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机构“潜规则”
2009-06-22周天勇
周天勇
城管体制绝对是给社会添乱的体制。大多数城市不给城市管理部门全额拨款,这就是默许城管机构依靠收费罚款来保证机构运转。
现在很多关于城管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没有抓住核心问题。城市管理局这个机构很尴尬。城管问题的核心所在,是大多数城市不给城市管理部门全额拨款,这就是默许城管机构依靠收费罚款来保证机构运转,包括解决人员福利、车辆、办公等等开支。这是最不合理的。这样存在的问题就是,在管理城市秩序时,不是为了管好这个城市而去执法,而是某种程度上为了收钱。这就导致了以收费罚款为目的的管理。
大部分城市的行政拨款很少。即使北京市,也是差额拨款,不是全额拨款。城管的工作逻辑就是,不论对错,即使一个违法的人也没有,这一天也得收钱上来。如果地方政府保留城管机构,那就需要全额拨款,把这个机构养起来,不让也去个体户、企业和小商小贩那里创收。政府对这个状况心知肚明,但不挑明。
比如城管要盖楼,实行自筹经费体制。财政没有拨款。不像纯行政性单位,政府会给予拨款。只要有收费权,政府就希望这些部门自己解决经费问题。而自筹经费的建筑,发改委不控制规模,20人的机构会修建成能容纳200人办公的大楼,这些盖楼的钱不得去个体商贩那里收取吗?
政府大量的事业机构和执法机构都推行不拨款、或者差额拨款的管理体制,让拥有执法权的部门自己想办法创收。在部分地方的城管部门,有一个奖励机制,叫“超收奖励罚款分成”。比如说,某市的城管罚款,今年收1个亿,明年收1_2亿,多出来的2000万元,就可以以分成的方式给予奖励。文件里没有,但好多地方都存在,这是潜规则。
城管部门一般都是收支两条线,也有部分地方是坐收坐支。后者比较混乱。比如说,城管部门需要支出成本5000万元,而实际收入达到7000万元,多收入的部分就可以奖励。罚款的部分可以和财政部门分成。包括部分工商和交警机构及人员存在不法违规行为,关键都是有利益在其中作祟。
在国外,类似国内城管的职责,都是警察在管。我们的城管机构就相当于第二警察局,这是不对的。从历史上来看,上世纪90年代初,为了解决行政执法权力多部门形式的混乱状况,城管机构才应运而生。实际上,这个问题应该在原有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解决。管不过来,可以增加人,可以增加机构。在高速公路上,时常出现的车辆漏土、烧机油冒黑烟等现象,没人管,交警不管,城管也不管。而实际上,我们的执法机构却这么多。这些职能,该划给哪个部门就给哪个部门,不需要单独出来城管部门。
中国人口多,又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大量的人需要维持生讹杜绝不了小商贩的问题。中国的城市不要想—下子到欧美发达国家城市的水准。想要城市完全现代化,没有流动人口和小商小贩,根本不可能。即使欧美的城市也有游商,也会专门划分出地方来供游商经营,想把流动商贩消灭光,是非常不现实的。
小商小贩自己组织化程度比较弱,底层人员多,流动性强。依据我们现在的工商制度,很多游商没有注册登记,都是非法的。游商注册登记了还怎么干?最好的办法就是允许发展非注册登记的商户,国外有类似制度。有的国家1/3企业不登记,只是备案。卖东西就缴纳销售税,没有达到上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就不需要缴纳个税。另外,没登记的话,很多税种就不需要缴纳。
城管部门应该精简,然后合并到公安系统,多管理一些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比如乱占绿地,公共场合抽烟,等等。只要没有影响公共利益,你管人家老太太在自家门口卖个鞋垫干嘛?有些地方可以疏导,而非单纯取缔。
城管体制绝对是给社会添乱的体制。城管有可能会对我们国家的社会稳定酿成大祸。这样的例子在全国各地已经屡见不鲜。最后很可能导致百姓对城管制度的敌视,最后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人们同情弱者,本来对政府有各方面的看法,城管再去剥夺底层民众的生计和饭碗,会引起公愤。
解决的办法只有一条,就是财政拨款,要不就撤销这个部门。另外,必须允许非登记游商、流动摊贩的合法性,必须给百姓生计。
周天量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