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09-05-25庞新江
庞新江
[摘要]银监会成立后,我国正式形成了分业监管和机构性监管的监管格局,与国际统一、功能性监管的趋势相背离。在监管理念、法律建设及金融服务等方面与西方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新形势下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借鉴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有益经验,摒弃其不足,使我国金融业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并能在国际上与列强展开竞争,赢得一席之地,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统一监管;功能性监管;依法监管;金融服务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36X(2009)04-0183-04
2003年,我国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随着国际上对金融业实施混业监管的趋势加强,我国人世后与国际金融业的逐步接轨,是否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理论界和金融界展开了认真的讨论。
持赞成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的观点如项卫星、李宏瑾(2004)、曹红辉(2006)等认为: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是国际发展的主流。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讲,我国应该实行混业经营。支持现有分业监管、机构性监管的观点如任志刚、张炜(1004),卢春燕(2006)等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混业监管是分业监管体制长期发展的结果,我国暂不具备混业监管的环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研究,为解决我国的“分业、机构性监管”与“统一、功能性监管”之争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实践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实践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较为复杂。从横向看,不同金融业务有不同监管主体;从纵向看,不同级政府又是不同监管主体。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货币监理局、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主要受联邦证券法的管辖,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美国的保险机构由所在各州保险局负责,这种错综复杂的金融监管体系使人眼花缭乱。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特别是银行监管体系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近年来,通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多边机构,美国对制定全球性金融监管标准也施加了相当的影响。由于在州和联邦当局之间划分管理职责的双重银行结构,以及参与商业银行监督的三个联邦机构共存。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由多家机构分头负责,使银行监督过程十分复杂。美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决定了美国分权监管的原则和监管体制的地域多样化和职能多样化。从其构成来看,由于分权式联邦整体等因素的作用,美国的监管体系亦存在着政出多门、职能重叠等弊端。但总的来说,对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高效及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的确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实践
英国是自由民主思想的发源地,其社会各个层面无不深受这一传统的影响。在经济运转上表现为崇尚自由契约和“无形手原理”,在法律传统上则表现为规则缺失,往往援引判例进行仲裁。中央银行的监管主要以“道义劝说”和“窗口指导”为主,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增多,以及业务交叉和市场交易的扩大,仅仅靠道义约束进行监管,逐渐显现出各种不足。因此,为了跟上金融市场发展的脚步,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英国逐渐通过制定正式的法规,完善外部监管体系来加强银行监管,并在1987年颁布《银行法》,明确了英格兰银行是“英国银行业唯一的监管机关和银行法执行当局”的地位。
随着近年来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欧洲统一市场发展步伐加快,为了使银行监管与经济、金融形式相适应,英国于1997年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政府负责制定通货目标,而确定基础利率和实现通货目标的责任将从政府转移到英格兰银行,而且赋予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政策的权力,同时宣布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被移交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FSA成立后,英国的金融监管框架发生了巨大变化,不仅降低了金融监管费用,而且集中了金融监管的监管权,由FSA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的监管,在这种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的监管也更为透明和公平。
(三)日本的金融监管实践
日本的金融监管实施的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在1998年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之前,由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同负责金融监管。大藏省是日本的最高经济主管部门,作为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拥有极大的金融监管权。日本银行在行政上受大藏省的监管,只有有限的独立性。日本银行主要负责对在日本银行开设往来账户或需要在日本银行获得贷款的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与资产质量的监管。
1998年,日本政府进行了金融改革。大藏省的金融检查和监督职能分离,成立了新金融厅。金融厅是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检查和监督。日本银行则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但由于执行货币政策需要了解和把握金融业的运行状况,因此日本银行保留了对所有与其签订交易合同的金融机构实施检查的职能。
在监管方式上,日本金融厅的监管方式以职能监管为主,即各职能部门按照监管业务的性质进行设置。改革之后的金融监管体制比较注重监管的协调性和统一性。金融厅的监管对象主要是大型金融机构,其监管重点是对上一次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改进,侧重对金融风险的检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则委托财务省下面的地方财务局代为监管,检查的重点是地方银行遵守法律的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二、美、英、日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与完善的,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业务分工、竞争的激烈程度等都会在不同的方面影响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变化。随着金融监管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全球金融活动的联动性及风险性增加,这使得各国联合金融监管的呼声进一步高涨。为了应对新出现的问题,美、日、英等国金融监管出现近似的监管手段,并朝着大体一致的方向转变。
(一)监管主体的强化
近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发展,金融机构传统业务界限被打破,银行之间及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并购浪潮兴起,结果出现了一批综合化经营的超级金融机构。为此,一些国家又专门建立或准备建立了针对这类机构的监管部门,金融监管主体又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不同于20世纪30年代那样的集中监管。比如,1997年英国成立了对金融领域实施全面监管的“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取代英格兰银行的监管
职能。美联储和日本金融厅的成立亦有异曲同工之效。
这种超级监管机构统一了对“全能化”金融机构的监管,因而具有一定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管理机构规模的扩大,或者说管制机构的减少,使得一些稀缺的资源可以被共享,这种制度安排会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带来一定程度的规模效应;超级监管机构也会带来范围经济,即因同时管制不同的职能领域而享受成本降低的好处;有可能更好地与金融超大型企业相抗衡,更有效地、全方位地监控业务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单一监管机构原则上可以避免政出多门所可能导致的政策不一致、相互重叠或出现监管真空;还可缓解监管人才匮乏的问题,使有限的人才资源得到集中和有效利用;在相对简单的结构下,更容易确定和分清管制的责任,避免相互推诿的发生。
(二)监管内容的演变
从监管的内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衍生商品市场的迅速崛起,导致金融监管对象进一步增加。1997年,美国商业银行从事金融衍生了具交易的表外业务高达25.4万亿美元,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业务仅5万亿美元:各国监管当局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从单纯的表内、表外业务扩展到所有业务。从监管的重点来看,以往的金融风险监管侧重于信用监管,但银行还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因此当前国际金融业的监管除信用监管外,还重视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早期最基本的分析是计算投资预期受益的易变性,即计算方差或标准差。随着可以市场化的资产结构越来越复杂,金融衍生工具越来越多,传统风险管理技术的局限性日益暴露出来。在外部监管所显示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人们逐渐认识到需要对风险分析做出新的洞察。1994年2月,国际证监联合会(IOSOCO)发表了(柜台衍生产品交易运行风险及金融风险控制机制),要求全球从事衍生产品的交易所及各国监管机构必须对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清算风险及法律风险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三)监管范围的扩展
从监管范围上看,国际金融监管也从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转向以最低资本标准、监管当局的检查及市场自律三个层次的全面监管。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和各种衍生交易工具的出现,使各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各个专业性很强的监管机构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优势对金融体系中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新资本协议)咨询文件,继承了1988年老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同时吸取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原则,即改进最低资本要求计算框架、发展监管评价程序以及强化市场自律。
三、西方金融监管中的缺陷与不足
自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之后,美国已经正式确立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但分业监管的模式并未改变,由次造成更多的政策漏洞。例如,次级抵押贷款本身由美联储监管,但在次级抵押贷款基礎上衍生出来的MBS和CDO,从理论上既属于美联储监管。也属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但事实上正是因为这种金融衍生品打擦边球,最终美联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都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金融机构过渡追求风险,监管当局倾向于放松管制,最终导致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过度发达而严重背离力实体经济,继而爆发金融危机。
次级债危机爆发后,众多学者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金融监管进行了新的思考,认为美国政府过于专注经济的发展,金融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基本没有监管;对商业银行肆意扩张信贷、降低贷款标准发放贷款时基本没有监管,忽视了房贷风险的政策导向。美国政府把次级抵押债券所涉及的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责任拋给信用评级机构甚至是次级抵押债券所涉及的金融衍生品的开发者。而这些监督者又多是次贷业务的积极参与者,很难保证他们能严格的执行监管措施。
四、西方金融监管实践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伴随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其监管体制的构建,都紧密结合各国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与改革,既要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还要通过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积极应对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挑战。
(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由原来的机构性监管向统一的功能性监管过渡。功能性监管能够很好地对混业经营实施监管,它至少有这样一些好处。(1)形成规模效应。从理论上说,在投资规模既定或经营成本既定的情况下,其业务量越大单位成本越小,从而企业经济效益越高。由于统一监管可以使监管资源由不同业务部门或机构共同分享,其总体经营成本通常应低于每一机构单独经营时的成本总和。(2)分散金融风险。从业务多样化角度看,由于混业性金融机构从事不同领域的业务,其业务波动的周期与基础多有不同,因此,当其中一个部门或机构的业务因某种原因陷入低谷时。可以由其他部门的受益冲抵,而不至于对该金融机构本身产生重大乃至致命的影响。(3)调整灵活。从业务发展角度看,监管机构发现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某些业务因竞争力不强、需求不足、经营不善或业务品种过时等外在或内在原因导致前景不佳时,该机构完全可以审时度势进行内部业务调整,果断转入其他市场。(4)司法裁决权明确。银行监管者主要关心的是确保银行系统的安全健康,保护银行和存款超过保护投资者,他们在保护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方面不如证监会那么多,因此让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业务,银行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业务是明智的;根据功能分配监管司法裁决权,也允许使用一致的监管理念。(5)避免监管混乱。
实行制度性的转变,是解决我国金融监管落后的根本出路。在对外开放条件下,不仅会有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同时我们的金融企业也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他们的金融企业也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那么,要与国际接轨,就首先要在体制上与国际接轨。
(二)依法监管
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依据仅有《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退出法》、《外资银行管理法》等文件,尚未形成比较完整的监管法律系统。美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尤其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更是将美国依法监管推向巅峰。英国、日本先后颁布、修改了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充了英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
一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是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使用较少。在加入WTO后,如何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缺
乏综合监管的法律权限,现有的监管法律刚性太强,缺乏灵活性,导致实施效果欠佳,制定综合性监管法规《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非常必要。新的管理法在指导思想上,应借鉴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定和成熟经验,适当补充合规性监管内容,以风险监管为突破口,强调监管在法规中的地位和分量,提出适合风险监管的金融监管措施。同时要制定法律实施的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清理、整理。
(三)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不论是从金融监管的历史来考察,还是从金融监管的发展来分析,金融服务都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而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完善也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支持。第一,金融服务先于金融监管而存在。这在中央银行发展的第一阶段表现得尤为明显,它们要么本身就是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要么就是兼营商业银行业务的私人股份银行。因此,提供金融服务便自然成为其自始至终的主要业务之一。第二,从中央银行的发展看,金融服务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成本,提高了监管的效率。金融监管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以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被监管者提供的报表是依据之一,但很难保证其真实性;现场稽核虽然可以确保真实,但不能满足及时性的要求,且成本较高。而通过金融服务却可以较为容易地解决这个问题。金融监管所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降低被监管者的心里预期,使各金融机构能服从监管并积极予以配合。所以在服务中进行监管,既可以提高监管的成效,降低监管成本,又可以牵制被监管者,并得到后者的配合与支持。第三,从完善金融监管看,科学的金融监管需要金融服务的支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出现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无不对监管当局提出了挑战,只有和被监管者保持密切的联系,才能把握每一步骤的脉络,这同样离不开金融服务。通过提供各种服务,不仅能掌握最新的动态,而且可以了解被监管者的需求,进而科学、合理地在监管方面进行创新。既实现了监管目的,降低了个别的和系统的风险,又顺应了潮流,提高了监管机构的权威。
我国的金融监管在这方面做的远远不够。我国的金融监管之所以不重视服务,是有深刻原因的。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中央银行是由政府组建,从一开始它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是管理机构,较多的是强调管理、指導,服务方面可谓是先天不足,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又片面地理解监管,将监管等同于管制,未能与服务联系起来,使之后天又不足。银监会刚刚成立,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历史也很短,虽已开始重视服务,但落到实处尚需时日。
[责任编辑:李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