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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思考

2009-05-31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7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范 君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自1990年形成以来,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融资等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初步建立了规模较大的市场体系,但相对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而言,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起步期,存在着外部环境不完善,上市公司质量不高,证券公司违规操作,投资者自身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等问题,不可避免的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而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市场繁荣发展的基石。

关键词:投资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7-0165-02

1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分析

1.1法律和基本制度不完善,监管存在漏洞

2004年初,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空前的关注,2005年4月29日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也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健全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第一,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虽然对证券交易、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的收购等规定了一些条件和要求,但是这些法律侧重于从宏观上进行立法,对于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未从微观上予以细化,投资者在对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会出现各种困难。第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但《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只做了框架性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是不及时予以公告‘发布和散布虚假信息,小道消息盛行‘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地披露,而是采用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进行披露。公司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和规范性得不到保证,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第三,监管存在漏洞,信息披露制度通常对上市公司资产情况及变动,购买者持有证券进行披露,即对已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的这些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对信息披露的不实和偏差进行监督和责令整改,但是对信息披露的遗漏及未披露原因却未重视,监管方无从对那些遗漏的信息所关联的事项进行监管。另外,对于证券公司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还存在一些漏洞。

1.2上市公司质量不高

一些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和上市时,虚构公司的资产和业绩,虚增利润以达到上市和发行股票的目的,同样,一些企业在发行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时,虚构企业业绩,提升企业质量,以此通过评级机构的评级指标,达到融资的目的,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在发生兼并重组进行管理层收购时,公司的管理层通过调剂或隐藏利润的方法扩大账面亏损以达到低价收购的目的,并且很多进行管理层收购的公司对收购资金的来源以及还款方式等并不披露,都讳莫如深,定价方面多为暗箱操作,桌面交易和案下交易互补。这一方面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1.3投资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证券市场中推出的创新产品以及交易机制对投资者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而我国证券市场大多数投资者是中小投资者,他们没有投资专业知识,投机色彩很浓,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在很多情况下受损害的投资者不去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分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2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完善:

2.1完善相关法律和基本制度

第一,我国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对出现的一些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令人欣喜的是:2008年8月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发展与完善”国际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他透露,作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的一项重要法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正在起草之中。第二,我们应该避免立法中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加强对诉讼的保护力度,拓宽诉讼的渠道,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同时进一步扩大民事责任涉及的范围,设计详细、缜密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使之有较强的操作性。

2.2完善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

第一,应该坚定监管目标,证券监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资本市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证券监管应坚定监管的目标,即如何维护和体现市场自由、平等的真正内涵,如何公正的对待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充分运用监管信息,消除监管渠道障碍。监管活动从本质上是一种事前行为,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中出现的违规现象,监管机构只能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因而监管机构应利用已经掌握的信息,消除监管渠道中存在的障碍,在事前防范,尽可能把违法违规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三,完善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保持监管的独立性,应该细化和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行使监管职责,对于监管对象。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工作,努力解决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操纵市场这三个顽症。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律师及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查。在监管权力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SEC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以及独立行使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的特征,增加我国监管机构的“准司法权”。同时,还应该保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确保监管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此外,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应做到监管机构监管和市场参与者自律相结合,逐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交易所把关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2.3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美国大法官Louis·D·Branders对信息披露制度作了这样的阐释:“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政策而被推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信息披露制度应符合的标准有: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适法性和易得易解性。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完善主要是解决好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三方面,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首先要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健全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要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加大执法力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幕交易和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违规的事件,证交所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来约定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负责上市公司日常的披露工作。证券业协会则应制定内部自律的信息披露规则。另外,还要发挥中介机构等的审查、评价作用。最后,监管部门应提高违规成本,使违法者终止铤而走险。我们还可以结合独立董事制度,将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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