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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股份:曹德旺遭遇“纳税门”

2009-05-29

环球慈善 2009年5期
关键词:福耀曹德旺公益事业

莫 关

今年3月以来,“福耀玻璃”、“曹德旺”突然成了捐赠界的热门词。各大媒体对曹德旺捐赠股票的事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近乎“轰炸式”的报道,而与此相关的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因为,现行税法只有有关捐钱或者捐物的相关条款,对“捐赠股份”这种新的形式,并没有明文规定。按照税法的基本原理,曹德旺肯定是要缴纳相应的税款的,问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又怎么缴纳呢?

捐赠股份,曹德旺创立捐赠新模式

3月3日,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耀玻璃”)发布公告称,经公司董事局与董事长曹德旺本人协商,曹德旺拟捐出自己所持有福耀玻璃的5.9亿股份,成立慈善基金会。捐出股份占其家族所持福耀玻璃股份的58.8%,占公司总股本的29.5%。按照福耀玻璃当时的股价计算,这部分股份总市值接近40亿元。

曹德旺目前以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鸿侨海外有限公司3家公司名义实际持有福耀玻璃股份约10.8亿股,扣除近期将向小股东支付股改追送股份7700多万股,他实际持有股份约10亿股。在此公告发布前,曹德旺曾高调地透露,他拟捐出其名下70%的福耀玻璃股份,即7亿股,成立慈善基金会,而这一比例后来调至58.8%,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触及证监会关于全面收购要约的相关规定。

综合各大媒体的报道,曹德旺捐赠股份的具体操作是:先设立非公募性质的以其父亲名字命名的河仁基金会,再将其名下58.8%的股份过户转让到该基金会,由基金会来规划和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的助学、救灾、济困、救急、宗教等慈善公益事业。河仁基金会的收益将来源于股票的年底分红收入和在一定比例内通过高抛低吸运作投资的股票。基金会届时可能委托给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甚至其他基金来运作,或单独成立一个部门,聘请几位操盘手来运作。

近年来,企业或企业家捐资成立慈善基金会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界的一股潮流。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1340个基金会中,非公募基金会达436个,比上年增加24.9%,高于基金会总数17.1%的年增速。在这股潮流中,以个人股份的形式捐赠目前仅此一例。曹德旺算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按照有关规定,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前者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后者不能,且其成立的原始基金必须是货币并且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曹德旺拟成立的基金会就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史无前例,究竟如何适用税法?

曹德旺捐赠5.9亿股份成立慈善基金会的消息发布后,立即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人们在对其慈善义举纷纷表示称赞的同时,业内专家也对其捐献股份成立慈善基金会可能遇到的税收安排表示出很大的兴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只要通过规定的渠道捐赠现金和物资,都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获得税前扣除。而曹德旺计划设立的是以股权运作为主的慈善基金会,他捐出的是股票而非现金,也非可以折算为现金的物资。曹德旺这一开风气之先的运作模式,该如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颇为引人注目。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在股份捐赠环节,根据可能实施方案的不同,曹德旺和他的企业可以享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研究所所长高金平认为,曹氏家族可以以曹德旺名义将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鸿侨海外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股份,捐赠给拟成立的河仁基金会。捐赠后,河仁基金会通过拥有3家公司的股权间接持有福耀玻璃的股票。河仁基金会进行公益事业投入时,不能直接通过二级市场流通股票获得现金,只能通过3家公司转让股票,由3家公司将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河仁基金会。

此种捐赠方式,属于个人名义的捐赠,曹德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在捐赠的当期曹德旺没有足够的收入抵减,则他的捐赠支出将无法获得足额的扣除。

曹氏家族通过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鸿侨海外有限公司3家公司,将持有的福耀玻璃股票捐赠给拟成立的河仁基金会也是一种可行的方案。业内知名税务危机处理专家郭伟认为,河仁基金会可以直接以股东身份从上市公司获得股利,也可以通过转让股票获得现金,然后用于公益事业投入。3家公司将持有的福耀玻璃股票捐赠给慈善基金,属于以企业名义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在税前获得扣除,但允许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会计利润(捐赠后的会计利润)的12%。如果当年的会计利润的12%不足以支付捐赠支出,3家公司可以分年度捐赠以获得税前扣除。

北京得威京会计咨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肖大勇认为,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鸿侨海外有限公司3家公司用上市公司以后年度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或者分期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现金,然后分期将现金捐赠给河仁基金会,再由河仁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投入也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3家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的现金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转让股票取得的价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年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只要不超过会计利润的12%,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捐赠支出超过会计利润12%的部分在当年及以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不得扣除。

链接:常见的捐赠模式及税务处理

企业进行的捐赠有的可以税前扣除,有的不能税前扣除,而且捐赠的东西不同、途径不同、用途不同,税前扣除的比例也不尽相同。

首先,捐赠对象不同,会有不同的税收处理。根据现行税法,纳税人必须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可以按比例进行税前扣除。如果直接向受益人进行捐赠,则不能享受任何税前扣除的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对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作了明确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因此,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得到税前扣除,往往会选择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并根据扣除比例的不同,在各种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之间进行选择。

其次,捐赠用途不同,税收处理也不同。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必须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主要有4大类: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公益性捐赠只有用于以上4个方面才能税前扣除,用于其他方面的不能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向另一家企业进行的捐赠就不能税前扣除。

第三,捐赠方式不同也意味着企业要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主要有捐钱和捐物两种形式。当企业以实物进行捐赠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要将捐赠分解为销售和捐赠两笔业务,其纳税调整前所得应根据会计利润作相应调整。对于不能全额扣除的现金捐赠,要计算扣除限额,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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