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的困局
2009-05-30王雷杨江阿玉成
王 雷 杨 江 阿玉成
作为调查委员会的一员,我昨天(1月20日)全程参与了调查。由官方召集组织网民、媒体组成调查委员会,对一刑事案件进行调查,这种方式在中国还是第一次,虽然我做了近十年记者,采访过许多案件,但像今天这种“身份”去调查,也是第一次。
刑事案件的侦查、立案、审理有一整套程序,对应的职能部门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它们的司法权力来源于国家授权。记者采访虽然在我国还没有得到立法保护和规范,但是舆论监督是媒体的天然功能,早已深入人心。与司法机关强大的权力相比,新闻媒体权力的边界要模糊得多,而昨天才成立的调查委员会,它的权力有多大?边界在哪里?调查委员会很快就遇到了这些问题。
到达晋宁县公安局后,调查委员会成员、媒体记者与该县公安局、检察院7名负责人在会议室展开了第一轮询问。如果说询问的环节顺利,那么调查委员会的“危机”很快就出现在晋宁县的看守所内。
晋宁县公安局闫副局长表示,考虑情况特殊,经请示后,准许调查委员会成员进入看守所——可以说,调查委员会突破了法律的规定。
在看守所内,当调查委员会要求与李荞明同仓的嫌疑人见面时,原本已同意的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却突然改变了主意,拒绝调查委员会成员会见嫌疑人。
這给调查委员会带来很大困惑:会见嫌疑人被认为是最有可能“查明真相”的方法之一,但是调查委员会是否有权力这样做,却是我们之前没有想到的。
我认为,尽管社会舆论对办案的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表现出极大怀疑,但释疑的调查及最终结论仍应该是相关部门,例如上一级公安、检察院或纪委等单位作出,调查委员会没有权力,也缺乏专业能力去“侦破”案件,调查委员会不能用违背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方法手段谋求真相、公正。
如果大家对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甚至更高级别的司法部门丧失信心,那是我们的司法制度出现了问题,正如湖南湘潭黄静案,在公安部物证专家都介入调查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仍引起极大争议甚至质疑一样。
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随后又以涉及机密为由,拒绝了调查委员会查看9号监仓监控录像和其他证据的要求,对此,调查委员会也没有办法。
我认为,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的这次调查,虽然没能“查明真相”,但如因此就把这次活动指称为“作秀”、炒作,仍然是有失公允的。
首先,调查委员会的介入,使案件的更多细节得以披露,从而使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作弊”的风险增加。
其次,通过这种独特的调查方式,使得更多普通公民有了一条新的渠道更接近真相,想到那些闭门侦查、闭门立案、闭门审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这条路径至少提供了一种新形式的监督——虽然这种监督还很不成熟。
再次,今天我认为自己有两个身份参加了调查,一个是调查委员会成员,另一个是作为首发李荞明案件的云南信息报副总编,相比我近年的案件采访经验,能让公安、检察院坐在对面有问必答,在几年前甚至几个月前都还是不可想象的。也就是说,调查委员会的形式,对中国媒体舆论监督的价值意义深远。
最后,调查委员会本身就是一个鲜明的信号,可以解读出政府对主动公布、公开信息有了更大压力,也具备了更自信的心态,而公众参与公共事件的热情、愿望、渠道与技巧,也发展到了一个新高度。
虽然全国第一次民间色彩的调查委员会的第一次调查,在仓促中起步,有很多问题、不足,但如果能有更多人提出建设性意见,使其更符合法治精神,更具有操作性,那么,这一次中国大众民主监督的重要尝试,意义便大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