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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审计的探讨

2009-05-12范方华

消费导刊 2009年7期
关键词:建议

[摘 要]本文结合审计工作实际,探讨了审计人员如何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审计,总结了通过审计工作发现的社保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社保政策落实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政策 实施审计 建议

作者简介:范方华,在云南省审计厅工作,主要从事财政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与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国家、单位、社会、个人对社保资金的投入将不断加大。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筹集渠道是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与核定是基金筹集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审计部门实施社保基金审计需要运用完整的审计程序、审计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审计工作,才能更好地向相关部门提供政策落实情况、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更好地促进社会保险政策执行。

一、开展社保政策执行审前调查

审计人员在审前调查阶段,不仅需要调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调查、实实在在的查阅相关资料。

(一)调查了解。由于单位性质不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种类、审计时需提供的资料,采用的审计方法也不同,审计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开展审前调查。如行政单位缴纳医疗保险,事业单位缴纳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审计人员应与单位人事管理、劳资部门座谈,了解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人员结构、工资薪金水平、上年度和审计年度人员增减变化以及在外人员情况,查阅职工花名册、工资统计台帐、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编制统计部门制发的《劳动情况表》。

(二)查阅资料。审计人员在掌握单位基本情况和人员工资情况的基础上,应到财务部门核对相关情况,了解工资核算和代扣个人各项社会保险情况;根据单位性质和实行的会计制度,调阅与工资总额规定相关的会计资料、会计科目,如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费用支出等科目反映的工资情况。在审计中如发现有属于工资总额的开支内容在其他会计科目列支,还需要进行相关资料和会计账册审计。

二、实施社保政策执行审计

根据审前调查掌握资料和反映情况,确定审计实施重点,主要是确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的真实性。

(一)缴费人数真实性的审计

审计人员在审计单位缴费人数中,应核对被审计单位申报的缴费月报人数与统计部门劳动工资报表人数是否一致;实际领取工资人数与职工花名册人数是否一致;实际领取工资人数与报销差旅费、报销其他经费的人数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还应详细查阅被审计单位上年度职工人数,审计年度职工增减,最后确定审计年度应参保人数,包括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停薪留职人员、短期合同工(包括农民工、季节工)人数。单位是否存在瞒报或少报缴费人数、是否存在其他科目列支部分人员工资、是否存在职工花名册中未包括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真实性的审计

审计人员在对缴费基数真实性审计过程中,应从不同角度、多方面开展审计工作,包括政府部门所制定政策的分析、社保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缴费单位承担义务的责任。

对政府部门所制定政策的分析。审计人员应对政府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险政策进行分析,包括缴费基数是否按照国家统一口径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范围确定是否存在将应纳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排除在外,确定本年度的缴费基数是否依据上年度工资总额,在单位改制、破产清算、招商引资中是否存在擅自减免保险费等情况。

对社保机构履行职责的审计。审计人员应通过查阅社保部门向政府提交的报告等相关资料,审计社保部门是否向政府建议按照国家统一口径来确定缴费工资总额;抽查部分缴费单位基数申报情况,审计社保部门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缴费政策,是否严格按照各险种的政策计算和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核定缴费数额;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审核不准确、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等问题。

对缴费单位承担义务的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前调查对单位缴费人数确定的基础上,主要审计单位发放工资总额与列支工资科目总额是否一致,审核有关科目列支的年终综合奖等各类奖励费、电话、通讯补贴、实物形式发放的各类补贴及福利等,是否列入缴费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是否与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一致;如有不一致情况,还应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暂收款、支出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最终确定缴费工资总额。

三、社保政策执行中反映的问题

审计部门开展的大量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中,发现大多数单位能很好地执行社会保险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单位对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存在回避缴费义务或漏缴、少缴、不缴等情况;部分经办机构在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社保政策规定认真审核。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多年不变

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州市县本年度的社会保险缴纳基金,与上年、或几年前的缴费基数相同,甚至缴费基数几年不变,本年度的缴费基数没有执行“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的政策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变,单位没有完全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职工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保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不到位。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口径不统一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统一口径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列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项目包括计划生育独身子女费、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在社保政策实施过程中,对于第十三个月工资、边疆补贴、边远艰苦地区补贴部分地区等项目,有的单位将其纳入工资总额,有的单位作为扣除项不纳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口径不统一。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不完整

有的单位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中,对单位职工信息、工资总额、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没有如实申报,或申报不完整信息。如有的单位不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单位合同工、农民合同工签定合同,也不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将该部分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的征缴范围,从而不如实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有的效益较好的单位,在与本单位职工利益联系较紧密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中,数据较为准确,由于本单位失业人员少、工伤发生机率小、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少,因此在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中,出现瞒报、少报缴费基数等。

(四)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不规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时,有的将缴费单位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一个标准,或者将所有险种的缴费基数均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核定;而不是按照“从业人员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费”的规定分别计算个人缴费基数,出现“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大于单位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规定确定单位缴费基数。按不同的统筹层次,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存在最低缴费基数、最高缴费基数的问题,工伤生育保险参照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执行,而失业保险规定按职工工资实际发生额来确定缴费基数,不存在最低与最高的问题。

四、促进社保政策落实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政策宣传

国家、政府和管理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应通过网络、媒体、公告栏、宣传小册等渠道进行宣传,应注意宣传社会保险具体的政策法规、各险种及项目、如何办理、计算基数、如何缴纳、如何使用、如何维权等。通过政策法规宣传,使单位和职工知法、懂法或熟悉法,单位应熟悉如何办理和正确计算社会保险;职工了解自己的权益,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主动督促单位足额缴纳保险费,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二)提高思想认识

管理部门应开展对单位的政策宣传、专门业务培训,以促进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在社保政策执行中,对于执行政策较好的单位,进行宣传和经验交流;对于执行政策不力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制约和惩罚。单位领导应通过政策法规的学习,正确认识社会保险缴纳与单位成本费用、经济效益的关系;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认识执行社保政策有利于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单位效益与职工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维护职工利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三)落实监督检查

在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政策执行中,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部门职责、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协调有效的内部工作机制、整合稽核资源,加强统一的稽核工作,规定“实地稽核人数不少于参保人数三分之一和社会保险征缴稽核面达到30%以上为工作目标”等要求。因此,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征缴过程中,劳动、管理、税务、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劳动部门应加强单位用工制度、用工政策、用工方式、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短期合同工、季节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加强对单位基础信息、缴纳基数、缴纳数额等方面进行审核,税务部门在实际收款过程应加强对管理部门确定的数据复核、欠费追缴,审计监督、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监督体系协调到位,使职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是各项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基础,参保单位如实完整申报信息、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缴费、税务部门如实征收各项保险、职工个人主动维权、审计部门实施专项审计,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保险政策执行。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颁布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颁布

[3]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6年9月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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