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与预防
2009-06-08江涛
江 涛
摘 要: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在给受害学生及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的同时,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本文对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类,进而对如何预防学生伤害事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 界定 分类 预防
学生是学校教育和培养的对象,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及名誉权、荣誉权的保护被人们广泛接受和重视,加之以独生子女为核心的“421”家庭大量出现,第二代独生子女陆续开始入学,校园安全的关切度直线上升,校园伤害事故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起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波及方方面面,若处理不当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事故给受损害学生及其家庭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打击难以弥补,可能引发旷日持久的诉讼与上访,另一方面,可能使担负教育职能的学校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承受长时间的诉累,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将工作重点放在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上,无疑对减少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的健康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和分类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1]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个种类。这类人身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在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即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中小学、高中、职业学校、高等教育系列的学校等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另一方是学校或与学校有关联的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简而言之即与学校有关的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对这类事故或案件的界定必须从时间和空间两方面来把握。从时间上讲,学生受到伤害应是发生在学校实际实施教育教学管理的时间内,包括:走读的学生从上学进入校园到放学学生按规定应当离开学校的期间,正常上课,文体活动,早晚自习,星期天、节假日补课;住宿学生日常在校的学习、活动、就餐、就寝等期间;学校组织的校外实习、植树、春游、看电影、外出比赛等活动期间。从空间上说,学生伤害事故须发生在校园内及学校管理、控制的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等范围内,包括:教室、实验室、实习车间、仓库、食堂、宿舍、出租房屋、车库、水塔、发射架、水房、配电室等不动产,也包括操场、球场、花园、通道、树木、围墙、护栏、配变电设施、绿地、校内人工湖、蓄水池、停车场、游乐场、游泳池、出租场地等场所和设施,还包括车辆、桌椅、门窗、实验实习及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药品、用具等。因此,我们可以把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界定为:在校学生在学校实际实施教育教学管理的期间内因学校管控的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物品等存在缺陷,以及对人员选任、管理、对外经营等存在过错,而造成学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按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学校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可分为:发生在校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和发生在校外的学生伤害事故。按发生伤害的主体可分为: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第三人与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按伤害的程度可分为:轻微伤害、轻伤害、重伤害、死亡。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频率虽然在整个社会伤害事故发生率中不算高,但一旦发生往往牵动各方,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
保护学生安全,是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因此,学校应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尽量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一)加强学校安全的法制建设,优化宏观环境。
依法治校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校园安全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单靠学校是不行的。在学校加强管理的同时,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也应从立法和政策上予以支持。现在许多发达国家对校园安全工作相当重视,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如以教育法最为发达的日本为例,日本仅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就有30多部,形成了以《学校教育法》、《国家赔偿法》等为主的一套完整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律体系,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高效的运作机制。近年来我国对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比较重视,教育部于2002年8月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规章的角度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学校的职责,明确了学校在学生事故中承担的过错责任,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但它仅仅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不足以应对和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问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将校园安全的立法工作纳入立法计划,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校园安全法》或者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再由审判机关根据法律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使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处理和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有法可依。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学生安全落到实处。
制度不全,责任不明,执行不力,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各级教育部门应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从建立完善各项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入手,注重在建章立制和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上下功夫,制度的制定要严而不死、活而不乱,各项安全管理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门卫制度、教师执勤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卫生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宿舍管理制度等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让完善的安全制度成为学生安全的保障,杜绝、遏制重特大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学生管理,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学校、教师、家长三方配合。
学生的管理涉及很多方面,需要学校、教师和家长三方共同努力,相互配合,方能取得好的效果。学校管理要做到细微周到,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真正防患于未然。但也应注意学校管理工作不能违权。有的学校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对学生的身体和书包进行检查,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此应予以禁止。教师是学校管理最直接的实施者,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主要通过教师来实现。教师应增强责任意识,在教学教育过程中根据条件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因素来对教学场所、设施、用具等进行选择,以达到对学生进行尽职尽责的教育、管理、保护。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一方面学校要将学生的异常动态及时通知家长,另一方面家长也有义务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如对学生携带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学校一经发现应及时处理并通知学生家长,家长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四)加强检修、维护与保养,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安全可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2]在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中,设施、设备引发的事故占了相当比例,这其中虽有使用不当方面的问题,但更多诱因来自设施本身存在的设计缺陷。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房屋、供用水电、教学仪器、用品、场地等)的设计、选用、安装、设置、应用、维修、折旧等均应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年龄特点和认知能力,有些设施不能应用到校园,并非其产品不合格,而是使用对象不宜。如小学生的桌椅、讲台、楼梯、门窗、体育用品、活动设施等应与中学生大学生有所区别;幼儿园台阶高度、桌椅棱角、餐具质地甚至小至墙上挂钉都要考虑其是否会对幼儿带来潜在伤害。学校设施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同时,还应注意避免管理上人为制造的不安全因素。如某学校学生宿舍三楼住女生,一二楼住男生,为方便管理和保障女生安全,校方在三楼与二楼间设一铁栅栏,晚间上锁。此举表面看是安全了,却忽视了安全通道的封锁隐藏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就可能引发一场灾难。另外,各种设施的定期维护和及时检修也是避免安全事故的重要途径。如对学生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门窗玻璃、体育用具、体育设施、电器与电路、楼梯道路、消防设施、供变电设备做好常规定期检查,对毁损故障及时修理维护,方能将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五)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3]众多实例证明,很多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都与学校领导及师生安全意识不强,主观上重视不够,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有关。因此,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还必须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要利用集会、电视广播、板报、参观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师生进行经常性的防盗、防骗、防火、防病、防抢劫、防侵害、防泄密、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学生通过学习可以掌握必要的生活常识和安全防范基本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明确“应当”、“正当”与“不当”间的界限和关系,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不但可以有效保护自己,还可以在危险时帮助别的同学。同时,还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进行校纪校规教育,增强其纪律观念;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六)建立学校事故应急机制和自我保护机制,将事发后的损害降到最低。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很多都与学校应急机制和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有关。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处理时绝不能掉以轻心、草率、疏忽与懈怠。
学校应建立事故应急机制,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迅速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同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得到有效援助。这既是学校责无旁贷的义务,也是防止控制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有效减轻损害的最便捷方式。
事故发生后,学校还会因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严重者可能影响学校工作正常进行。建立学校自我保护机制对于降低事发后损害相当重要,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探索:
1.参加社会保险,使损害赔偿社会化。学校、学生参加社会保险,可使损害赔偿社会化,从而降低学生伤害理赔给学校带来的风险。学校由于过错给学生造成伤害事故时,其担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从而降低了学校的负担。同时,鼓励学生参加平安保险,在发生伤害事故时可以及时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也可以减轻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推行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建立学校事故保险制度。如日本绝大多数学校都加入健康会,一旦出现学校事故,学校或教师负有赔偿责任时,即可要求学校健康会支付赔偿。德国则将学校事故纳入法律规定之内,大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儿童都在保险之列,一旦发生人生伤害事故,即可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及帮助。[4]
2.在学生中推行医疗或伤害事故互助金的办法。即学生每学年交纳少量的费用组成互助基金,在发生疾病或伤害事故后,从互助金中给予帮助。这种做法灵活方便,帮助及时,有推广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
[2][3]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M].2002.9.1.
[4]徐统仁,张永清.关于学校事故的法律思考[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