者方面的明显性提供了较为可靠的基础。为了用说话者相信在一定条件下一定句子为真的信念作为给出这些句子的意义的理论的证据,解释者必须假设说话者相信解释者认为该相信的。这意味着在彻底解释中必须假设大部分说话者相信解释者认为为真的东西。在此,我们已经不得不引入好意原则的一个方面,即“符合原则”(Principle of Correspondence),它“提醒解释者把说话者看做在回应类似环境下他(解释者)所回应的世界的相同特征赋予他(说话者)一定程度的解释者所认为的关于世界的真信念。”7因为我们最终的目标是给出句子的意义,而句子的意义与信念是相互依赖的,因此,证据不得不采用某种方法确定说话者的信念,并且这种方法还需要与外部世界中的经验事实相联系,符合原则显然符合这样一些要求。◆
注释:
1.戴维森:“信念和意义的基础”,载《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戴维森哲学文选》,第83页
2.戴维森:“关于真理与知识的融贯论”,载《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戴维森哲学文选》,第170页
3.戴维森:“关于真理与知识的融贯论”,载《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戴维森哲学文选》,第170页
4.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50页
5.戴维森:“信念和意义的基础”,载《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戴维森哲学文选》,第83页
6.W. Quine, Word and Object,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60, p. ix
7.D. Davidson, “Three Varieties of Knowledge”, in Subjective, Intersubjective, Objective, Oxford : Clarendon Press, 2001, p.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