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小议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几种常见的误区

2009-05-24卢玉华

关键词:认识误区原则

卢玉华

摘要:会计法在内容上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也给会计管理工作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带来较大的影响。如何增强会计法对会计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约束力,真正树立会计法的权威,是会计法制建设中很重要的课题。为此,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若干解决建议。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 认识 原则 误区 建议

0 引言

会计法把单位(企业)负责人作为承担会计的法律责任主体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有些概念法律判定标准模糊,含混不清,导致在实际贯彻实施过程中,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

1 会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理论上,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类:一是主观归责原则,又称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客观归责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

1.1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存在违反规范的行为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行为人只要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可以不承担责任。长期以来,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会计职业人士基本上都采取了此原则。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对有关行为进行社会性的价值评价,从而使行为的是非界限和责任界限得到明确划分,并有助于使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得到准确判定。

1.2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进入20世纪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会计职业领域有了一席之地。其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侵权法的确立对会计责任归责产生了直接影响、公司财务舞弊与欺诈使社会提高了对会计职业的责任要求、会计职业履行职责的过程和质量难以为外界直观地观察等。

无论是会计的反映职能还是审计的验证过程,都存在着大量的主观判断。会计职业活动的特点凸显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会计法律责任不合理的一面,即无过错责任体现了社会公众对会计职业行为及会计信息提供的“保证”的过高期望。因此,应选择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会计法律责任的原则。此外,还有如下理由:①过错责任原则在规范会计行为的同时尊重了会计行为的相对自由;②过错责任原则所确立的会计法律责任起到了教育和预防作用;③过错责任原则所确立的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保持了适度的弹性。

总之,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其在行为指导、道德评判等方面的独有功能已获公认。相反,无过错责任原则会使会计职业界为规避责任而减少对社会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会计职业的健康发展。

2 认识误区

针对以上原则,结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在这里分析一下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一些常见误区。

2.1 对单位负责人的认识误区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因而要从单位内部入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2.2 对会计人员工作的认识误区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对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

2.3 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而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理论上却有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一。在认定时,应先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

2.4 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规章之中都作出了一定要求,除需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忧。可见《会计法》的普及工作到目前为至不是可以暂告一段落,而是需要进一步推进。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这一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会计队伍的发展壮大,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 改进建议

综上所述,在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我们应当清楚的看到,其认识程度不仅仅关系到事后责任追究方面,还关系到法律对相关人员的教育、预测和评价等功能,要使会计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务必强化这方面的认识,因此笔者提议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

3.1 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应当面向基层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这些内容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对单位负责人的专门培训、讲座等方式普及,使他们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们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防范违法会计行为发生,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3.2 在会计管理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目前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中一般都设置了专门的会计监管机构,如省财政厅设会计处,地市级财政局设会计科,县级财政局设会计股等,但这些机构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会计工作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而且往往只注重事后对违法会计行为予以处罚,缺少事先的监管控制功能,如对于各单位会计工作不规范的治理完善,对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认定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可以考虑引进专门的人员,如法务会计人员,配合做好这方面工作,必要时也可聘请外部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协助。

3.3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制度,使会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划分各种主体相互之间的责任。应当指出,会计工作失范不能仅归结于会计制度的缺陷,其更深层的原因还应归结于许多单位内部治理机构的缺陷,各单位应首先健全自身的内部治理机构;其次,在追究各种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按各主体职责进行划分,从行为目的上去分析会计违法行为的真正操纵者,按其责任大小分别予以处罚,而不能只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再次,各单位应当建立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如财务审批制度、会计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等,完善现有的激励机制,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有违法行为的主体给予惩处或由监督主体行使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最后,各单位还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内部监督职能,建立内部审计机关,赋予会计人员相应职权,从内部防范各种不合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猜你喜欢

认识误区原则
十二星座的做事原则
圆锥曲线学习中的六种误区
关于野生动物行为的5个误区
解析几何常见误区
试论会计规范研究方法的剖析与回归
信息技术与小学数学课程整合摭谈
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
惹人喜爱的原则(二)
惹人喜爱的原则
原则与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