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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农业组织浅析

2009-05-21齐玉凤

科教导刊 2009年33期
关键词:中世纪欧洲农村

齐玉凤

摘要欧洲中世纪百分之九十的人生活在农村,所以某种意义上来说,中世纪的文化为农业文化,农民的弱势性使他们需要投庇,不占有和支配土地,所以最初农从而农民很少有政治参与权,绝大多数的人处于被统治的地位。

关键词欧洲 中世纪 农村

中图分类号:K13文献标识码:A

1 欧洲中世纪早期的农村

探讨农民生活必不可少他们的活动场所——农村。罗马人的文明是城市的,至少从表象来看如此。然而中世纪西欧的文明却是乡村的,无论从表象还是实质来看都是如此。罗马城市解体崩溃之后,中世纪的西欧朝着全面的乡村生活方式迈进。

1.1 农村概况

人们比邻而居,形成村庄。村庄是一个小社会,人们在这里耕种土地,繁衍后代,创造文化。而通过道路交通这一个个小社会被连接起来,构成中世纪这一大社会。

房屋建筑依地区特点而呈现不同的特色。我们可以在1975年出版的米歇尔.德.布亚尔教授写的《中世纪考古手册》一书中看到,木结构的建筑住房在中世纪的乡村到处可见,除地中海南部和某些树木稀少的地区以外,地中海沿岸多以石头为建房的材料,英国威尔士则以竹结构房屋为主①。而西欧大多数农村的房屋是土木结构的小茅屋。这种茅屋以泥巴墙为四面或两面支撑,以木制的三角形为拱顶,房顶多盖茅草或秸秆。将黏土草皮等混合,然后倒入由两块木板夹成的木槽,以人力夯实,待其干燥卸下模板,便成了泥巴墙。许多这样的房屋簇拥在一起就成为村庄。

村庄是一个较为固定的定居点。每一座房屋及其周围的宅地都是独立和不受侵犯的。人们往往将属于自己的房屋和宅地圈围起来,禁止他人随便进入,违反者将处以重罚。这样,外来者很难进入,他们只能在外部居住,于是构成了第二居住区。村庄周围往往有富饶肥沃的土地,供村民耕种取食。西欧河流众多,水源丰富,故村庄多为河流环绕,丛林草地密布。几乎每一个村庄都属于某一个或几个地方领主,村庄中的土地为领主控制,往往以庄园大地产的形式存在。大地产的存在与农民小农经营构成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的两极。领主自己进行独立经营的那部分被称为自营地,农民租种的部分称农民份地。领主自营地的经营体系建立在剥削农民劳动的基础之上,这就是劳役地租。农民无偿为领主耕种庄园的土地,来维持自营地的运转。

1.2 农业组织

公元6世纪初颁布的《萨利克法典》是法兰克国家封建化早期习惯的汇编,其中土地占有形态有:公社所有和王室与地主所有。是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的集中体现。马尔克是日尔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形成的农村公社组织,其以地域关系为基础,其中规定农民的房屋及其园田地为家庭私有;耕地仍属公社所有,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森林、牧场、水源为集体所有,共同使用,每个社员的共用权是平等的。这样,土地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能被分割了,形成双重所有权。各个家庭的土地使用、收益与其家长的社员身份是一致的。法典规定只有国王有权处理土地,对公共森林等的使用,国王有干预权,各个村落的居民不得自由迁徙。这是一种典型的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

最初,土地不可转让,后来,规定土地可在公社内部进行转让。早期法典规定只有男性有土地继承权。6世纪下半期,国王宣布女子也可以继承土地,由于女子出嫁后要把土地带给丈夫家,这种立法破坏了氏族的土地制度,于是实质上明确承认了土地私有权。原来公有私营的法兰克自由农民的份地,转变为可以自由转让的私有土地,即“自主地”。它标志着法兰克人的公社土地制度的解体并向封建大地产过渡的开始。

在公社内部,房屋及宅旁园地已为各户成员私有,耕地也停止在各户间定期重分,向私有财产转化。但过去耕地不能私有的痕迹仍然可以追寻,它表现为中古时期西欧各户农民的份地面积大小在同一地区有一种相等的倾向,而且这种份地大都由许多块狭长的条田组成,分别散布在土质肥瘠不同、远近距离不等的地段中,各户条田依次相间,有着明显的规律性。这可能是当初耕地实行定期分配时为使各户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庄稼收割后该地段即转化为公共牧场,各户皆可在此放牧。耕地之外的森林、牧场、池塘、荒地等,皆为全公社公有,各户使用权利均等,有时连封建主也不例外。封建主力图掠夺这些公共土地,农民在整个中世纪为保存公共土地进行了顽强的斗争。

公社成员彼此平等,他们定期集会,选举公职人员,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法规,裁决公社成员间的纠纷。西欧中世纪各地的庄园法庭就是这种自由公社成员集会的变形。它例由全体居民出席。但因居民受到奴役,法庭主持者往往为领主的总管或其本人。此时的西欧农村社会以家庭为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的单位,较大的家族可能是村庄生活的重要单位, 农民的身份在此时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自由与不自由的法律界限以及社会生活的界限都很清楚。从最初的自由人变成不自由人,这一过程是漫长的,人们往往将其称为自由民的农奴化。但是早期自由人为主导,农奴并不占多数。

2 欧洲中世纪中后期的农村社会

2.1 农村概况

十一世纪末至十二世纪初,人口的增长惊人,而且到十三世纪末一直在不断的增长。新的社会经济形式促使农田耕地大面积扩充,改变了北欧农村面貌。原来覆盖北欧的广大原始森林,被辟为一块块田地,沼泽也被排干,低地国家修筑堤坝,向海洋要土地。人口的增加,货币的兴起促进了大规模清整,排灌活动的进行。剩余农产品可以出手给城镇居民换取现金,因而农民尽其力之所能尽量生产,远远超过自是消费所需的数量②。每一块新开拓的土地都能产生利润。

我们知道在通常情况下,庄园内农民的份地与领主的保有地混杂在一起,保有地的产量全归领主所得,农奴的义务之一就是每星期按规定天数在领主保有地上劳动。在加洛林时代,庄园主使用奴隶从事农奴在规定天数之外的劳动,但在十二世纪由于农奴制的消失,领主的保有地面临劳动力缺乏的局面③。由于存在这个问题,有些领主为了适应转劳务服役为缴纳现金的形式,完全放弃耕种保有地,而将保有地租赁给农民,收取固定租金,免除农奴在领地上进行部分劳役的传统义务。大约与此同时,许多领主又把从农民土地上征收的实物地租改为货币地租。由于免除了农奴的劳动服务,实质上是把农奴转化为佃农,从而大大提高了农奴的法律地位。农民的义务,也是和封建附庸一样,逐渐以交纳货币为主。

十一及十二世纪大部分期间,领主们被迫改善农民的的生活的条件以防止农民流入新近开垦的土地,由于农民劳动力短缺,那些有胆识的要辟林地与沼泽为农田的土地开发者们,也极力竞争所需的劳动力,因此十二世纪无数农民从努力地为获得自由。这种趋势最明显的表现是村公社的出现----领主授予这类农民团体特许状,免除奴隶性的劳役,并比照特许城镇的形式,准予集体纳税④。

在十二世纪,领地耕种地面积的缩减和农奴的解放,也是迟缓而不均衡的。到了十三世纪,这种趋势开始逆转,因为人口的增长逐渐超过可耕地面积的增长,造成低价上涨和农民劳动力的过剩。由于土地价值既高于劳动力,所以北欧大部分领主比过去更加在以经营自有的领地,常以低廉的工资雇佣无地农民,或严厉强迫自己剩余的农奴为他们提供劳役。

以上情况,各地区之间大不相同。总的来说,十一世纪末及十二世纪大部期间,人口增长与土地清整的连锁影响,对于领主和农民都属于有利,但是到了十三世纪就对农民不利了,因为清整土地与农田技术改进未能紧随人口持续增长的步伐。西欧在十三世纪大部分年代仍能保持繁荣,但土地不受限制的美好岁月已经失去⑤。

2.2 农业组织

对中世纪农业组织进行任何研讨,都必须从区别两种基本制度开始——即村庄与庄园。村庄是农业经济的基础单位,是一个由十几户至几百户住在一起的农民家庭组成的人口核心。土质贫瘠地区,农民家庭居住在分散的农场或小村落中,但在法国北部,英国及德国肥沃的低地地带,以乡村生活最为普遍。庄园是什么样子呢?庄园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且还是一种社会组织,它支配着庄园居民的全部生活。庄园立足于自然村落,没有人口聚居就难以成为庄园。而在一个村庄中,房屋、土地、人口是主要的构成因素。庄园中一般还有一座教堂,它是最为突出显目的建筑,也是村庄的中心和大家生活的中心。以村庄为中心向外延伸,村庄的外形表现为极其明显的不同层次,先是领主、农民的房屋宅地,它们多为篱笆围起;其次是离村庄较近的耕地,它们往往以条田的形式分布于村庄的周围,根据庄园耕作制度的不同而以两片大田或三片大田存在,或种植大麦、小麦或休耕养田;再往外是草地,一般位于水源附近,庄园所需干草即出于此;与草地位置相近或者更远一些的是牧场;最后是森林和荒地,也是庄园的外在界线,荒地森林在最外围与其他村庄或庄园相接。

庄园是人为形成的单位——即由一个领主控制,进行管理和经济剥削的单位。领主可以是国王或大贵族,控制着无数的庄园,也可能仅是一名骑士,拥有一、二个庄园。庄园——管理单位——在地理形势上常常等于村庄,但有些庄园包括两个或更多的村庄,个别大村庄也可以划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庄园。无论如何,农业例行工作如耕地,种植,收割,都是以村庄组织为基础。环绕村庄的可耕土地,称为敞地,一般划为不加藩篱的条田,每条长约两百二十一码。村庄不仅仅限于集居的农民屋舍及环绕四周的田野,作为蔬菜水果,饲养家禽,生产各种食物。村庄有牧放耕畜的牧场,并可从草地上打草,备作冬季饲养这些珍贵耕畜之需。有的村庄在牧场放养羊群,以便获得乳酪,羊奶及羊毛。某些地区特别是佛兰德及英国北部,大规模放牧羊群,几乎达到放弃耕种谷物的程度。

一个典型的农民家庭多拥有几条分散于田野中的份地,但村社是集体劳动,集中耕犁,挽畜和劳动力。当时由于耕犁短缺,必须共同使用而且没有一个农民拥有足够的耕牛,无法同时使用四至八头挽畜来牵引沉重的耕犁,因此集体耕作非常必要。集体耕作程序的详细规划,通常由村议会研究制定,并以相沿的习俗作为主导。

农民份地是农民从领主处领有的小块土地,该土地的所有权归领主,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民死后必须归还给领主,也可以继承但必须交纳相关的费用。农民份地在各国有不同的称呼,法国称曼苏斯、英国称海德后来称维格特。虽然叫法不一,大小也不等,但反映了西欧农民份地的一个重要特征:面积的基本相等。曼苏斯在法国的大小一般在13公顷左右。英国1海德标准为120英亩,但它是早期的习惯,后来以维格特为农民份地的称呼,它一般为30英亩。德国1休夫的标准面积为30摩根,合10.45公顷。这些数字反映的是农民份地的一般规模及其平等性。与领主的自营地一样,农民份地也是分成许多的零散的条田与其他人的土地交错分布,有时一户份地会由几十块条田组成。条田交错分布,农民的份地彼此相连,从外观上很难区分。

注释

①[法]埃德蒙.波尼翁.公元1000年的欧洲.序继权,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5:232~233.

②[美]C.沃伦.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陶松寿,译.商务印书馆,1988:163.

③[美]C.沃伦.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陶松寿,译.商务印书馆,1988:163~164.

④[比]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乐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7:60.

⑤[美]C.沃伦.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陶松寿,译.商务印书馆,198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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