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4月16日开始返还2008年停驶机动车养路费
2009-06-01刘勇
刘 勇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收稽查处了解到,自4月16日开始,市路政局将开始对个人机动车实行第一阶段的养路费集中返还。持有牡丹交通卡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于20 0 9年5月15日后登陆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网站www.ylfzhj.bj.cn查询资金到账信息,也可查询工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或致电95588查询。《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返还应减征养路费的通告》中明确指出,返还应减征养路费的机动车包括:
(一)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按尾号分单双号行驶的机动车及停驶的黄标车返还3个月养路费。
(二)20 0 8年10月11日至20 0 8年12月31日按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机动车,返还一个月养路费;但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初领牌照的机动车,只返还12月份已缴纳的养路费。
(三)20 0 8年7月1日至20 0 8年12月31日间初领牌照的机动车,因缴纳养路费时已减征奥运期间应减征的养路费或未受单双号行驶限制,只返还因每周停驶一天而应减征的养路费。
据悉,20 0 9年初领牌照的机动车和不受行驶措施限制的机动车,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作业专用车辆等等不予返还养路费。奥运会期间,当月擅自违章上路一次的车主,不享受当月的返还额。
记者了解到,养路费的返还均通过银行转账,不返还现金。养路费返还办理,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一)通过工商银行集中返还20 0 9年4月16日至4月30日,通过工商银行对个人机动车进行集中返还。
(二)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返还2 0 0 9年5月4日至9月3 0日(节假日除外),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机构按车牌尾号分阶段对单位及不能采用集中方式返还应减征的养路费办理返还业务。具体安排如下:
车牌尾号为1、6的车辆:返还时间为2009年5月4日至5月31日;
车牌尾号为2、7的车辆:返还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
车牌尾号为3、8的车辆:返还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
车牌尾号为4、9的车辆:返还时间为2009年8月3日至8月31日;
车牌尾号为5、0的车辆:返还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对于同一户名下有多辆机动车的,可任选一辆机动车尾号办理养路费返还手续,超过10 0辆的,可电话预约返还办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