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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博弈下企业集团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优化

2009-05-12董晓宇

消费导刊 2009年7期
关键词:母公司集团公司利益

姬 宇 董晓宇

作者简介:姬宇(1962-),男,教授,博士,山东工商学院。研究方向:管理学、产业经济;董晓宇(1975-),男,高级经济师,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宏观经济、产业经济。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实施多元化战略的企业已经把发展方向集中到集团化发展模式的路子上来,大部分企业已经从单一经营业务向多元业务发展,从单一区域发展到跨地域经营,甚至跨国经营,改变了我国企业的竞争态势。客观地讲,我国企业集团是在市场不健全、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在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初创、发展、深化、做强等不同的阶段。企业集团从政府行政性推动、契约形式的联合,发展到以资本为纽带的联结,已初步形成了一批引领国民经济发展的大企业集团。2007年末,企业集团共计2926家,比上年增加70家。其中国有控股企业集团1315家,占全部企业集团的44.9%,比上年下降2.9个百分点;集体控股企业集团334家,占11.4%,下降0.7个百分点;同时,其他控股类型的企业集团达到1277家,占全部企业集团的43.7%,比上年上升3.6个百分点。

我国企业集团的兴起和发展过程,也是逐步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强化科学管理的过程。这些年来,尤其是上市公司在国家的严格监管下,公司治理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其他非上市公司在推进企业的改革进程中也有了提高。但整体上仍存在着集团公司与所属公司的利益博弈及法人治理结构缺失,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现状及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不明晰,行政控制取代产权控制

我国现有企业集团多以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为母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本结构中也存在着国有股“一股独大”,这种单一的国家资本产权结构产生了政府主导的单边法人治理结构,其行为会更多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近年来存在的上市公司母公司大量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现象也正说明了母公司的管控越位。围绕管理控制权的博弈,母公司仍旧想沿袭过去的上下级管理体制。如果子公司超越或违背了母公司的意图,母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对人事的任免权来迫使子公司就范,结果企业的经济人行为也就变成了政治人行为,经济动机也就变成了政治动机,企业集团对市场负责也就变成了对政府负责。行政控制取代产权控制必然会带来许多问题,比如会导致约束机制匮乏,表现为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代理成本过高。这种治理机构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的基本要求,造成经营权和所有权难以分离,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无法真正建立起来。

(二)发展不理性,盲目求大陷入多元化陷阱

多元化经营可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整体价值,但企业如果过多涉及不熟悉的领域,也可能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而造成主业不突出、机构臃肿、调度失灵以及资金短缺等一系列问题,反而加速了企业的衰亡。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当一方将决策的权力授予给另一方,并对另一方提供相应报酬时,代理关系就产生了。股东和经理之间就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经理作为受托者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及手中的权力,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而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突出表现就是公司规模最大化和过度多元化。公司规模越大,经理可以获得更大的权利,多元化经营可以降低经理的职业风险,加大经理在公司中地位,还可以获得更多现金流量的支配权。我国经济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自有的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还没有形成,同时企业股权结构单一,致使许多企业集团盲目扩大规模和过度多元化,促使集团过度膨胀,造成管理失灵,企业发展步履维艰。

(三)决策不民主,企业“家长制”作风严重

内部人控制现象在转轨国家进行经济改革时容易出现,是指从前的国有企业的经理或职工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我国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也面临着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尤其是集团公司的负责人几乎控制了整个集团的全部大权,包括公司的经营决策、资金调动以及人事安排。在集团公司的负责人的权利与责任脱节的情况下,很难保证他们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利己主义行为。事实上,我国很多企业集团的董事长或总裁在集团内保持着较为严重的“家长制”作风,他们决定着公司的一切大小事务,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同时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害外部股东的利益,侵吞公司的财产。企业“家长制”作风也会增加企业本身的经营风险,加大决策失误的可能,从长远看将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管控不科学,对权属公司的控制扭曲、乏力

控制扭曲主要表现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不少是集团公司,有的是以集团公司的整体形式上市,有的是以集团公司的母公司上市,有的则将子公司上市。母公司和上市子公司之间关系已成为突出问题。母公司作为这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自然想法利用其控股地位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管理活动,使两个独立法人的利益紧紧连在一起,甚至进行关联交易;或将上市公司所筹集的资金和利润移作他用,“掏空”上市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控制乏力表现为产权经营层次过多,产权控制乏力。

二、企业集团内部利益的博弈和实施管控的必要

在集团化管理中,如何有效分配集团与下属企业的权力?如何对下属单位进行有效监控?如何平衡集团利益与下属单位利益等成为我国众多集团化企业面临的问题。目前集团化的公司模式虽然有战略型、财务控制型、业务控制型的差别,但大多是母子公司的组织架构。在这样的一种组织结构下,母子公司战略目标的分歧和利益之争,成为利益博弈的主要方面。博弈的最终落脚点就是责、权、利三个方面。

母子公司利益的博弈主要表现为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博弈,母公司往往从出资人控制投资和经营风险的的角度出发,对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决策进行限制,而子公司又往往以母公司不了解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而抗衡。母公司在资金的调度、人事的调配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主动性,但在具体的业务开展上却与子公司完全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这样势必会消弱集团的整体竞争力。因此,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双方的讨价还价,共同确立一种集团化的管控模式。但管控模式选择合适之后,母子公司是否就不会存在矛盾,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管控模式选择”只是一个基础工作,管控模式是集团管控最基本的,是战略基础上的第一步。矛盾的核心在责权体系上,放权也好,分权也好,但如何把握这个度,它体现的是一个集团意志。构建一个非常强大的总部,就是通过适当地增加管理成本,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这才是集团管控的初衷。如果随之管理成本增加、交易成本增大,则事与愿违。

三、完善和优化我国企业集团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 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是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为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以提高经营绩效,而以公司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配置权、责、利的一种制度安排。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因此,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一)完善以产权联结的母子公司体制,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企业集团的组建一般都具有明显的行政干预的烙印,集团公司与政府之间以及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集团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很难在市场中独立,而子公司也很难独立地进行经营管理,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的太多、统的太严是我国企业集团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有的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人事安排基本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虽然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不具有独立的经营决策。造成上述现象的根源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的股权结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过多地来自政府的任命,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其他中小股东要想动摇经理人员的地位,首先要撼动国有股的控股权力,从目前的形式看,对于中小股东这简直是不可能的,由此也造成了我国股市是一个纯投机性的市场。由此看来,摆正集团内公司的位置,优化其股权结构是我国企业集团治理的根本途径。

(二)健全法律体系,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在法律层面上对企业集团治理结构做出硬性规定是提高我国集团公司治理水平的最高保障。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总是存在一些法律真空,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利用法律的空白,偏离企业目标而从事机会主义行为,侵犯股东利益。鉴于此,我国应首先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效率,针对集团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专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层面的保障机制;其次,规范信息披露,代理成本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经营者与所有者信息的不对称,因此规范经营者行为,必须降低所有者获取信息的成本,通过法律保障机制,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加大对信息舞弊的处罚力度,将会有效的遏制企业集团表外交易和关联交易,从而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最后,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作为公司最直接的监督机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不容忽视,而充分发挥“两会”作用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保证其人员的独立性,因此,健全职业董事及监事人才市场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创新激励机制是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力支撑

激励的最终目的是在实现组织预期目标的同时,也能让组织成员实现其个人目标,即达到组织目标和员工个人目标在客观上的统一。公司治理结构实际上也是为了很好地解决公司或组织的发展目标问题。对公司来说,这两者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统一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创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而公司激励机制又完善和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成果和预期,这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影响。因此,可以从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进行企业激励机制的创新,也可以从建立健全和强力实施企业激励机制的角度来审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在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实施企业激励机制的有效创新,在企业激励机制创新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使二者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参考文献

[1]胡乾坤,我国企业集团治理现状及问题探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5)

[2]张文魁,大型企业集团管理体制研究:组织结构、管理控制与公司治理[J]改革2003(1):P23-32

[3]陈志军,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控制的优化[J]改革2006(7):P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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