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权该归谁?
2009-05-11
现代妇女 2009年5期
问:我2003年与丈夫结婚,婚后丈夫经常酗酒,酒后就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有一次竟然用木凳子将我的头打破,缝了7针。3岁的孩子每天也在惊恐中度日,为了孩子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我向丈夫提出了离婚,可他却提出要抚养孩子,那样我怎么能同意呢?请问,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怎样裁决的。
答:《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此外,《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