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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词典》编辑初探

2009-06-12刘家琛宋北平

当代修辞学 2009年2期
关键词:词条法学词典

刘家琛 宋北平

提要法律语言词典是与语言类词典、法学类词典既相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的法律类工具书。因国内外均没有现成的样板或编辑理论、方法可以借鉴,所以其词条选择、释义方式、编辑体例、编辑方法等,都是一种全新的思考和探索。而这种探索将直接影响甚至指导着今后这类词典的编辑。

关键词法律语言词典编辑探索

2007年10月,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在法律出版社召开了学术年会暨法律语言语料库鉴定会。本文第一作者在会上提出,可以考虑编辑一本《法律语言词典》。那时因为议程太多,时间紧张,只是提了一下,没有展开。会后,委员会里有些专家立即展开工作,着手调研,准备编写。为了法律语言词典编辑得更完善一些,更切合法律实践的需要,避免少走弯路,甚至误入歧途,我们经过反复思考、掂量,还是发表这篇短文。希望将来出版的法律语言词典与我们的理解不会判若云泥。

一、法律语言词典的概念

编辑法律语言词典,首先必须界定“法律语言”。对法律语言的概念,法律语言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的意见,如果再加上法学界一鳞半爪的看法,堪称众说纷纭。不过,大部分是从语言学的角度,或以语言学的思维来定义的。这些不同的定义,既是学者们研究成果的体现,也是他们智慧和心血的积累,对我国法律语言的研究具有开拓性意义。

然而,另一个方面,几十年法律实务工作和学术研究的体会与观察告诉我们,研究法律语言的目的,不能只是为了丰富语言学,而更应该是为了解决法律问题,至少对解决法律问题有所帮助。所以,我们认为,法律语言是表述法律意义的符号系统。当然,这是总体上说的。具体而言,可以是一个法律文件的全部语句,也可以是其中的一个字词。再进一步分析,构成表述法律意义的语言,有三种情形。其一是法律术语,它们专门用于表述法律意义。其二是与社会通用语言共用的法律语言,它们的一部分语义固定表述法律意义。其三是向社会通用语言中临时借用的法律语言,它们在特定的法律语境中暂时性地表述法律意义。

所谓法律意义,是指在法律上有“意义”,即能够对人们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并非仅指法律条文的意义。凡不产生法律意义的语言,就不是法律语言。如律师的辩护词,如果递交给了合议庭,可能对法官的判案产生影响,就有了法律意义,是法律语言。如果没有交给合议庭,就不可能对法官的判案产生影响,就没有法律意义,不是法律语言。这里,“人们”不仅仅指自然人,还包括了自然人所及的所有事物,因为这些“事物”归根结底是与“人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此,好像产生了矛盾:语言一旦脱离了法律环境,就不再有法律意义,而法律语言词典的词条,又必须是从法律环境中剥离出来的语词。词条既然脱离了法律环境,也就不是法律语言;没有法律语言,又何来法律语言词典?

其实并不矛盾。我们只需选择那些通常出现在法律环境中的语词作为词条即可。那些在法律语境中反复出现的语词,必然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固的表述法律意义的语义“内核”。编辑法律语言词典需要抽取的,就是这些已经具有稳固内核的语词,而撇开那些表述的法律意义尚不稳定的语词。例如,大家眼前的桌子,虽然名词“桌子”在特定的证据中能表达法律意义,也就是在特定的法律语境中是法律语言,但至今没有,以后恐怕也不太可能形成表述法律意义的稳固内核,因此,通常情况下它不是法律语言。

但助词“的”就不一样。它虽然是个虚词,但大量的法律中都反复使用“的”字结构的句子。“的”这个在社会通用语言中的虚词,用在法律的“的”字结构中都实词化,具有代词性,代表“……的人”,“……的行为”等等,都表达了法律意义,是法律语言。这样,我们编辑词典时,撇开那些只有在特定的法律语境中才能表述法律意义的语词,如“桌子”,而选择那些经常表述法律意义的语言,如“的”这词,用它们作词条就可以了。

因此,可以说,法律语言词典,是经常表达法律意义词语的集合。

二、法律语言词典和法律词典、法学词典的区别

法律语言词典与普通汉语词典的区别应该比较明显,前者注重的是法律意义,后者介绍的是社会语言意义,区别可以想见,限于篇幅,因而不做特别的论述了。但法律语言词典如何与法律词典、法学词典区别开来,显然还需要思考和探讨。何况,法律词典和法学词典之间似乎没有明确的分界,两者之间如何分工还需要仔细的研究,避免从词典的内容看,法律等于法学,贻误读者。

1.法律和法学词典的区别

分别以“法律”和“法学”冠名的词典,我们都见过、使用过,却似乎没有看出二者之间有什么明显的差别,两者的收词和释义,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同。我们认为,两者应该是不同的。

法律词典应该收录法律方面的词汇,法学词典则应该收录法学研究方面的词汇。例如,“犯罪中止”能够作为法律词典的词条,不必作为法学词典的词条。因为它是法律上规定的一种犯罪状态,而不是法学研究上的一种思想。至于刑法学研究中也将犯罪中止作为研究内容之一,这是因为学科的理论研究就是为了指导实践的应用,这恰恰说明它不是刑法学研究本身。当然,如果有人说,“犯罪中止”这个概念,不是立法者自己创造出来成为法律规定的,而是刑法学研究的结果,因而必然是法学词典的词条,我们也许可以回答,按照这种“万物归宗”的推论,现在所有的学科都得“返璞归真”回到哲学中去,因为古代只有哲学。相应地,“犯罪中止形态”则不能作为法律词典的词条,只能作为法学词典的词条。因为这只是法学研究中的概念,而不是法律的规定。当然,两者在释义的标准、方式等方面,更应该有所不同。

2.法律语言词典与二者的区别

与以上两种词典不同的是,法律语言词典主要是告诉读者词典中的词语,应该如何使用,哪些是规范的用法,哪些是不规范的用法,哪些是错误的用法。当然,由于这些结论目前都没有现成的“板上之钉”,因而需要在词典中进行论证。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叫做《法律语言规范词典》。可是,由于语言规范与否是靠社会约定俗成的,为了避免误导读者,似乎编者可以划定一个词语规范与否,所以不宜在词典名称中提“规范”二字。当然,如果这个词典出版后,经过法律实践的长期检验,去伪存真,不断修改,能够起到规范法律语言用词的作用,将来改称《法律语言规范词典》也不是没有可能的。法律语言词典,着重于法律词语的用法,这是与法律、法学词典的根本区别,也是它的价值所在。

不过,释义的时候,在说明词语的用法之前,需要说明该词语的含义。这虽然是与法律词典相同的地方,但在法律词典中是目的,在法律语言词典中却是手段,是为了进一步说明词语的用法做准备的。

在收词范围上,法律语言词典和法律词典,既有不同,也有交叉。如连词“和”、“或者”,情态助词“应当”、“必须”等等,法律词典不会收录,法学词典也不会考虑,而法律语言词典则必须研究。再如“人民”,法律词典一般不应该收录,而会收录“公民”,因为前者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政治概念。既然如此,法律语言词典似乎也不应该收录。但如果考虑到为了严格区别“人民”

与“公民”的差异,便于准确使用法律语言“公民”这个概念,则可以在法律语言词典中以对比性的方式收录“人民”一词。

至于法律语言词典与法学词典,收词范围应该没有什么重合,因为后者一般不表达法律意义,不是法律语言,而是法学语言。法学语言是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等活动中所运用的语言。这些活动中所反复运用的语言,同样会形成稳同的表述法学研究意义的语义“内核”。同样具有这些内核的语言群落,就会形成法学研究语言。可见,从法学语言形成的过程看,除非在特定的法律语境中,它是没有法律意义的,所以不会是法律语言,不可以收录在法律语言词典之中。至于法学词典是否会收录法律语言词典中的词条,这是法学词典编纂者们思考的问题,与我们编辑法律语言词典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三、法律语言词典释义的基本内容

由于法律语言词典与法律词典、法学词典,既有本质的不同,又有相近的地方,这决定了其释义既与两者明显不同,又有相似之处。法律语言词典的释义,应该突出“语言性”、“法律性”、“应用性”、“权威性”这四个特征。

1.语言性

语言性是指该词在语言方面的属性,如词类、词义、功能、构词方式、同义词、反义词、近义词等等,特别是词的用法。突出语言性是区别于普通汉语词典的地方之一,又是与汉语用法词典相似的地方。不过,这些语言属性是指应用于法律环境时的属性,撇开其应用于社会其他环境时的属性。

2.法律性

法律性是指该词在法律上的属性。法律语言词典的根本属性是法律性,也就是一个词的不同用法,可以传达哪些不同的法律意义。如宋北平博士给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技术规范研究报告》,我看到提及“和”这个词,说明“和”是连词,前后两个成分、地位、性质一样,可以互换使用,这是语言属性。进一步指出,“和”的前后成分互换后,产生哪些不同的法律效果,则是法律上的属性,也是区别于法学词典的标志。

3.应用性

除法律语言词典外,其他的词典,如汉语词典、法律词典等等,对词条的选择、解释,包括编辑体例、方法,等等,都有现成的结论可套可搬。他们还有足够的材料,可以提炼、概括、引用。法律语言词典编辑时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立词”,也就是选择、不选择哪个语词作为词条进入词典。可以说,编入法律语言词典的绝大部分内容,几乎都没有现成的结论可以借用,需要编者去思考,去探讨,去总结,所以,行文方式应该是研究性的,而不是结论性的。但这种研究又不同于学术论文,还要注意到它的应用性,就是让读者用最短的时间,把握他所查到的词条的内容。既不能像论文一样启发读者思考,也不能像其他词典一样,让读者不加思考地直接套用。

4.权威性

这里说权威,既不是说某个机关赋予它权威,也不是说非得权威人物来编写,而是说词典要通过自己的内容来树立权威。这种权威来自于编者的反复调查、思考、比较、分析、甄别。例如,上文提到的“和”一词,我们从自己研制的法律语言语料库中,检索出我国所有法律条文中含“和”的句子,进行比较研究,提出自己的看法。如果这个看法经过实践的经验,被大家逐步认同,没有异议,这个结论也就具有权威性了。可见,权威性是法律语言词典所必需的,但它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地树立起来,而不是自封的。

四、编辑方法

我们都曾经是搞法律实务工作者,研究法律也是工作的需要“逼”出来的。由于不是专门研究词典的,所说的编辑方法,未必与词典专家们的概念完全一样,或许还有班门弄斧之嫌。不过,编辑方法不是编辑体例,二者有原则区别。我们的看法有以下几点。

1.先合后分

大部分法律语言词典中的词语用法,都处在探讨之中。如果将全部法律语言都编进词典给大家用,恐怕十年、二十年也不一定能完成。更无法避免也无法解决的难题是,几十年后,现在编好的内容,可能会因为新的发展变化而得重新再来。词典编撰历史上,几十年才脱稿的先例并不鲜见。编辑法律语言词典的目的,就是规范法律语言的使用。而我们目前对法律语言规范使用的要求,已经迫不及待,所以不能再等几十年才把一本或者一套非常完整的词典摆在读者面前。

现在编辑的原则,应该是成熟一条编写一条,成熟多少出版多少。现在能够编进法律语言词典比较成熟的语词虽然不多,但这么多部门法,这么多的法律语言语料,将各部门法中这些为数不多的比较成熟的语词编成一个小册子还是足够的。各部门法的语言词典,可以先合起来。现在不能贪多求全,等词条多了,合在一起不便查找了,再分也不迟。这就是所谓的现在先合起来成一册,将来再分开成一套。

2.先同后异

现在对不少法律语词的用法,大家各执一“是”,争论不小。语言上“是”与“非”的争论,往往难以用理论去判断,而需要语言实践的检验。但这种检验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的,可能需要数年、数十年。所以如果等到经过长时间实践的检验,“是”或“非”达成了共识,再来编辑,我们今天的研究也就无法进行了。

然而,无论怎么争论,总会有一些是大家一致认同的。因为如果没有大家共同认可的语言,就无法进行交流了。所以,现在可以暂时不考虑那些还有争论的问题,先编写大家认同的语词。待语言学界、法学界等都普遍关注法律语言问题了,那时不少的争论可能已经达成共识了,现在无法研究的问题到那时也不需要研究了。不能认为大家认同的没有什么学术价值,大家有分歧的才值得探讨。如果等大家把什么都统一起来,社会也就没有多样性了,这恐怕不大可能,语言尤其如此,法律语言也不例外。

3.先撰后编

如果希望法律语言词典尽快地在法律语言规范化中发挥作用,就不是一两个学者、专家在短时间能够完成的。所以,首先应该制定一个操作性很强的撰写体例,然后再发动全社会关注法律语言的专家、学者,就其所熟悉的词条撰写论文性稿件,然后由专门的编者编辑、审定稿件,分两步完成,而不是一步到位。

在这个方面,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皮特·纽曼主编的《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很值得借鉴。如果仅从词条的数量来看,那只是个小小的辞典,但从其内容来衡量,称之为大辞典却也当之无愧。

五、法律语言词典与法律语言库的关系

我们专家委员会在最初讨论的“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工程”中,就提出首先研制、建设法律语言语料库,再以语料库为研究工具,研究、建设法律语言库。法律语言库虽然可能是第一次提出的概念,但意思很清楚,它是一个规范了的,至少是提出了规范意见的法律语言数据库,当然也是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的成果,供大家参考使用。正是这个富有吸引力的计划,才可能有那么多的专家参加这个非社团的学术组织——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这也是为什么要成立这样一个学术组织而不是社会团体的原因。

经过一年多的研究,我们感觉到,这样一个浩大的工程,不仅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更需要漫长的时间,二十年虽然不少,三十年也不多,而眼前的问题又迫切需要解决。于是我们就想到,把将来进入数据库的一部分内容先抽出来,将电子的东西纸质化,编辑一本词典。可见,法律语言库和法律语言词典,是电子数据和纸媒介的关系,是大和小的关系,先和后的关系,但本质完全是一样的,都是为法律语言的规范使用服务的,没有改变研究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初衷。无论法律语言库由谁来建设,法律语言词典由谁来编撰,我们提出这个问题都不会受影响。因为专家委员会本来就只是一个学术机构,不仅没有自己的利益可言,所能做的研究也非常有限,主要是倡导性的,而不是工作性的。不过,虽然仅仅是倡导,也胜于什么也不做。

法律语言词典既然不是汉语词典,也不是法律、法学词典,所以,只有语言学素养或法学素养的编撰者,可能是不够的。只有语言学素养或法学素养,通常也只有语言学或法学思维。以这些思维编撰的词典,虽然未必一定是语言类词典或法学类词典,但不会是本文所探讨的法律语言词典,所以,具有较深厚的法学、语言学等跨学科知识,是编辑法律语言词典的必备条件。这不是语言学者聘请几位法学家或法学者聘请几位语言学家,也不是与另一个学科的专家进行几次对话,就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除了编撰者应该对自己求全责备以外,学术界与其在词典出版后“吹毛求疵”,不如在词典编辑的探索阶段就“不吝金玉”,当然最好是直接“操刀”,这便是本文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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