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现状与对策
2009-06-09周祥
周 祥
近年来,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持续强劲的发展势头使深圳集装箱运输业得到长足的进步。深圳港从1988年开始发展集装箱业务,至2003年,集装箱吞吐量便突破。数年来,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一直稳居世界第4和国内第2的水平,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而不断增长。然而,自2007年以来,深圳市的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却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作为全国集装箱物流运输业发展的排头兵之一,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如何发展,势必对广东省乃至全国集装箱运输行业造成一定影响。
1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现状
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起步于1994年。伴随着港口的发展,道路集装箱专用车辆和企业数量稳步增长,自1999年放开道路集装箱运输市场后,行业进入快速增长期。目前,深圳港86%的集装箱通过道路接驳运输,道路运输已经成为深圳港集装箱集散的主要方式。截至2007年年底,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业上缴国家各项税费约10.42亿元,全行业年总产值约90亿元,为深圳市的经济建设及深圳港的快速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2004年至今,深圳市物流市场全面开放,成为全国道路集装箱运输开放程度最高的地方。由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增加运力完全成为企业行为。然而运力的急剧增加导致道路集装箱运输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受到油价上涨、保险费用上升、人民币升值和出口下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物流企业运营成本居高不下,利润趋薄,很多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许多业内人士认为,2008年是深圳物流运输行业面临多重挑战和“洗牌”的年份。
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的现状可以用4个字概括:“多、小、散、弱”。
(1)经营主体多。截至2007年年底,全市共有经营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企业家,在册集装箱牵引车辆,半挂车辆,另外还有长期驻深营运的外地籍车辆约辆。
(2)企业规模小。90%以上是民营企业,小型企业居多,拥有50台以上集装箱拖车的企业不足20%,拥有500台以上拖车的大型运输企业屈指可数。
(3)网络分散。
(4)竞争力弱。深圳港的集装箱吞吐量在短短数年里得到迅猛的发展,但是行业物流链中诸如道路集装箱运输等环节并没有随之发展到一个理想而高效的水平。许多中小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体制并不完善,经营范围狭窄,赢利模式单一,物流信息系统利用率低,道路运输经营与综合物流模式不能有效结合,传统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在开放的物流市场环境下缺乏核心竞争力。
2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存在问题及形成原因
2.1市场全面开放,运力供大于求
2004年是深圳市集装箱运输市场的转型年,物流市场从此全面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后,《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相继出台,给地方立法进行行业管理留下的空间很小。新法规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对货运行业注册资质不再有严格要求。增加运力完全成为企业行为,这使得运力急剧增加。2004年至今,深圳港的集装箱吞吐量翻了1番,而市场上的拖车数量却翻了3番,按2007年的集装箱吞吐量与市场拖车数量计算,每处理1万个集装箱,需动用1100台拖车,运力明显供大于求。运力供大于求使得市场竞争更趋激烈,而激烈的市场竞争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运价不断降低。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市场运价大致可以以2003年、2005年和2008年为界划分为3个主要变化时期。在这几个重要的变化时期,运价经历几次大幅“跳水”,直接影响行业效益和经营企业的生存。表1显示40英尺集装箱从盐田、蛇口起步运至各个目的地在2003年前的市场价格以及2008年的市场指导价格,所列运价的平均下降率为40.2%。
2.2各项费用增加,运输成本上升
道路集装箱运输位于港口产业链的末端,在市场上处于被动地位。近年来,对于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的不合理征费问题,争议颇多,道路运输企业因各项费收问题与码头、堆场或船公司等相关方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给道路运输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
根据2007年行业市场调研,单车月产值一般为~元,按平均月产值元(行驶里程)为例进行成本核算如下:
(1)政府税费
①养路费:4 080元/月(按主车自重的50%征费,即×170元/(t·月)=510元/月,三轴拖架均重,按7折计算,即×170元/(t·月)=元/月),占单车月产值的11.6%;
②车辆保险费:1 500元/月(各险种总计元/a);
③运管费:270元/月;
④年审费用:100元/月;
⑤季度审查费用:50元/月;
⑥路桥费:3 500元/月(按发生额平均占产值的10%计);
⑦港口建设费:4 425元/月(40英尺集装箱120元/次,20英尺集装箱100元/次,40英尺箱占90%,每月按25个工作日计,每日运输1.5次,即每月平均运输25×1.5=37.5个,月平均港口建设费为37.5×(120×0.9+100×0.1)元=4 425元);
⑧港口保安费:元/月(40英尺箱30元/次,20英尺箱20元/次,算法同上,37.5×(30×0.9+20×0.1)元=1 087.5元)盐排高速及盐田坳隧道通行费为元(收费30元/次,按平均每天通行3次,每月25个工作日计算));
⑨营业税金(3.3%):元/月;
⑩政府税费成本合计: 元/月,占单车月产值的47%;
(2)企业营运成本
①燃油费:元/月(油价上涨后,燃油成本急剧上升,4 500 km×0.35 L/km×6.23元/L=元);
②轮胎消耗:1350元/月(4 500 km×0.3元/km=元);
③船公司制单费:元/月(37.5单×30元/单=1 125元);
④码头、堆场提还柜费:1875元/月(码头20元/柜,堆场30元/柜,平均每柜50元,37.5柜×(20元/柜 + 30元/柜)=1 875元);
⑤维修保养费:750元/月(25元/d×30 d=750元);
⑥停车费:600元/月;
⑦管理费用均摊(行业平均水平):2 500元/月;
⑧运营成本合计(不包括司机工资和车辆折旧):18 012元/月,占单车月产值的52%;
(3)单车毛利润(不含15%所得税)
35 000元16 167.5元18 012元=820.5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扣除各项费用以后,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利润所剩无几。
2.3管理体制不健全,市场经营无序
货运市场开放之后,竞争愈演愈烈,营运成本的不断上升使部分运输企业铤而走险开展非法经营,使用假牌、套牌车进行集装箱运输的非法经营手段尤为突出。根据深圳路政执法部门统计,使用假牌、套牌的非法营运车辆逐年增加,目前其数量占到营运车辆总数的1/3左右。
相对于正规经营者而言,假牌、套牌车的经营者可以“免除”养路费、保险费、车船税等税费,在市场竞争中占有明显成本优势。为了赢得更多的货源,这些假牌、套牌车主以低廉的价格,甚至以低于合法运输车主成本的价
格招揽运输业务,与合法经营展开不公平的价格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集装箱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3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发展对策建议
3.1深化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改革,平衡供求关系
在货运市场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是正常的,但是不公平竞争或过度竞争势必阻碍市场的长远发展。平衡供求关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的增长趋势及发展状况,对市场所需的集装箱拖车数量进行科学的估计,并采取一定措施平衡运力供求关系。
(1)提高准入门槛2003年以前,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企业注册资金起点是300万元人民币,而随着货运市场的完全开放,门槛逐渐降低,造成集装箱拖车运输企业规模及经营状况参差不齐。在运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建议提高准入门槛,鼓励规范管理,为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创造条件。要提高准入门槛,就要明确注册资质以及对新增运力的硬性指标如年纳税额,安全生产管理的事故发生率,车辆的性能、功率、平均使用年限等,进行细化管理和严格控制。
(2)鼓励资源整合运输企业内部趋于集中、外部走向联合是现代运输业发展的趋势之一。当前深圳市大多数中小集装箱运输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管理体制还比较落后。物流业是深圳市4大支柱产业之一,在提倡运输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也应鼓励大型运输企业对中小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兼并收购。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在巩固自身优势的基础上,深化企业改革,提高行业整体实力,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手段和技术,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而政府应在鼓励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的同时,给予有效的运作模式。另外,对于资产转移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过户问题,应给予有效的实施方案。
3.2降低税费额度,减轻企业负担
按前文计算结果,政府对拖车运输企业实际征收税费占到单车产值的47%,给运输企业带来相当大的成本负担。另有一些不合理的重复收费,应该予以取消。例如从2007年起,船公司向运输企业征收的制单费以及码头公司收取的码头和堆场提还柜费,在《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不合理的重复收费。
另外,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除了原来的保险险种之外,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根据费率表,集装箱牵引车和半挂车的“交强险”费率分别是元和元,但其保额却较低,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对牵引车和半挂车在“第三者责任险”上都收取保险费。这种做法在运输业内引起极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其阻碍集装箱甩挂运输的普及和进一步开展。
因此,建议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基础调研,对现行税费征收方法进行调整,降低针对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额度,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扶持道路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
3.3加强法制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1)加大稽查力度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假牌、套牌车的稽查力度,实现机动车辆信息的联网,构筑机动车辆信息共享平台,为高效稽查创造条件。此外,各相关部门应紧密合作,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协调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交警为主力军,定期和突击检查相结合,路面检查和场站检查相结合,大力查处假牌、套牌车。
(2)加大处罚力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假牌、套牌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并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需及时退还机动车。从假牌、套牌车有增无减的现状来看,我国对假牌、套牌车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假牌、套牌车辆的处罚力度。
(编辑:吴磊明收稿日期:2008-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