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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食品安全的最后一块“遮羞布”?

2009-06-10王运启

现代企业文化·综合版 2009年5期
关键词:三鹿名人明星

王运启

2月28日上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一个愿望不同的“声音”

从消费初衷来讲,无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明星、名人愿望都是一致的,谁也不希望购买的产品或消费的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但“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所引发的重大人身安全问题与社会的影响力,似乎使这种愿望与期许变得遥不可及。

这些年来,明星、名人代言在一轮又一轮的舆情聚焦中陷入众矢之的。在立法上对名人代言加强监管的呼声也一直未曾停绝。但无论是广电部门的几道禁令,还是多个部委的联合发文,实际取得的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鉴于此,此次立法上的突破更为公众所期待:重罚、重处让名人和明星们在承接食品代言时不能再“信口开河”了,他们必然详细研究产品的“含金量”,尽其所能地为百姓的健康把好第一道关。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希望依靠“打击”明星代言来规范食品广告、保障民众安全显然也不是“万全之策”。明星毕竟不是食品安全专家或者营养学家,光靠个人(无论是不是名人)去校验所代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几乎不可能,他们所能参照的可能只是相关部门给企业颁发的“皇封大印”。

著名导演冯小刚认为,如果要明星负责,那所有的质检部门都应该负连带责任。其实,很多明星代言时都会问到产品是否有相关认证,“如果连国家的权威认证都不能信,那到底信谁的?”如果没有认证,明星要负责任;有认证,明星则不需要承担责任。他表示,如果国家质检部门认证的,当然可以代言,不应该害怕。

濮存昕以三鹿事件为例认为,如果一个产品之前所有检测都是合格的,牌照、年检都有,第二天却出了这么大的事情,让明星去负责,是不对的。他认为,媒体的报道可以提到该代言人,他的名誉肯定有损失,但不要去伤害他,让他接受教训就可以。

如此一来,明星和社会名人代言广告出问题,可能后患无穷。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虽然在三鹿事件中的代言明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社会公众对名人推荐的食品会比较信任,所以法律规定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就是要求明星在做食品广告的时候要有责任感,不能光做广告,以后出问题就不承担责任,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食品安全。

代言“连坐” 吓倒明星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曾经代言过三鹿奶粉广告的诸位明星深陷“广告门”,遭到各方舆论质疑。之前因为代言三鹿产品在网上被网友痛批的倪萍对此一脸沉痛。她表示,作为消费者,自己非常支持2月28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并且自己不会再进行食品广告的代言,“明星们又不是专家,更不可能自己组织对产品的调查,而再好的企业也有可能投机倒把,这是代言人没办法控制的情况”。

蒋雯丽曾为“三鹿婴幼儿奶粉”做过代言,其经纪人常继红告诉记者,今后其旗下艺人接受代言邀约前,一定要检查相关质检证书,而且要亲自去考察,调查背景。

著名笑星冯巩在产品代言方面一直不算太多,近两年,除了与许晴搭档出任“达利园”的形象代言人外,我们基本上看不到有关冯巩的其他代言广告。他表示:“不光是食品方面,其他的产品他都不会代言了。”

孙俪的经纪人向记者表示,之前,孙俪在接食品代言前,都会先去加工厂看一看,确认没有问题再接。对于《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连坐”规定,孙俪经纪人称,今后将不会轻易代言食品广告。

对于消费者而言,明星热情推荐的产品出现问题,代言的明星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就明星而言,对于那些无法通过自身体验检验其品质的产品,如必须长期食用才可能产生潜在危险的奶粉,只能通过质检部门的检验、认定,对产品质量予以判断。如果一个质检合格的名牌产品,造成了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却要代言的明星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似乎都不那么容易接受。因此,《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应条款,并不能解决所有明星代言所产生的利益纠纷,围绕此类明星代言的争论,有可能还会继续出现。

找到明星代言食品安全的平衡点

对于寻找到平衡点的问题,不得不去考虑:明星代言的食品出了问题,固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食品安全问题到底是不是明星代言所致,明星代言本身又到底有没有错呢?显然,食品安全与否,是生产厂家以及食品监管部门的事,明星左右不了,更决定不了。问题食品给社会造成危害,绝不仅仅因为明星的代言,就算明星都不代言食品广告,也还有别的群体去做,问题食品照样要给社会造成危害。无疑,新规定的出现会让许多明星对食品企业望而却步,但食品企业却不见得乐意放弃明星代言所能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那么食品行业应该如何在安全法规与明星代言间找到平衡呢?笔者认为:

食品安全政府先行

从根本上说,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在食品生产厂家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如果政府职能部门未能尽责,那么即使从此不见明星代言,食品安全局势也不会出现好转。反之,如果政府部门尽到了责任,使劣质产品无缘面世、虚假广告无处发布,则明星想违反《食品安全法》都可能找不着机会。一旦产品出现问题,相关部门就应该勇敢负起相应的责任。

对所谓“权威机构”强化控制国家质检部门的认可、明星和名人的代言,共同促成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任。然而,从“三鹿事件”中得出的教训,即使“国家免检产品”、“国家优质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消费者信得过产品”……也不能担保万无一失;企业拿着这些名头作为宣传的资本,而这些名头也确确实实对消费者产生了引导。这也是另一种“代言”方式,如果真的出了问题,杀伤力则更大。因此,加强所谓“权威机构”的控制、监管、审察、审批力度,使这些机构不轻易去为某些食品“开绿灯”,可以说又为消费食品安全上了一道保险。

明星、名人擦亮眼睛从“我”做起

明星对拟代言的食品广告一定要擦亮眼睛,从我做起,从严把关,不能见利忘义而置众多消费者的信任于不顾,在违背良心与道德的边缘去赚取钱财。只要提高警惕,还是可以有效避免问题食品广告出炉或规避个人风险的,如,接受代言邀约前,一定要检查相关质检证书,而且要亲自去考察,调查背景;另外,名人(明星代言人)可以在拍摄食品广告前,对该食品进行合理时间的消费,并通过律师见证等形式将消费事实进行证据的保存。以自己的亲身消费经历作为辨别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参考指标。

谨防企业生产“这只手”

对于一个产品的宣传,正襟危坐的老专家的呆板说教所起到的效用,与明星、名人相比显然是远远不及的。所以,只要产品是合格、安全的,理念是健康、惠民的,通过名人影响力这种高效便捷的传播手段,让大家更快地接受,那完全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何乐而不为呢?因此,如果不花大力气监管企业食品生产、抓食品安全,而只停留在“像防贼一样防着‘个人或民间社会团体代言”的层面,就有点问题了。

让名人参与代言的企业,无非是想靠名人效应宣传自己,以谋求更大的市场号召力。因此,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加大对问题企业的打击力度。

齐抓共管从源头杜绝

实际上对于明星、名人代言的广告食品,重要的是要从食品原料源头上杜绝不安全隐患。消费者与相关机构都应有一种责任感,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要坚决举报、打击;企业也要从食品源头控制、杜绝,要强化安全管理,实现生产全程监管,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对于违法食品企业,既要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要优先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

“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这样一个流传甚广的段子,映照出食品生产领域的危机四伏。生活在这样的时代,法律约束就成为营造健康社会的一个强有力保证。

责任编辑:赵晶华

Zhaojinghua_79@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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