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课题组论文造假为何成谜?
2009-05-30熊丙奇
熊丙奇
浙江大学李连达院士课题组14篇论文造假事件,从去年10月事发到现在,已逾4个月,论文的第一作者贺海波在被查实论文造假之后,已被浙大解聘,可是,眼下,有关院士该不该承担责任,却仍未有定论。
本来,按照国际通行惯例,一旦发现论文造假,所有署名者,不论其是名校校长,还是鼎鼎大名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均应当承担责任。可是,对于此起造假事件的责任认定,浙大和院士却抛出“不知情说”和“动机论”,让清晰的责任承担,陷入谜团。
先看“不知情说”。浙江大学与院士本人,至今坚持认为院士“不知情”从而不承担造假责任,浙江大学对此作出的情况说明称:“贺海波在浙大进行博士后研究期间,其论文存在剽窃、一稿二投、擅署他人名字、擅署基金支持、捏造知名专家帮助修改英文等学术不端行为……论文造假事件主要是李连达院士所带的博士后贺海波个人行为,其他作者并不知情。”
浙大和当事院士,为力证院士对造假论文“不知情”,可谓绞尽脑汁:校长亲自接受记者采访,说 “院士大部分时间不在学校”,而院士本人也坦承,自2004年应聘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后,由于年龄原因,与浙大约定每年只去5—6次,每次5—6天,除学院事务外,每次仅能安排1天召集研究生开会,对他们的选题、研究计划等进行指导,而在其他方面的监督管理不够。并说自己英语基础不好,平时读外文刊物的时间不多。
再看“动机论”,浙江大学的校长,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找不到院士造假的动机”。校长的原话是,“他已经是院士了,你说,包括一篇文章投两个期刊,或者一篇文章东拼西凑,把别人的东西弄到自己的论文里,他有必要这样做?”而与校长不谋而合的是,这名院士也抛出了“动机论”,认为多次写举报信的祝国光此次不遗余力地打假,根本原因出在自己一项即将公布的研究成果威胁到了祝国光所服务公司的商业利益,该研究结果表明,该公司生产的用于冠心病治疗的某药物的实际疗效与宣传效果不符,于是该公司试图收买李院士不成,便出现了祝国光的举报事件。
国际通行惯例于是遭遇“不知情”与“动机论”,可是,这“不知情说”本身,恰恰暴露出我国高校存在另外的与论文造假同性质的造假事件:人才“假引进”以及“假导师”制度。近年来,不少社会舆论对院士四处兼职和高校人才引进,广为质疑,包括邱成桐先生就曾批评国内名校的人才引进大多是“假引进”,引进人才根本就是只挂名头、只拿薪资、只骗国家课题资源却不干事,对此,高校曾严正声明,说院士兼职、弹性引进海外人才,充分发挥了人才的作用,强大了师资队伍、增强了学术实力,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现在,为力证对造假论文“不知情”,学校和院士终于承认,院士大部分时间不在学校、每年只来学校5-6次。这种引进,是不是“假引进”呢?如果以此为线索,再去逐一调查高校所引进的人才,可能会发现更多不为人知的利益真相。
同样,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不少高校“导师不导”,让研究生处于放羊状态,也时有批评,可是,高校往往死不承认,反过来以研究生所占在校学生比例数,来标榜学校已经在这一数据上接近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并以所谓国家优秀博士论文的获奖篇数,来强调研究生培养的高质量。现在,浙大和院士终于承认,所谓导师,尤其是某些名人导师,不过是“挂名”而已。试想,如果有严格的导师负责制,导师对造假论文署名“不知情”,不是很荒谬么?——国外大学只要查证学生论文造假属实,所有署名者一律承担责任,就是基于这一制度——眼下学校主动界定导师对十数篇论文署名均“不知情”,不是表明根本没建立或不执行“导师制”么?
而“动机论”则充分暴露办学者与学者的法制意识淡漠,以及努力对真相的回避。众所周知,在铁的事实面前,“动机论”是苍白无力的,依法治理的基本思路是,以证据为基础,实事求是,你不能因为检举者动机不纯,而否认事实,也不能因自己地位和声望与事实不“匹配”,而否认既已发生的事实。事实上,如果要分析“动机”,与校长的逻辑恰恰相反,笔者认为,由于院士长期不在学校工作,虽然学校没有业绩考核的压力,但是,出于面子,院长之名、课题组负责人之名、指导老师之名等“挂名”挂得不好意思的院士,恰恰期望自己所在的课题组能出一点成绩,以便自己能对得起“挂名”,这不也可视为论文署名的动机?而且,长时间不为一所学校工作,却当“挂名院长”,并招收博士后,这与没有参与论文写作,却在论文中署名,在某种程度上说,不是一个性质么?
把简单的责任问题复杂化,实则因为这背后有不简单的利益。人才引进牵涉到学校全局管理、国家的学术资源配置、学术评价与评奖、学校论文数量与排名;导师制度则关系到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所以,高校才不忍在学术打假中去触及根本的利益格局,于是,学术打假给公众留下的印象就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找替罪羊”。“不知情论”和“动机论”则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大学建立良好学术环境的失望情绪。(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