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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川康食糖专卖局设立与机构运行特征

2009-06-13邱晓磊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24期
关键词:内江

胡 琦 邱晓磊

摘要:川康食糖专卖局的是抗战期间国民党当局在四川推行的专卖政策。川康食糖专卖局尽管按照食糖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环节来组织。但其垄断经营政策破坏了内江糖业的市场机制。导致了内江糖业经济的衰退。

关键词:川康食糖专卖局;内江;糖业经济

中图分类号:F407.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082-02

1941年4月。国民党当局决定。对盐、糖、烟、火柴四种生活必需品实行专卖。“所谓专卖。就是垄断。是以国家为主体。以政治权力为依托。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再分配。控制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全部或若干部分。是一种综合性的财政经济手段。”在食糖专卖方面。国民政府于1942年先后成立了川康区、粤桂区、闽赣区食糖专卖局。

1川康食糖专卖局设立的历史渊源

全面抗战爆发后。随着国土沦陷、战争破坏、自然灾害的影响国民政府的财政赤字日益扩大。生活必需品市场紊乱。1941年3月。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在重庆召开会议通过《筹备消费品专卖以调节供需平准市价案》。1942年。国民政府在“甜城”内江设立了川康食糖专卖局。其目的是对川康地区食糖的产、购、销各环节实行垄断以满足其战时的特殊需要。食糖专卖局的设立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增加财政收入

抗战爆发后。一方面。由于东部沿江沿海地区及诸多重要城市的沦陷。在财政收入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税收来源关税、盐税、统税均大幅度减少;而另一方面。国民政府的军费支出却大量增加。使得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呈现出严重的入不敷出的状态。财政陷入极度困境之中。迫切需要进行税制改革。以达到“开源”的目的。在这种背景下。对盐、糖、烟、火柴四种生活必需品所实行的专卖政策便应运而生了。而推行专卖政策的初衷。正如当时财政部所称:“战时举办专卖。既以补助战时财政为前提。故对于专卖利益。今后应督饬业务机关切实征收。毋使偷漏。以欲国库。”同样在看到食糖专卖政策的实施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后。时任国民政府财政部长的孔祥熙也认为专卖政策“从财政上看。它的收入比征税要多”;而从具体法规政策来看。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川康食糖专卖局专卖利益收纳办法》的规定对实施专卖之糖“按各地批发价格。核定收购价格并按30%收纳专卖利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从最初的思想酝酿还是最终的政策落实。都透露出当时国民政府通过实施食糖专卖政策以实现其控制市场、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

1.2控制物价

经过了五年艰难的抗日战争。中国的经济遭到了严重的摧残。通货加剧膨胀。物价飞涨。1941年3月。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所通过的《筹备消费品专卖的调剂供需平准案》中就明确提出筹办消费品专卖。以调节供需。平准市价。此议案认为:“人民日常消费物品。采行专卖制度……为节制私人资本。改善社会经济……节制消费.调节物价。安定民生……”而此后川康食糖专卖局在训令中亦强调:“专卖政策一方面固在增加收入。补助财政。另一方面亦在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安定民生之旨。”由此可见。国民政府设立专卖局并实施专卖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抑制通货膨胀。调控和稳定物价。

1.3控制市场。统揽物质

抗战期间糖类产品不只是人们的生活消费品。更重要的是它已成为战略物资。抗战爆发后。由于战时耗油量剧增。传统燃料频频告急。在这种形势下酒精作为矿石燃料的主要替代品而被推广使用。而制糖的副产品糖蜜又是生产酒精的重要原料。因此为了保证原料的供给。国民政府加强了对糖蜜的管理。1941年3月四川省建设厅在《取缔以糖蜜制造泸酒。增加酒精产量》的通令中。要求严禁内江一带所产糖蜜用以造酒。以维持酒精生产。以糖蜜为代表的诸种糖类产品也作为国家战略物质而被统制起米。至此。与酒精生产息息相关的制糖业便被国民政府纳入战时经济体制。而通过川康食糖专卖局的设立和专卖政策的实施。国民政府也满足了其统制重要战略物资生产和供应的需要。

2川康食糖专卖局机构建制与具体运作

川康食糖专卖局的运作主要通过组织和监督机构来控制食糖的产、购、销诸多环节。进而形成了一套严密的运作机制。

2.1组织机构设置

川康食糖专卖局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以及下属分支机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业务计划。重要规章。预算、决算。资金筹集。专卖利益的比率。红利及奖金的支配。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裁撤。重要职员的任免。财政部其他交议的事项。执行机构主要包括产制、购销、统计、财务、人事、督察等科室。相互之间互不统属。独立履行各自职能。受川康食糖专卖局统一管辖。贯彻执行董事会的相关决议。维持总局日常运转。而分支机构主要采取办事处和业务所两级制。总局之下在川康两省的蔗糖主产区、重要集散地和交通要道等重要区域设立办事处。主要包括内江、资中、重庆、成都、资阳、德阳、宜宾、遂宁广元、雅安等办事处。以保证省内食糖产、运、销各环节的畅通无阻。

2.2食糖专卖的具体运作

2.2.1食糖产制

食糖原料及其成品的生产环节对于食糖原料的生产。在《战时食糖专卖暂行条例》的第十二条中明文规定:“专卖机关对于甘蔗、甜菜及其他制糖原料种户申请之面积、产量及其品种应加核定。……其有妨及主要民食之生产或产糖原料有过剩之情形时得限制之。”而原料的单位价格则由“专卖机关按照品种。……并征取产制商和同业公会的意见分别核准并公告之。”专卖机关对各种植户进行登记的目的实质上是想将食糖从原料生产就开始实施严密控制;而原料价格的核准也缺少了蔗农代表的参与。这样其核准价格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就值得怀疑了。可以看出。该条例并没有维护和保障蔗农合法权益。相反却加强了政府对蔗农的控制。

而就食糖成品的生产制造方面来看。《条例》规定:制糖厂商应对其资本额、成品种类及其数量等企业的相关信息以申请的方式交由专卖机关登记。与此同时制糖商应将原料成品种类、数量及成品存储处所记人营业帐薄。并随时接受专卖机关的检查。专卖机关之所以对制糖环节监管如此之严密。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企图将专卖区域内所有制糖商所生产的食糖全部纳入其监督体系。以尽力防止“私糖”的出现。从而最大限度的获取专卖利益。

2.2.2食糖的收购与存储

专卖区域内的食糖均由专卖机关收购。而其收购价格则由专卖机关“于该区域内组织评价委员会按照产制成本及合法利润为标准并由财政部核定公告之”。并对无正当理由。不照规定交付成品的制糖商采取强制处分。另一方面。制糖商所产之糖应在规定期限内悉数缴存于专卖机关所设的食糖公栈或其指定商栈之中。而且还规定存储于糖栈内的食糖必须凭借专卖凭证和准运单才能出栈。

2.2.3食糖的销售

首先。《条例》中对食糖的承销商与零售商分别作出了

相关资质的限制;其次。从食糖销售所要经历的中间环节来说。一般情况下是由专卖机关将食糖批发给承销商。再通过承销商向“专卖机关特许之零售商”发售。这样食糖才能投放到市场。其闻。专卖机关将承销商应缴的专卖利益加入批发价格的生成过程。而食糖销售价格又是以批发价格为计算标准议定的。因此专卖机关所征之专卖利益由承销商和零售商共同承担。而且它还特别指出”承销商、零售商非经专卖机关之特许。不得兼营糖之制造。其用意明显在于要将食糖“产销分离”。以便于专卖机关从旁通过操控收购价格来向承销商征缴专卖利益。同时。这也是官僚资本控制和利用承销商。通过拉大食糖收购与销售的差价来对民族资本进行掠夺的一种方式。

在川康食糖专卖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虽名义上形成了“民制、官收、官运、官专卖”的产制。但实际上国民政府却采取收而不购。专利而不经营。以无本通商的手法来垄断和掠夺食糖。根据对食糖的收购与存储环节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食糖收购。并非政府直接出资收购。而只是将产品运抵糖栈存放。由专卖机关按数配给各承销商。再由承销商直接向制糖商缴价承购。并向专卖机关缴纳专卖利益。此种掠夺和损害蔗农与糖商利益的做法对内江糖业进一步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2.2.4监督机制

在川康食糖专卖局运作过程中针对蔗农和糖商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监督机制。一方面。政府制定、颁布了《战时食糖专卖查验暂行规程》。并设置查验所。组织专业执法人员在专卖区域内对食糖的制造、运销及销售事项进行查验。对查出的违反者。扣押货件并缮具清单送报上级机关。另一方面。在《条例》中还列出“罚则”一章。对违犯规定的蔗农、各类糖商施以苛严处罚。特别是对于私糖的制造、运销以及对各项专卖凭证、单据进行伪造、篡改和重用者实施极为严厉的处罚。但除此之外并未见有些许关于执法人员不得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明确要求及其对此类行为的防范和惩处措施。由此可见。该监督机制存在很大的漏洞。执法缺乏公正性。

形成于抗战大背景下的川康食糖专卖局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并满足了国民政府控制市场、增加财政收入。统制战略物资。调控和稳定物价等方面的需要。同时通过设立组织、监督机构来控制食糖产购销环节的方式建立区域食糖专卖机制。但同时食糖专卖税率的大幅度提高严重损害了制糖商和庶农的积极性。最终导致内江糖业经济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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