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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在扩大网络舆论监督与构建法治社会之间的价值取向

2009-06-20朱全宝

消费导刊 2009年9期
关键词:看守所司法机关舆论监督

作者简介:朱全宝(1981-),男,湖南衡阳人,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中共衡阳市委党校法律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治与政府管理。

2008年,我们说是咱们中国极不平凡的一年,有发生在第一季度的冰灾,二季度的大地震,三季度的奥运,四季度的金融危机。而我们网络上同样也不平凡,网民们一直热议两个词:“打酱油”、“做俯卧撑”;2009年,牛年刚开始,网上便出现了点击率极高的“躲猫猫”,对于何为“躲猫猫”以及它所反映的诸多热点问题,本人在此不想赘述,网络一搜,铺天盖地。但是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到现在,引起诸多关注,不在于李乔明死得有多惨,也不在于“牢头狱霸”下手有多狠,更不在于最高检的介入,而是自始至终网络的推动,我们也足以看到网络作为新生媒体的力量与价值,但是力量与价值的背后有更值得我们去关注与思考的地方。

诚然,网络以其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在加强监督方面具有其他方面无可替代的优势,尤其是在当今的社会体制下,它不惜为一种缓解社会矛盾,改良修补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在躲猫猫事件中,云南省委宣传部门面对网友对官方初查结论的质疑,迅速发起成立由网民参与的调查委员会,进入看守所对躲猫猫事件展开调查,可以得到其初衷是好的,是为了给社会公众一个释怀、一个发现真相的机会,官方搭建了这样一个平台,尽管最终没能获得事实的真相。这是一种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体现,但过于“扩大”了,为什么?因为我们作为一名公民,一个法治社会中的自然人,首先应该想到的是我们的行为是否合法,加强网络舆论监督不等于抛开法律监督,更不等于违法监督,凡事“过由不及”,做过了头,可能恰得其反,不能病急乱投医,有些时候虽解决了一时的问题,但却损害了整个国家的法治,须知:在一个有着漫长封建历史传统的国家上建设法治或者说做到对法治的正确解读并实践之是多么的不容易。因此,它已经不容我们去伤害与捅坏。调查委员会作为民间调查组织没能得到事实真相说明我们终究还是有法依法的,因为法律只赋予了司法机关是法定调查主体,并且真相最终也是司法机关调查出来并对外公布的,说明司法机关有能力履行好职责。所以法治社会中有一条基本原则:宪法法律至上。当然这里,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法律本身出了问题,我们还相信法律吗?还依法行事吗?我以为本案中不是哪一部法律本身有问题或者说需要像2003年孙志刚案件那样废止一部法律,初查结论出了问题说到底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问题,是我们“人”自身没有依法履行好职责,工作不细致,当然还可能存在渎职或失职甚至腐败。当然也有学者提出《看守所条例》个别地方有待修改的建议,但那不是问题的关键,李乔明的死“牢头狱霸”是直接责任,但牢头狱霸是古今中外都有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顽疾”,这不是说牢头狱霸可以不管了,而是说明这些都不是问题的根本,根本还在于当前制度下的“人”本身有问题,本案中的“人”即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存在失职或渎职的相关工作人员。

所以,任何一个作为法治社会中的公民,作为一名理性的个体,都应当知道我们的所作所为对他人、对社会、对制度的影响。然而云南的民间调查组织参与案件调查了,这至少说明:其一、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其二、一些官员的“法治观念”还比较欠缺。民众的法制观念说的法律知识与水平的问题,用普法的手段可以逐步解决;官员的法治观念一定程度上属于政治导向的问题,是“人治”还是“法治”这个很重要,这其中关键是历史传统因素,解决时间相对漫长,但不代表我们不可以努力,而这种努力是需要我们从现实中的每一件事做起,遗憾的是我们在被认为素质相对较高的官员群体中却频发此事,这值得我们警惕与思考。因此,在一个法治国度里,如何在扩大网络舆论监督与构建法治社会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呢?如何作出价值选择呢?简而言之,四个字:依法监督。通过依法监督,既展示了我们的应有权利,也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当然,“躲猫猫”事件还牵涉到一个问题:即网民作为普通大众能否到看守所等相对封闭的监管场所去监督?答案是肯定的,这是我们增加司法开放度与透明度的一种方式,“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是永恒真理,如果不公开,阳光如何照射进来?2009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将更加注重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同时,“试行庭审网络直播,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这在司法领域显然是一种进步, 所以如能让普通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到监所进行巡视,加强对监所等封闭场所的监督,这就更加体现“司法公开透明”了,我们期待的是它的制度化,有了制度保障,我们社会公众进这些监管场所便“名正言顺”了,这也是我们从“躲猫猫”事件中得到的一个司法改进建议吧。并且,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引入民间组织的监督,建立公民代表对羁押场所的定期和不定期巡视制度。这在国外也是比较普遍的做法。但我们一定要明白,“定期或不定期巡视”并不意味着要“替代司法机关做案件调查”,加强监督,首先要摆正好自身的位置,做到监督但不越位,在扩大网络舆论监督与构建法治社会之间把握好度,做到依法监督,唯其如此,才能正确监督,也能使监督凑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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