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给国内外消费者以信心
2009-05-29李佐军
李佐军
食品是老百姓最基本的消费品。2007年中国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3.1%,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6.3%。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城乡居民食品消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明显较高,这反映了食品在中国老百姓生活中的地位很高。
颁布《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就是要从制度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近之所以高票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与去年的“奶粉事件”有一定的关系。“奶粉事件”使国内外消费者对中国的食品产生了某种怀疑。颁布《食品安全法》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提高国内外消费者对中国食品乃至整个制造业产品的信心。尽管法律还有一个执行问题,但出台法律无疑就会给国内外消费者以信心。
为了调动消费者打假维权的积极性,《食品安全法》提出了“假一罚十”的规定,这将对消费者打假维权形成巨大的激励,对生产者制假售假形成巨大的约束。消费者打假维权往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折腾很久收益甚微,消费者就不会做,不会去与厂家较真。国内的个别产品假货比例之所以很高,原因就在此。而只有当消费者觉得打假维权值,他才会去较真,才会真正起到抑制生产厂家制假售假的目的。这一规定对那些产量特别大的品牌企业约束作用更为明显,因为造假代价太大。制定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通过提高违法的成本或代价来达到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
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食品安全法》规定地方政府必须负监管总责,这是一个符合中国实际的制度安排。由于中国很大,不可能都指望着中央政府和食品监督管理局来实施监管。地方政府对于辖区内的企业情况比较了解,人手较多,监管距离近,交通和信息等方面的成本都较低。因此由地方政府来负总责,可以更有效地遏制造假行为。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责任很大。某个地方出现造假行为,将对地方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现行的《消法》,最主要的问题是消费者的权益怎样来维护,怎样来有效地维护。同样,《消法》里面也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但对于消费者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消费者太分散,单个人去维护法律经常是得不偿失的。所以,现在“消法”需要完善的就是怎么让消费者更低成本地、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消法》需要改进的一个方向。
比如说消费者发现了自身的权益受损害,他不一定要自己单独去面对商家,对于商家来说,单个的消费者是弱势者,而是可以通过比较通畅的渠道来反映情况,比如消费者协会、其他行业性组织、社会、民间组织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这些组织能够比较高效快速地对生产者传导信号、施加压力,同时加强惩处的力度。这是我认为《消法》下一步从机制上改进的方向。
法律是规范各个方面主体的权力的安排,通过法律可以有效地影响各个方面,《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于监管部门、生产者、与此相关的各种利益主体,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主体。如果没有规则的话,强势群体就会损害弱势群体。这个是法律最大的一个意义。
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依据法律。生产者也要权衡,依据法律来判断,生产安全食品有什么好处、生产不安全食品会付出什么代价。
我国城乡居民三分之一以上的收入都是用在消费食品上面的,从这可以看出在内需上占有多大的份额。如果食品不安全,很多的消费者就会在食品方面降低消费的比重,或者会选择国外的产品,降低对国内产品消费的比重。如果食品不安全,消费者就会在可吃可不吃的食品中选择不吃,在能有替代的物品中,选择替代的物品。这样就降低了消费食品的比重,当然,这是不利于扩大内需的。
反过来说,我们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加强了食品的监管,提高了消费中国生产的食品的信心,那么,人们可以放心地去买。这样的话就提高了中国食品的消费的量,因此对于扩大内需是有帮助的。因为中国现在食品主要是涉及到农业,食品的加工业、流通环节很多方面,扩大消费对于刺激这些产业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