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之下的复出门
2009-06-08茅家梁
茅家梁
在贵州“瓮安事件”中被撤销一切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前不久悄悄地“复出”“履新”,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而在山西临汾“黑砖窑事件”中被撤职的原副区长段春霞,官运也颇亨通,没多久,上级领导竟然在凌晨开会,突击任命她为尧都区区长助理。还有些被“问责”官员更因为是有关部门眼中的“人才”,在语焉不详的一片混沌中,早就弹冠相庆了。有杀回老家来的“胡汉三”,也有异地栖高枝的“凤凰”,反正受烈火煎熬毕竟只是片刻,闹得好的,政治上的涅槃重生,倒反而使它的羽翼愈发漂亮了。难得的被“问责”因为常常会衍生无数“复出”的空间,这般温柔,怪不得不少被“问责”的官员当然不会产生后顾之忧了。
据说,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实行“问责”的君王是汉宣帝刘询。他选拔了一大批能臣治士,不定期派使者巡行郡国,有点类似现在的督察考核,对政绩不突出或是平庸的官员追究责任,认真而恰当地实施惩戒。这种封建的“问贵制”却大大提高了官员的工作效率,以致他们“所居民富,所去见恩”,史家班固称“汉世良吏,于是为蛊,称申兴焉”。
当前“问责”之初衷,自然不是轰轰马后炮,解解群众的一肚子闷气,最根本的意义在于遏止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按照现在有些官员的智商与觉悟,要他怎样“内疚”怎样“痛哭流涕”怎样“捶胸顿足”“勇于主动承担政治责任”都是可以的,万万不能因为被“问责”而撤职。
目前有些地方的“问责”不封建却还是相对封闭的,这种“系统内部”的封闭,“外在”是很难实施监督的。缺乏刚性的“问责”,不但对官员没有威慑力,还容易培养或者提升官员滥用职权的胆量,而党规法纪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只剩下了一具空壳,有些地方的“问责”,活生生似市场上的讨价还价,政府好比卖方,公众好比买方。“给他个‘警告行否?不行?那就来个‘严重警告……”而还有些地方的“问责”,由于邂逅了社会舆论的“裹胁”,进入了轻率的非理性状态。如此潦草的“问贵”,本身都亟须严肃地问责。
我国的《公务员法》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皆有规定——“公务员任职前都必须进行公示”,“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既有严格的官员问责制度,也有官员任命的公示规定,照理说,从制度上完全可以杜绝被“问责”官员“复出”之门的扩建,然而有“制度”,有“规定”,偏偏有某些组织部门缺乏执行的诚心与力度,怕担些用人不察铃束不严的罪名,便弄些丢卒保车的问责秀、假问责,这么一来,魔障未尽,当冤大头的只能是国家和老百姓了。不完善的“问贵”有潜规则的嫌疑,这样的“问责”岂不是“蒲鞭罚罪”?
被“问责”官员在众目睽睽的紧要关头,表面上丢掉了乌纱帽,“急流勇退”,有的却又树立了“讲义气”大包大揽、敢于承担责任的“英雄形象”,挨过“尴尬期”,转过身子,又觅得了新的权力,只不过是挪了一下位子,有的权力稍微小了一点。而在国外,被撤职的官员,一般说来,他们的政治生命就基本结束了。像韩国的官员“中箭落马”之后,一般情况下将不再担任公职;像新加坡的官员下台之后,不仅不再有担任公职的机会,就是下海经商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一些高收益的行业和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业则“严禁进入”,不允许东山再起。这对于个人的仕途来说,似乎有点“残忍”,只是国家、民族实在经不起衮衮诸公的反复折腾啊!
有人同情被“问责”的官员,说:“不胜任某一职位的官员,如果换到其他职位,有可能反倒是人才难得。”允许干部犯错误,给人改正的机会,是我党一贯的干部政策。确实不能像三国时代的曹操那样,挥舞“五色杀威棒”,把人一棍子打死,但是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必须做到有理、有据、有程序,而这一切又必须清澈透明。
编辑:盛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