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豁免规则
2009-06-25李云
李 云
关键词:英国;著作权法;图书馆
摘 要:文章就英国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立法情况作了简要介绍与初步分析。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09)02-0019-02
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诞生的标志就是英国1709年通过的《安娜法令》(The Statute of Anne)。随后,英国又陆续颁布了1814年著作权法、1842年著作权法、1991年著作权法、1956年著作权法,现行著作权制度是1989年1月起实施的《著作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简称CDPA)之第一编《著作权法》。CDPA中对图书馆的相关规定多沿革于英国1956年《著作权法》,每次修订与补充都对图书馆基础业务和服务活动产生了新的影响。
合理使用制度首创于英国。CDPA第28条规定,合理使用是“可以实施而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凡法律对著作权作品未作具体说明的,合理使用适用于任何一类作品,但是合理使用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与许多国家著作权法将图书馆使用作品的条款放在合理使用中设置不同的是,CDPA关于合理使用与图书馆豁免条款所针对的是不同的情形,但是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性。
CDPA第37条对享有复制豁免的图书馆资格作了限定,要求“不包括任何为营利而经营的图书馆。所谓“为营利而经营”是指为营利而建立或经营,或者是由为营利而建立或经营之人所成立或管理的图书馆。CDPA第37条的规定意在强调图书馆的“公益性”,禁止把复制作品当成图书馆谋取商业利润的手段,否则图书馆不享有复制豁免之权利。该条还规定,图书馆应读者要求复制著作权资料,该读者应事先签署遵守著作权的声明。著作权规则可以依据不同的图书馆类型制订。
CDPA第38条、第39条、第43条分别规定,出于研究与个人学习之目的,图书馆可以为读者复制期刊论文、已公开发表著作的局部以及未公开发表的著作。但是,图书馆豁免的法定要件不完全相同。
第一,对于期刊论文,同一篇论文每人只能取得一份复制件,同一份期刊内只能复制一篇文章。
第二,对于已公开发表的著作(除了期刊论文),只能复制局部,该局部不能超过著作整体的合理比例,而且该局部复制以每人得到一份复制件为限。
第三,对于未公开发表的著作,图书馆可以复制其整体或者局部,限度为每位读者就同一著作取得一份复制件。但是,如果该著作在被收藏于图书馆之前已经公开,或者著作权人有禁止复制的声明,图书馆则不得复制。
出于以上目的的复制,取得复制件的读者都应支付不低于复制所需的费用,并且不得侵害该著作、补充著作的任何说明的著作权。需要指出的是,CDPA原本允许图书馆为读者研究与个人学习的商业目的对著作进行复制,但是2003年10月《著作权法与相关权利法规》实施后,图书馆从事的此类复制行为不再属于豁免范畴。
按照CDPA第42条的规定,图书馆可以为补充和替换永久馆藏,或者替换其他图书馆遗失、毁坏和破损之永久馆藏而复制自己或其他图书馆的永久馆藏,同一目的的相同复制资料仅限一份。“永久馆藏”是指图书馆馆藏内,全部或主要用于参考之用而永久保存的资料,或者是仅能出借给其他图书馆的资料。无论是出于替换本馆永久馆藏,还是出于替换其他图书馆遗失、毁坏和破损之永久馆藏而对作品进行复制,都仅适用于通过努力无法购买到拟被复制作品复制件的情况,从其他图书馆接受复制品的图书馆,还应提供将该复制品用于替换已遗失、毁坏和破损之永久馆藏目的的书面声明,同时支付不低于复制所需的费用。
CDPA第41条是关于图书馆馆际互借复制的条款。按照规定,图书馆可以为其他非营利性图书馆提供以下作品的复制件一份:单篇期刊论文;已公开发表的文学、戏剧或音乐著作之整体或局部。但是,如果图书馆在复制前经过合理调查得知了著作权人的姓名与地址,则需要取得其授权后才能复制该著作物。对于希望得到一份以上复制件的图书馆,需要向复制图书馆提供其属于国家指定的非营利性图书馆的依据,以及经过合理努力与调查仍然无法知悉著作权人姓名和地址的书面声明。接受复制件的图书馆应支付不低于复制所需的费用。
尽管英国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之规定已颇为详细,但是同美国著作权法在相关问题上冗长的条款相比,仍然显得粗略化与不具体。特别是面对数字技术条件下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挑战,更是显得捉襟见肘。比如,图书馆可否应用户要求向其提供数字复制件、能否出于替换遗失、毁坏和破损的永久馆藏之目的为其他图书馆提供数字复制件、在数字环境中如何界定“永久馆藏”等。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英国相关组织和学术团体制定了若干数字图书馆建设指导方针。如《JISC/DNEN著作权与许可指导方针》、《电子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指导方针》等,这些文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图书馆使用数字著作权应该遵循的原则和立法建议。如《电子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指导方针》规定:第一,屏幕浏览电子出版物的一部分或全部,临时进入计算机内存是合理使用。第二,个人或图书馆为用户打印一份电子出版物的一部分是合理使用。第三,个人或图书馆为用户拷贝电子出版物的一部分到脱机的存储介质(如软盘、硬盘、光盘、盒式磁带等),这与复印是相似的,因为这些是为了使用户更方便地做研究或个人学习,但是全部拷贝不是合理使用,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或协议许可。第四,图书馆员为了方便用户打印电子作品的一部分,通过计算机网络传给用户属于合理使用,但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在成功传递和打印后将电子作品自动删除。图书馆员为方便用户打印而传递电子作品的全部不是合理使用。第五,图书馆员通过计算机网络为用户传递电子作品的一部分,以永久保存在其本地磁盘上是合理使用,但是用户不得转发;传递电子作品的全部不是合理使用,因为涉及大量拷贝。第六,在网上向公众发布部分或全部电子作品不是合理使用。第七,分发成套电子教参属于系统复制,不是合理使用,推荐采用许可方式。
在为图书馆使用数字著作权争取权利的过程中,英国图书馆界站在代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在影响著作权制度的修订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影响,使得英国著作权法渐渐趋向于保持著作权人与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中起到最重要作用的是英国图书馆协会著作权联盟(LACA),它的前身是英国图书馆协会的著作权委员会和联合咨询委员会共同组成的著作权工作组。它授权调查的范围是持续地观察和审查在著作权法、案例法和合同中与图书馆收藏、传播、使用知识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含意,并对其组织成员给以推荐、介绍和咨询。它的目标是,作为一个专家群体,给其组织成员和相关组织群体提供建议和指导,监控可能将影响到图书馆和信息组织工作的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变化,鼓励和游说英国和欧盟政府制定出公平和平衡的著作权法,与英国及国际上其他著作权用户群体密切合作,鼓励在图书馆、信息和档案业内对著作权的理解和尊重。英国的许多重要的图书馆、档案馆和学术团体都是英国图书馆协会著作权联盟的成员,比如英国国家图书馆、英国艺术图书馆协会、英国教育著作权用户论坛、英国和爱尔兰法律图书馆长协会、英国档案协会、英国信息管理协会、盲人皇家国家研究所等。英国图书馆协会著作权联盟在《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立场》中阐明了以下观点:第一,“和谐的著作权”是指平衡了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利益的著作权,和谐的著作权是为了每一个人利益的。第二,如果传统著作权法的例外条款不能应用到图书馆,就会导致信息只能被那些支付得起费用的人利用,就会加剧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第三,著作权法不应妨碍图书馆依赖新的科学手段来提高保存技术。第四,对图书馆借阅的任何法律的或者契约的限制,都将给著作权持有者和图书馆自身带来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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