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的话语意义
2009-05-30高观
新民周刊 2009年32期
高 观
所谓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是指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的情形下,公民、企事業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这一维权路径障碍重重。长期以来,环境公益诉讼鲜有个例。环境污染事件最大的特点是损害了公共利益,以私利受损为立案标准。2009年7月之前,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领域,社团组织作为原告的环保公益诉讼都被法院拒之门外。
如今,全国首例社团组织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已被法院立案。这表明,社团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开始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公益行政诉讼获得立案还有更深远的意义,这表明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力量,可以通过“告官”来发挥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