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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巨擘王家福

2009-06-08

检察风云 2009年9期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市场经济

张 伟 马 瑛

“当时国家通过学校给每位留苏研究生每月700卢布的生活费,为我们全身心地投入学习创造了良好条件。四年的学习,我丝毫不敢怠慢……”

记者(以下简称“记”):很荣幸有这么一个宝贵的机会与您零距离地接触,感受您的睿智思维和渊博学识,我们希望通过您的讲述,了解到您的成长经历以及建国初期相关的法治状况。我们了解到,您的家乡在美丽富饶的四川,可以给我们谈谈您早年的生活吗?

王家福(以下简称“王”):1931年,我出生在四川的一个小乡村,家境不算富裕。由于乡村没有正规小学,我8岁读书的时候上了一年的私塾,9岁才到县城上小学,1941年,我和母亲一起离开家乡,投奔我在重庆做公司职员的父亲。在重庆,我完成了小学和中学的课程。这段时间,正值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亲眼目睹了日本飞机对重庆的狂轰滥炸,心中充满了对帝国主义的仇恨,亲身经历了国民党政府在抗战胜利后的独裁和腐败,这使我对当时的社会现状越来越不满。因此,我积极参加“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的游行示威活动,并在校园中和同学们一起传唱《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等革命歌曲。1949年春,学校将我视为学生运动积极分子开除,还通知重庆其他学校也不得接收我入学,后经父亲托关系,我才在北碚的兼善中学暂时栖身。1949年10月,重庆解放,我得以回到开除我的广益中学继续读书。

记:感慨于您的爱国举动和赤子之心,庆幸的是您最终完成了高中课程,并顺利地考入了北京大学。北京大学作为我国的最高学府,一直是无数学子向往的殿堂,北大的生活一定给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吧?

王:是的。1950年,我高中毕业,对祖国的未来充满了憧憬。我和其他16位同学结伴赴京考学,我幸运地考入了北大的法律系。在北大,我听过时任北大法学院院长钱端升讲授的新民主主义论课程,听过时任《新建设》杂志主编张志让讲授的宪法课,参加过在北大民主广场举行的欢迎马寅初就职北大校长的隆重仪式……这些学生时代的往事,我都记忆犹新。1951年8月,我还随着由北大、清华、燕京、辅仁大学法学院的教员和学生以及中央文化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的中央土改团,赴广西参加土改工作。在此期间,大大提高了我对中国社会的认识,提高了我做群众工作的能力,1952年7月土改结束,我才回到学校。

记:前一段时间的采访中,在和其他老一辈杰出法学家谈及“苏联专家援华和我国学子赴苏留学”这段历史时,大家一致认为您是赴苏留学人员中最优秀和最学有所成者之一,您能给我们谈谈您赴苏留学的经历吗?

王:1954年上半年,因学校的推荐,我参加了留苏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通过留苏预备班为期一年的俄语和哲学学习,我子1955年8月入苏联列宁格勒大学(现俄罗斯圣彼得堡大学)法律系,师从著名民法学家奥,沙,约菲教授,攻读法律副博士学位。当时国家通过学校给每位留苏研究生每月700卢布的生活费,为我们全身心地投入学习创造了良好条件。四年的学习,我丝毫不敢怠慢,阅读了大量的书籍,按时撰写完论文,并顺利通过了答辩。1959年6月,我获得了苏联副博士学位。同月,怀着报效祖国的热切心情,我踏上了归国之路。

“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的启动是这样的:有同志写信给中央,信中提出了不要制定民法典的建议,胡乔木同志将该信转交我们法学所……”

记:满载着丰富学识,心怀着报国热忱,您回到了朝思暮想的故土,但这时国内政治运动频繁,1957年“反右”的高潮刚过,法律虚无主义又大行其道。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法律虚无主义及其他政治运动对您产生的影响吗?

王:我1959年到法学所,正值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盛行,所领导说我学的民法一时派不上用场,把我分到了法学理论组。当时,面临着社会上普遍轻视法律的形势,但法学所的全体同志没有一丝懈怠。我到所后短短的四五年期间,就参与编写书籍5本,尽管由于当时大的气候环境,这些作品大多数并没有能够发表,但我们始终没有失去信心,我们把它打印出来,作为珍贵的学术档案收藏。其间,我们多次到工厂、农场劳动,到实务部门调研,这些实践活动使我更深入地了解了中国社会的现实,更深切地体会到了人民的疾苦,更重要的是,那段经历锻炼了我的为人品格和学术良心。

记:这也可以说是对您和全体老一辈学者的一种磨炼吧。您刚才讲到,您回国时被认为“民法一时派不上用场”,把您分到了法学理论组。那么,您是何时又回到了民法、经济法研究的“老本行”的,这种转变的契机是什么?

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到了经济建设,民法的地位开始凸显,根据所领导的安排,我在所内组建了民法经济法研究室,并担任负责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突破,1980年,我们集中了全所的智慧,撰写并出版了《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一书,这是国内第一本有关此领域的著作,基本涵盖了当时国家经济建设所涉及的各项法律制度。该书的出版引起了当时经济学界和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其中有些观点后来被决策层、立法和司法机关采纳,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很大的法律支持。同时,我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不少同志很快走到了经济法、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法、公司法等学术领域的前沿。

记:诚如您所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为中国民商法、经济法培养了不少人才,这也得益于您的辛勤工作和正确领导。据悉,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民法起草和民法、经济法的论战中,研究室与您都起了积极的作用,请谈谈相关情况。

王: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的启动是这样的:有同志写信给中央,信中提出了不要制定民法典的建议,胡乔木同志将该信转交我们法学所,要求我们研究一下信中的建议是否正确,我们立即组织了研讨,一致认为信中的建议是不正确的,并写信给中央,提交了关于制定民法典的建议报告。该报告为中央采纳,并成立了以杨秀峰同志为组长、陶希晋同志为副组长的民法起草组(当时法学所所长孙亚明同志也参加了领导工作),集中了全国的优秀学者开始民法典第三次起草工作。这次工作尽管未能形成最终法案,但为以后的民事立法工作做了有益的准备。

民法与经济法的论战则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事情了,当时我国已经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但计划经济的思想仍占主导地位,加之我组织翻译的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总论》在当时中国法学界的效应,法学界开始对民法和经济法地位的问题产生分歧。论战主要涉及传统民商法的地位、经济法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等问题展开。法学所本着友好、平等、理性的精神,组织了多场相关会议,最终理清了问题,科学地划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是靠国家的助学金完成学业的,

是党和人民的心血浇灌成长起来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法学所培养进步的,所以我最大的感悟就是:人始终要有感恩之心,报答之情,报效之志。”

记:继1995年,您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为题,为中央领导同志进行法制讲座之后,1996年,您又以“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题再次走进中南海,为中央领导同志进行法制讲座,可以谈谈这两次讲座的情况吗?

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的一项伟大创造,1995年初,我接到于1月20日为中央领导同志就这一问题做法制讲座的任务。法学所及我本人对这个问题关注已久,加之课题组同志的大力帮助,我顺利完成了任务。在讲座中,我们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界定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倡导效率、竞争,崇尚公正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并明确提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强调在经济体制转轨的时候,应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等现象,防止计划经济弊端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制度等四个方面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建设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由于这一问题的现实性很强,在座的领导同志都很感兴趣,讲座气氛活跃,令人难忘。

1996年2月8日,我就“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再次走进中南海。在此之前,由于我得到通知的日期与给定的讲课日期非常接近,课题组的刘海年、肖贤富、刘瀚、梁慧星等同志给了我大力的协助,使我在短期内能够完成讲稿,并顺利通过试讲,在讲座中,我明确提出,在新世纪来临的关键时刻,中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此后,我亲历了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过程,参与了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审议和通过,见证了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入宪的历史时刻。我和全体法学界的同仁对此感到欢欣鼓舞。

记:的确,作为一个法学工作者,能够使自己主张、信仰的法律观,在整个社会中运行,是一件令人再欣慰不过的事了。再请问您最后一个问题,从您1950年考入北大法律系和法律结下难解之缘到如今,您已经在探索法治文明的征途中走过了58个春秋。在这期间,您最大的感悟是什么,能和我们分享一下吗?

王:我是靠国家的助学金完成学业的,是党和人民的心血浇灌成长起来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年之前是中国科学院)和法学所培养进步的,所以我最大的感悟就是:人始终要有感恩之心,报答之情,报效之志。我1959年分配到法学研究所后,受到了张友渔、周新民、韩幽桐等老前辈的多方关照,他们给我机会,让我参与集体项目,使我了解了集体的巨大力量,掌握了如何进行集体工作,他们教导我要独立思考、力求创新,这些都使我受益终身。我一直怀有的一个想法就是:国家培养了我们,我们就应该积极做事,为法学所做事,为社科院做事,尽可能地多为国家作贡献。

编辑:孙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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