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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许霆案为视角探讨当下中国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

2009-05-12张敏娜

消费导刊 2009年7期

[摘 要]从法官职业化的内涵出发,本文认为法官职业化是法官职业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要求,是法律理性的要求,是司法权内在属性的要求。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我国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要求走法官职业化之路。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 司法权威 法律理性

作者简介:张敏娜,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

2007年沸沸扬扬的许霆案在法律界和非法律界都引起了巨大的震动。从判决结果来看三次审理的诸位法官在认定事实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做出决然不同的处理结果。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我国长期以来在法官素质问题上忽视职业特性和专业要求,从而造成法官素质整体欠佳的状况,这就造成了很多情况下的“同事不同判”,因此完善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建设势在必行。

一、法官职业化的内涵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法官职业具有独特的品质:法官职业的独立性、中立性和消极性;法官职业的专业化、技术化和同质化;法官思维的独特性等等。对于法官职业化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定义法官职业行为,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推行法官职业化,就是要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并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从而确保法官具有抵御外界干扰的勇气与能力。所谓法官职业化,通俗地讲也就是法官工作的严格控制化、集中化与统一化,其直接目的是确保法官素质。它比法官精英化的提法更为贴切。学者普遍认为,法官职业化,指法官要专门以行使审判权来运用法律,以现代司法理念为原则,根据自己对法律的娴熟的理解和对公平、正义的虔诚追求,以其特有的中立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姿态、独立的人格、毫无偏私的良心,对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公正裁判,以实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这一职责,这应以一定的法官制度为基础,包括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的选任制度、法官的考核制度、法官的培训制度、法官的惩戒制度和法官职业的保障机制等一系列科学化的制度。法官职业化要求显然高于律师职业化、检察官职业化。

二、当前中国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

(一)法官职业化是法官职业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要求,是法律理性的要求

这是从一个非常微小的角度来看职业化的必要性。法律是一种理性规则,法律理性可以分为两类:即知识的理性和实践的理性。法律在知识谱系上的二元性,决定了法律家的任务也必须是双重的。前者使其必须不断地认识社会生活运作的新要求,从而将社会生活贴切地翻译成制度语言。后者决定了其在对法律制度进行以实践为标准的价值批判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对已有法律知识体系的梳理和整合,以实现法律作为纯粹知识的传播和继承的要求。如果说法学家的角色是完善和传播法律的知识理性,那么法官的角色就是完成法律的实践理性,法官是通过诉讼这种特殊方式来完成其角色任务的。法官首先需要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准确的理解和运用各种制度语言,具有一定的知识理性,然后,法官要将这些知识、制度语言具体地适用于每一个案件,妥帖地处理好因为利益冲突而导致的社会秩序不稳定问题,使法律的维护秩序功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要将知识理性转化为实践理性。法官对于法律理性由知识到实践的转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把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2.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3.把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转化为一种技术和程序。在这里,法官作为法律不同理性的转化者,其工作就是要完成满足社会需求这一法律的实践理性,转化本身既是一种技术,又是一种艺术,它要求有“术”、“道”、“法”、“势”的结合。所以法官职业化所要求的中立性、独立性、技术性等都来自于法官所要完成的工作,是法官职业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要求。如果一个法官没有专业基础,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他就转化不好;如果他不是中立的,那么人们对他的这种转化要产生疑问,如果他不是独立的,我们也会对他产生怀疑,等等。所以,法官为什么要职业化是来源于法律的两种理性,法官在这中间承担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化工作。

(二)法官职业化是司法权内在属性的要求

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权,通过判断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司法权的重要特征是司法权要求司法主体即法官具有职业性。因判断必须依标准和规则进行,故司法判断必须依法律和程序进行。只有经过职业训练、谙熟法律、通晓法理的人才能担任法官。因此司法权的性质决定司法必须独立,同时决定了司法权主体法官必须职业化。由此从司法权的一般原理中推导出法官职业化以及司法独立均归结于一条根本的、内在的理由,就是司法权本身的性质。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审判越独立,法官职业的专门化程度也越高;相反,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审判独立和公正。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只有遵守法律、维护正义的法官职业共同体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发挥司法权应有的职能。

(三)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

现代法治是依法办事的治国方略和良好的法律秩序,奉行法律至上的理念。可以说一个社会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尊重程度直接表明这个社会的法治程度。法治社会缺乏了主体条件的保障,即使有良法也未必能出现良法之治。因此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的条件和标志。

在法治社会中,法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承担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成为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显然和一般国家公务员的社会角色是不同的,当然需要特殊的职业要求。所以,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唯一选择。

在法治社会中,真正占据至高无上地位的不是法律规则本身,而是那些通过法律家的方式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职业法律群体,尤其是职业化的法官。因此,法律所有的权威、公正以及稳定的生命力都不是主要取决于自身内容的规定,而是来自于职业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运用。职业化的法官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中国要想发展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使法律在社会生活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必须建立职业法官队伍。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官职业化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2]马建华,《职业化的法官和法官的职业化》,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3]孙笑侠,应永宏,《论法官与政治家思维的区别》,载《法学》2001年第9期

[4]万鄂湘,《法官职业化建设是通往法治的必经途径》,《法律适用》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