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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下中国农产品贸易面临的挑战及法律对策

2009-06-25罗国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2期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危机

摘要:WTO的农业规则短期内难以改变。全球金融危机给国际农产品贸易带来了较大影响。我国应建立既符合WTO农业协议又能灵活保护国内农业的关税体系,在拆除与WTO农业协议相悖的非关税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非关税保护体系;有必要参照WTO农业协议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进一步完善《农业法》并适当地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应活用“黄色”政策和“蓝箱”政策,并用足“微量允许标准”和“特殊和差别待遇”,充分运用“绿箱”政策;应注重运用既能保护我国农业,又不受WTO农业协议限制的其他出口支持措施,并从立法与执法上加强对动植物卫生与检疫措施的运用。

关键词:金融危机;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

中图分类号:DF43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WTO多哈回合谈判在2008年宣告失败,WTO的农业规则预计短期内难以改变;而全

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已经给国际农产品贸易带来了深刻影响。在此情况下,进一步研究既有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做好应对是比较现实的做法。WTO农业协议主要由《农产品协议》(Agreement on Agriculture)和《适用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构成。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都在WTO规则下运行:首先受WTO农业协议的规范,在与前者不冲突的情况下还应适用WTO货物贸易协议的一般规则;因此,有必要从WTO农业协议本身入手,探讨在当今全球金融危机之下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面临的挑战与法律上的应对之策。

一、WTO的农业协议体系

WTO农业协议,以下简称“农业协议”,它包括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4部分。其中,市场准入具体包括关税减让、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关税配额管理以及特别保障条款;国内支持包括要求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可免除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绿箱”措施、“微量允许标准”、“蓝箱”政策、“特殊和差别待遇”);出口竞争包括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对出口商及生产者的直接补贴、非商业储备的出口补贴、用税收来支付的出口费用、为减少营销成本提供的补贴、国内运输方面的补贴[1]。

(一)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

1.关税减让 协议要求对所有农产品关税进行减让。方法是以1986—1988年平均水平为基础,发达国家在6年内将农产品简单平均关税降低36%,其中每个税目减让率不低于15%;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将农产品简单平均关税降低24%,其中每个税目减让率不低于10%。每年实施等量减让。

2.非关税措施关税化 《农产品协议》第4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方不得保持、采用或者回复使用任何业已规定要折算成普通关税的任何措施。(注:

这些措施包括进口数量限制、进口差价税、最低进口价格、任意性进口许可证、经营国家专控产品的单位所保持的非关税措施、自愿节制出口以及普遍关税以外的同类边境措施;但是不包括按国际收入规定,或者按一般非针对农产品的多边贸易协议规定而保持的措施。)”。非关税应量化为关税等值。原先使用了非关税措施的农产品,在关税化后征收混合关税。(注:

即量化的关税等值加上应正常征收的关税值。)在实际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取消非关税措施后,以自己提出的较高的上限约束税率替代关税化,保证本国在进口农产品时征收上限以内税率的关税。

3.关税配额管理 协议规定,对于关税化的产品要以关税配额形式承诺最低准入量。(注:

所谓最低准入量是指关税化的产品在基期年无进口或有少量进口,成员方对这些产品要承诺第一年的准入量不低于基期年平均国内消费量的3%,进入实施期后增长为5%。)或现行准入量。(注:

所谓现行准入量,是指进口成员方承诺的准入量不得低于近几年的平均量,且不得低于基期的平均量,这一准入量在实施期内要有所增加。)配额内农产品进口,享受最低关税;配额外农产品进口,征收关税化后的关税额。

4.特别保障条款 依《农产品协议》第5条的规定,在任何年度,关税化产品的进口数量超出基期进口量的某一特定比例(注:

一般为过去三年进口率的平均额。),或者进口的到岸价格低于基期价格时,WTO成员可对这些产品征收附加税。附加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当年普通关税的1/3,征收的时间仅可适用到当年年底[2]。该条款不适用于承诺上限约束的农产品。

(二)国内支持(Domestic Support)

1.要求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

协议将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政策称为“黄色”政策(Amber Policies),要求对其做出减让承诺。《农产品协议•附件3》界定了“黄色”政策的范围:(1)价格支持;(2)营销贷款;(3)面积补贴;(4)牲畜数量补贴;(5)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6)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

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简称AMS)来计算其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减让承诺以1986—1988年的基期综合支持量(Base Total AMS)为基础,要求自1995年起,发达国家在6年内,以每年相同比例逐步削减20%的AMS;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以每年相同比例逐步削减13%的AMS;最不发达国家无须做出减让承诺[3]。

2.可免除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

(1)“绿箱”措施(Green Box Measures)。根据《农产品协议•附件2》,“绿箱”措施是指政府在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费用由财政部门开支,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仅有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生产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对生产者不提供价格支持的补贴措施。具体包括:一般政府服务(注:

如研究、病虫害控制、培训、技术推广和咨询、检验、营销和促销、基础设施建设等。);以粮食安全为目的的公共储备;国内粮食援助;对生产者的直接补贴。

(2)“微量允许标准”(De Minims)。《农产品协议》第6条第4款规定,在计算某一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时,如果计算结果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则不必计入AMS中,该特定农产品可免除减让;或者在计算非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时,如果计算结果不超过全部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也不必计入AMS中,该非特定农产品亦可免除减让。

(3)“蓝箱”政策(Blue Box Policies)。《农产品协议》第6条第5款规定,一些与生产限制计划有关的“黄色”政策支持可以纳入被称为“蓝箱”的特殊政策中,来得到免除减让,条件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按固定面积或者产量提供的补贴;(2)根据基期生产水平85%以下所提供的补贴;(3)按牲口的固定头数所提供的补贴。上述直接补贴将从某一成员的现行AMS中扣除。

可见,“蓝箱”政策与其他免除减让措施的区别在于,其他免除减让措施不包括在减让承诺中,而“蓝箱”政策支持本属应该作出减让承诺的“黄色”政策范围,但协议特许其免除减让,这就为成员国执行“黄色”政策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4)“特殊和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WTO认识到,为促进发展中国家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必要降低对发展中国家的纪律约束要求,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加灵活的特殊待遇。《农产品协议》第6条第2款规定,在政府为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所提供的直接或间接援助措施中,将发展中国家一些发展计划也列入免予减让范围:(1)一般可得到的农业投资补贴;(2)对低收入或缺乏财力的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3)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

(三)出口竞争(Export Competition)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y)是一国政府给予农产品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以及某种财政上的优惠待遇,是最容易引起贸易扭曲的出口竞争措施之一[4]。协议规定,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包括对出口商及生产者的直接补贴、非商业储备的出口补贴、用税收来支付的出口费用、为减少营销成本提供的补贴、国内运输方面的补贴。

农业协议要求,以1986-1988年的补贴金额为基期,从1995年起,发达国家在6年内对出口补贴额削减36%,出口补贴量削减21%;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对出口补贴额削减21%,出口补贴量削减14%;最不发达国家不需进行任何削减。

农业协议还规定,即使某一年出口补贴使用水平高于当年承诺水平,只要从1995年起至该年的使用水平累计额与同期承诺水平累计额相比,未超过基期水平的3%,仍可认为是遵守了出口补贴削减承诺。

此外,依《农产品协议》第9条第4款,发展中国家不需对以下两种出口补贴做出削减承诺:(1)为减少出口农产品的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2)政府提供或管理下的比国内货物运输优惠的出口货物的国内运输[5]。

(四)卫生与动植物检疫(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农产品协议》第14条规定,“成员各方同意实行《适用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SPS)是指任何用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健康免受害虫、疾病及食品污染侵害,或者防止因害虫的成活和扩散所带来的其他损害的措施。SPS包含所有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诸如产品标准;加工和生产方法;检验、证明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有关统计程序和风险估计方法的条款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协议不要求各成员采用SPS,只是为执行SPS的成员制定纪律[6]。

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确保任何卫生检疫措施都是根据科学原理制定的,但同时允许在科学证据不充分时根据已有的有关信息,采取临时卫生检疫措施[7]。

二、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农产品贸易面临的挑战

据商务部2008年11月发布的《中国农产品流通发展报告》分析,2007年3月份以来,中国农产品贸易逆差不断加大,至2008年9月农产品贸易逆差已达161.2亿美元。而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的深化以及在全球范围内扩散,全球农产品供求趋势将产生变化,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还将呈扩大趋势。在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大的形势下,发达国家将出口作为支撑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给中国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带来冲击。此外,我国PPI(工业品出厂价格)仍居高位,若出口产品价格不能同步提升,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将进一步缩小。具体而言,劳动力紧张及工资上涨对东部地区和加工企业影响较大;而能源、运输成本上涨对中西部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更大;人民币升值对签订长期订单出口的行业、进口原料加工出口的水海产品形成较大压力。另外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加深,许多国家将出现大企业减员或中小企业倒闭,也将影响到以农产品为主的食品消费支出。

可见,金融危机之下的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总的形势将更为严峻,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可能会对中国出口农产品加倍设限,含有转基因、添加素等的中国农产品将更加不受国际社会信任;具体到WTO规则所调整的几个方面,情况也是不容乐观:

(一)关于市场准入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以配额及许可证管理制度为主的非关税措施调控农产品进口,加入WTO后将面临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的问题。农业协议规定,将非关税措施量化为关税等值的方法是:某种农产品的关税值(注:使用了非关税措施的商品。)=该产品的国内市场平均价格-该产品或相近产品的国际市场平均价格。

在我国很大程度上无法以关税化手段保护本国农业的情况下,只能采用较高的上限约束措施,自主约束关税,提高保护率;因此,我国承诺加入WTO后10年内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削减22.1%。这意味着,到执行期末,我国农产品关税将保持在0%-65%这一范围之间,但最高不得超过65%的上限,而这一上限标准已经是加入WTO谈判中中国可以接受的底线。即便如此,按我国已经做出的具体承诺,多数农产品的关税水平还要逐步下降[8]。如在1999年《中美农业合作协议》中,我国承诺到2004年,将农产品平均关税削减到17%,并且对美国几种主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削减到14.5%,这大大低于其他农业比重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削减关税后的水平。美国著名农业经济学家盖尔•约翰逊教授也指出,如果承诺得以遵循,中国将把农产品的贸易壁垒降低得比美国和欧盟还低得多[9]。

此外,目前不合理的进口关税结构将在金融危机中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我国对大宗农产品所征收的关税很低,这类产品属土地密集型,我国在此方面缺乏比较优势,适当的进口是有利的;但这类产品大都事关国计民生,不宜过度依赖外国,且现在许多国内产品(如粮食)早已供大于求,仓储超负荷,如果不提供有力的保护,将对国内市场造成大的冲击,国内农业亦可能被大量拥有比较优势的外国农业挤垮。我国对小宗农产品征收的关税很高,这类产品属劳动密集型,我国在此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外国产品本来就难以进入我国市场;高额关税反而会令我国优势农产品在国外市场也受到高关税壁垒的阻挡。

(二)关于国内支持

根据农业协议,综合支持量是指有利于农业和农业生产者所有国内支持的总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执行农业让利支持工业的负保护政策,AMS为负值,故不必承担减让承诺。但农业协议又规定,今后各成员国AMS不得超过基期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10%,依此计,我国今后农业支持总量上限为485亿元人民币,按现行汇率仅合58亿美元,这在WTO发展中成员国中仅属最低保护水平[10]。我国用于整个农业的一般性支持和用于特定产品的支持的微量允许标准额度为8.5%,介于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之间;并且,在计算我国的综合支持量时,将不排除《农产品协议》第6条第2款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豁免的3项补贴措施的开支。可见,我国在加入WTO承诺中所承担的关于农业国内支持的义务,比一般的发展中国家更为苛刻。而由于发达成员国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程度相当高,他们即使履行减让承诺,也能维持较高的国内支持水平。比如美国在减让基期AMS为238亿美元,削减20%后仍有190亿美元,日本削减后有283亿美元;欧盟削减后则有769亿美元的保护空间。

另外,与多数发展中成员国一样,我国对“绿箱”政策的运用不够。现有支持措施多属“一般服务”类型的“绿箱”措施,“给生产者提供的直接补贴”类型措施较少;而且符合“绿箱”政策的价值量低于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5%[11]。相比之下,发达国家都普遍运用“绿箱”政策,符合“绿箱”措施的价值量一般都大于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5%。事实上,在美国2008年《新农业法案》约为2 900亿美元的总预算金额中,大部分资金都将用于国内支持,其中为农业补贴提供的资金高达400亿美元,用于鼓励农民休耕土地和其他环境保护项目的资金约为300亿美元,而这些资金支持很多都是以不挂钩补贴或者绿箱政策的形式出现的。

(三)关于出口补贴

在减让基期即1986—1988年,我国本来有出口补贴,但在1990年的外贸体制改革中该项措施被取消。在加入WTO谈判中,我国做出过不恢复使用出口补贴的承诺。这将直接导致我国农产品尤其是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在外国市场上竞争优势的削弱。与此同时,一些发达成员国却仍将保留相当数量的出口补贴,如美国按协议削减36%后,仍有6亿美元的补贴额;加拿大削减后为3.6亿美元。

(四)关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

从我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对动植物的卫生与检疫标准,是与国际通行标准不统一的。目前我国动植物检疫制度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防疫水平低下,检疫措施呆板且缺乏务实性与灵活性。2008年的中国乳制品“三聚氰胺”事件极大地损害了中国农产品以及中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标准的声誉。尽管农业协议允许各成员使用不同的标准和检疫方法,但协议同时规定,如果出口国能证明要对出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可以达到进口国同等的健康保护水平,那么进口国就应该接受出口国的标准和方法。[3]这意味着如果我国继续对国内产品采取低于进口产品的检验标准,则进口国有权要求享受与国内产品同样的标准,而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的许多农产品将受到SPS的阻挡;因此,我国需要逐步取消带有保护性质的国家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并迅速提高农业技术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水平。

三、法律对策

总的来说,在农产品贸易环境因全球金融危机而越发艰难的时候,应当注意结合WTO既有规则,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中国农产品贸易体系,从法律政策上保护与扶植出口外向型产业,帮助它们渡过难关,积累实力。

(一)市场准入方面

1.建立既符合WTO农业协议又能灵活保护国内农业的关税体系

首先,我国应履行加入WTO承诺,在取消非关税措施并削减关税的基础上,完善关税配额制度,充分利用关税配额以实现经济目标。可以在不突破上限约束的前提下设置有利的关税配额和关税结构,维持或提高事关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粮、棉、油)的税率,适当下调对国内市场影响不大、竞争力强的小宗农产品(如鲜花、蔬菜等园艺、畜、水产品)的税率;实现关税计征标准及方式多样化,针对不同农产品,灵活采用多种计征标准(注:包括法定税率、优惠税率、特惠税率、特别税率等。)和计征方法(注:包括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季节税等。)(注:

如美国2008年《新农业法案》、日本《粮食法》、韩国《WTO履行特别法》和《农业农村基本法》等。);对重要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并设定合理的配额幅度。其次,以渐进的方式在10年内完成关税减让。我国履行关税减让承诺的时间,依农业协议为10年,但《农产品协议》第9部分又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在10年以内在履行其减让承诺的问题上具有弹性”,因而我国无需一步到位地减让关税,大可制定一个长期规划,有选择有步骤地实行减让。

2.在拆除与农业协议相悖的非关税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非关税保护体系

首先,应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接轨,对现有《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做相应修改,并将其上升为法律,以防止外国农产品凭借倾销或补贴大肆冲击国内市场。加大执行反倾销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力度,加强SSG实施机制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其次,借鉴国际环境公约、WTO协议中的环境条款、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统标准(ISO14000)及绿色标志制度,制定一部《环境与贸易条例》,明确农产品进口的环境标准,以构成我国农产品的绿色贸易壁垒[12]。再次,尽快研究制定《保护幼稚产业条例》并进一步完善《进出口管理条例》, 以“保护幼稚产业”和“调整产业结构” 为依据,寻求新的非关税措施。比如利用例外与保障限制措施,规定进口通道;实行进口押金制;规定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格;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等。最后,在《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制定和明确有关规则,防止农产品贸易中可能出现的经济性垄断。

(二)国内支持方面

1.国内政策的倾斜。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和多边贸易体制的改革,今后能够真正保护农业发展的只能是有效的国内政策,而不是边境措施。为有效地制定和实施对农业的国内支持措施,我国有必要参照WTO农业协议,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进一步完善《农业法》并适当地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如《农业支持法》、《农业保险法》等),以法律的形式彻底改变对农业的掠夺性负保护政策,促进经济利益按经济规律转移。

2.在履行承诺的过程中,活用“黄色”政策和“蓝箱”政策,并用足“微量允许标准”和“特殊和差别待遇”。由于农业协议允许我国使用的AMS额度最大为58亿美元,因此必须灵活选择对不同产品的国内支持水平,原则上应增加对粮棉油等敏感产品的支持,减少对已具有国际竞争力产品的支持。对符合“蓝箱”政策条件的直接补贴,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其纳入到“蓝箱”中免除减让。在规划对某一特定或非特定农产品的支持水平时,应尽量使支持水平达到或接近“微量允许标准”。利用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积极采用属于“特殊和差别待遇”范围的国内支持措施,并加大有关补贴和援助力度。

3.充分运用“绿箱”政策。使用“绿箱”政策,既能有效稳固农业发展的基础,又不受WTO农业协议的限制,是我国对农业进行国内支持的最佳选择;何况我国农业基础本来就薄弱,从法律上保障对农业基础问题的重视和投入就更加重要。

第一,针对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差、综合生产能力弱的缺陷,应增加农业基建投入,以间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第二,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科研落后、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应增加农业科教投入,大力引进、消化、推广先进技术[13]。第三,针对水土流失、生态失衡的问题,应增加农村的环境和生态投入,以提高农产品质量、降低成本。第四,由于“绿箱”政策不限制粮食安全储备补贴、国内粮食消费补贴、灾害补贴、收入安全计划、农业保险计划等收入支持政策,我国应强化上述收入政策,并使之与限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保证价格政策相配套,以达到真正提高农业收入的目的。第五,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包括参考国际上的先进作法,建立农业收入保险、农产品出口保险;恢复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完善农村养老保险;规定强制投保;规定保险人初始资本和储备金数额;确定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的标准等等。第六,建立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产前、产中和产后三领域有机结合的政策,建立准确提供农产品供求及价格变动信息的数据网络。

(三)出口竞争方面

为了弥补我国在出口补贴的使用上受到限制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今后要注重运用既能保护我国农业,又不受WTO农业协议限制的其他出口支持措施。首先,要细化《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出口信贷的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打破只对某些工业产品提供政策性优惠信贷支持的惯例,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其次,应建立出口基金,并适当允许国内农产品贸易企业以信贷销售方式出口产品,以迅速提高我国农产品在海外市场的份额。再次,应鼓励企业自主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最后,应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退税机制。尽管在新一轮的出口退税改革中,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得到了维持或提高,但仍然有相当的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仅为5%,而出口退税率得到调高的几种农产品(如小麦粉、玉米粉)出口量本来就不大,这就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没有因为此次的出口退税改革而明显增加。在发达国家相继加强对本国农产品的出口支持(美国2008年《新农业法案》就是典型例子)的情况下,我国应该实质性地调高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以降低农产品出口换汇成本,调动生产者、出口企业和国家储备部门的积极性;同时加快取消农业特产税,以减少具备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成本,进一步加强该类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优势。

(四)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方面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的技术标准往往构成一种隐蔽的、合理的保护措施和贸易壁垒。我国应从立法与执法上加强对SPM的充分应用。首先,为保护国内农产品市场和人民身体健康,应与WTO的SPM协议相接轨,参考国际上先进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制定新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条例》。该法规应既符合SPM协议,又适应我国国情的技术标准,并完善相关检测方法。包括加强对农药残留量、兽药残留量的检验;严格实行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检验;规定进口加工食品的微生物限量标准;要求在进口合同中做出最大允许限量或禁止使用一方面的明确规定等。同样重要的是,该法应按照《适用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5条第1款的规定,建立临时卫生检疫机制。其次,为了避免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遭遇SPM技术性贸易壁垒,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参照国际标准,建立健全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ISO9000系列),修订现有出口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制定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操作规程[12]。最后,应利用WTO赋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权利,谋求在WTO的差别待遇。争取与发达国家达成双边SPM协议,使其放宽对我国出口农产品SPM措施限制。

除此之外,力争在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回合中,协商并达成一个更为公平合理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法律规则,乃是中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应该倚重的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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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allenge and Legal Measures of Chinese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Aboard: 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LUO Guo瞦ia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

The WTO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mainly consists of four parts: market access, domestic support, export competiti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The situation for Chinas international trad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will be much more rigorous, considering the influence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China should establish a tariff system suit for the WTO rules and capable of protection national industry and abolish the non瞭ariff measures in conflict with the WTO agreements on agriculture. China also should improve and prefect the Agriculture Law and other relative rules according to the WTO rules and advanced national laws. We also should use “yellow box” and “blue box” better and take advantage of “De Minims” and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make full use of “green box” policy; apply certain export support measures that can protect national agriculture industry without violating the WTO rules, and enhance the application of SPM in legislation and execution.

Key Words:financial crisis; WTO; agriculture agreement

本文责任编辑:李 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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