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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审判角度看海盗行为的国际法解决途径

2009-06-08徐广蓬

考试周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国际法

徐广蓬

摘 要: 本文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针对海盗行为的司法审判依据和可行性。

关键词: 海盗行为 海盗罪 国际法 普遍管辖权

一、通过国际司法审判途径审理海盗案件存在客观障碍

就现在的国际法发展层面,使得海盗犯罪案件在国际司法审判渠道中有效解决还有比较多的困难。这些困难来自于政治、经济、法律各个方面。就法律因素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法缺乏强制力保障措施。

虽然许多法学家主张弱化法律中的“强制力”观念,[1]但国际法对许多国际不法行为缺少有效的治理方法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国际法自身的特点及国际社会现实的局限,国际法的“弱法”地位还会长时间存在下去。许多国际法律纠纷和国际不法行为无法求助于国际司法审判而得以解决。虽然有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存在,但这些机构的审判程序设置不覆盖海盗案件,并且其他适用领域也是十分有限的。

(二)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认识存在较大差距。差距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对海盗行为认识上的差距。这种差距主要存在于海盗活动频繁区域国家和海盗行为受害国之间。在上世纪90年代东南亚地区海盗盛行时期,观察周边国家法律,可以看出“东南亚地区关于海盗的立法极其薄弱,其大多数国家的本国法律中并没有对海盗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以至于许多国家并不愿意起诉那些在另一国的司法体系内犯下海盗罪行而在本国境内抓获的海盗,这就在客观上使得许多海盗成了漏网之鱼,削弱了打击海盗的力度”。[2]

2.对海盗行为、海盗罪本身的争议。海盗行为的出现众说纷纭,暂不可考。有法律价值的“海盗罪”的出现“始于17世纪习惯国际法”。[3]但由于国别差异,国际社会难就“海盗行为”“海盗罪”的定义及犯罪构成取得统一的认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现今较权威的对海盗行为定义的国际法律文件,但其定义的弊端在如今的索马里海盗问题的解决上体现得比较明显。依其第101条第(a)(ii)款: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的规定,除非沿岸国对在其领海内发生的海盗事件作出规定,否则,这些在一国领海内实施袭击行为而迅速逃往公海的船只,都不能将其视为海盗船而予以抓捕惩治。[4]

二、从普遍管辖权看解决海盗问题的法律可行性

虽然在海盗问题上国际法制度存在各种缺陷,但不应苛求正在完善中的国际法有如相对完备的国内法一样,有完整的实体法程序法构成,并且有强有力的执行力作保障。笔者认为国际法中的普遍管辖权制度已经为司法途径解决海盗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依王铁崖先生的观点,所谓的普遍性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处何处,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利。[5]他同时认为之所以对某些罪行实行普遍管辖,是因为其犯罪性质的恶性程度严重,以至于突破了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限制。包括海盗行为在内的罪行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都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危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一)普遍管辖权的空间效力范畴。

关于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各国基本一致认为是限于属于本国领土内和属于本国领土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在《公海公约》第19条,《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4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5条、110条已经对于在公海以及其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发生的海盗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一些学者所谓的“国际公海法律盲区造就海盗横行”或者“公海为海盗行为提供了温床”的理论是偏颇的。海盗的产生、打击海盗不力和海盗罪行的司法解决不能混为一谈。应当珍惜和充分有效地使用国际社会在打击海盗罪行上取得的既有共识和条约。

(二)普遍管辖权的执行。

在公海上或其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发生的海盗行为,根据《公海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国的军舰和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航经海盗行为发生地可以行使登临权,并可以在证据充分时扣押海盗船舶、财产,且对从事海盗行为的人员实施逮捕。如果是在一国领海或领土范围内,根据国家享有的普遍管辖权,其执法部门当然具有上述权力。

三、联合国授权联合打击海盗出现的司法解决海盗问题的新契机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1851号决议呼吁国际社会积极参与打击索马里沿岸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决议规定:“从即日起授权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制止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对于联合国的决议,笔者认为有两点值得特别关注:

(一)决议强调加强国际社会刑事合作,加强起诉海盗罪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动用军事武装打击海盗可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成效,但要使得从事海盗行为的人受到法律的审判和惩处才会真正达到军事打击的目的,否则必然是耗费各国国际资源的“军事展示秀”。对于海盗的司法审判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原则。由于最近出现的索马里海盗所从事的抢劫行为多发生在索马里领海范围内,在此区域内抓获的海盗人员理应首先交由所属国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审判。但考虑到索马里的国家现状,在国家恢复正常政治秩序前,海盗不可能在其国内受到真正的司法审判。

2.根据普遍管辖权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据此规定,在公海上抓获海盗分子的军舰及政府用船舶飞机的所属国也会取得对海盗行为进行审判的管辖权。

(二)根据联合国的1851号决议,联合国授权相关国家可以在索马里领海范围内对海盗实施打击。

这对于历来尊重国家主权并以此为基础的国际法而言算是一个突破。根据联合国的授权,相应国家的执法舰船可以在索马里领海内对海盗行为进行打击和管辖。对于在此范围内抓获的海盗人员可以依据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司法审判:

1.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交由海盗所属国也就是索马里的司法部门经行审判。如上所述,自索马里陷入内战军阀割据以来,形成统一政府尚不可能,其国内司法体系更是破坏殆尽。让此类犯罪人员在索马里国内得到法律惩处可谓是“放虎归山”。虽然索马里过渡政府曾经表态过要让海盗分子在本国受到法律的审判,但充其量只是一种政治表态而已。

2.根据便利原则并考虑到传统习惯的相似性,可以在联合国的主导下指定几个相邻国家,尤其是相关海域的沿岸国的司法机关对海盗经行审判。这样既可以节约军事打击和遣送的成本,又可以使得海盗受到公正的审判。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的官员就建议在非洲之角地区海域航行的军舰上配备“随船观察员”,就地抓捕海盗并将其送到附近国家审判。[6]但大多数沿岸国家或相邻国家因为感情原因或避免招惹是非的心态而不愿意接收移送来的海盗并对其经行审判。

3.由于有联合国正式协议的支持与授权,从事打击海盗的国家在此情形下对抓获的海盗应当同样取得管辖权。2008年4月法国检察官就劫持法国旅游船的海盗向法国法院提起了诉讼。法国司法部门官员认为,尽管这些嫌疑人引渡手续不全,但交由法国法院审判“没有法律上的问题”。[7]

这种做法的弊端显而易见:(1)征求属地管辖国的同意比较困难;(2)从打击犯罪成本上计算是非常不合适的举动;(3)由于国家间法律、习惯、宗教差异的存在,将海盗在一个“陌生”的司法环境中进行审判难以保证海盗“认罪服法”。

4.由国际刑事法院或组成特别审判法庭对海盗进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目的和任务是“审判个人而不是审判国家,并追究最严重犯罪所应负的责任”。对于扩大管辖范畴国际刑事法院的回应是:(这样)可能很快就会耗尽国际刑院有限的资源。[8]对后一主张更是缺乏可操作性,除去对组成国际专门特别法庭的组成繁琐程序的考虑外,其成本和必要性也是阻碍成立特别法庭的重要原因。

四、结语

综上所述,面临威胁到整个国际社会的海盗问题,审判海盗人员应当以在周边国家审判为主要方式以抓获国审判为补充。这样可以扬长避短,保证在对海盗审判上效率和公平的统一。联合国作为进行组织协调的国际组织,应当进一步加强相关各国司法协作,只有这样才能扫除亚丁湾沿岸国对审判海盗心理上的忌惮,也同时为海盗的跨国引渡及审判扫清障碍。国际社会应当通过国际司法协作,使得从事海盗行为的人员得到法律严厉而又公正的审判,同时这种审判的过程与方式应当经得起公平正义及历史的检验。

参考文献:

[1]古祖雪,陈辉萍等.国际法学专论.科学出版社,2007:6.

[2]专家称国际公海法律盲区造就海盗横行.法制日报,2007.5.17.

[3]王秋玲.海盗罪及其犯罪构成条件.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5,(2):24.

[4]专家称国际公海法律盲区造就海盗横行.法制日报,2007.5.17.

[5]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0.2:129.

[6]参见新华网.www.xinhuanet.com.

[7]法国起诉6名挟持游艇的索马里海盗.参见凤凰网.www.ifeng.com.

[8]参见www.un.org/law/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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